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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7-03 07:3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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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的几项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的几项规定
1993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今年七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外币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统一行使外币利率管理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外币利率管理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公布的各种外币存、贷款利率为法定利率,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三、中国银行对外币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利率表通过其各辖属分行转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由人民银行分行统一组织执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要严格履行其职责。
四、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汇贷款利率,必须按外汇利率表的调整水平、日期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金融机构也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外币存款利率,不准擅自提高或上浮,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日期。
五、鉴于目前外币利率水平普遍偏低,国内外汇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为有效地集中和运用外汇资金,允许各金融机构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对各种外币存款利率可按最高上浮5%、贷款利率可按最高上浮10%的幅度浮动,各地的浮动幅度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统一掌握。
六、各金融机构所吸收的较大数额(个人存款折合2万美元以上,单位存款折合50万美元以上)的定期存款的利率是否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确定,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0.5个百分点;各地是否开办对个人发行的外币大额定期存单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其利率最高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外币存款利率的10%。
七、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或代理发行境内外币债券及债券利率的确定,审批权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未经批准,任何金融机构及地方不得擅自发行境内外币债券和制定发行利率。
八、对广东、福建、海南各省和上海市,在外币利率管理上仍继续实行略为放宽的政策,其各种外币存、贷款利率可在法定利率基础上按最高可分别上浮10%、20%的浮动幅度执行;其中,广东、海南两省的港币利率可在不超过法定利率20%的幅度内自行调整确定。以上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协调组织执行。
九、考虑到对外筹资利率的特殊情况,各地区、各机构向境外借款和发行境外外币债券的利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十、对违反上述外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有责任依照银传〔1993〕38号文中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编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

  2001年至2005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新世纪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发展成人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努力开发中医药人才资源,加快中医药队伍建设,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十五”计划》和卫生部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部署,特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

一、发展现状

  “九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地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成立和《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受教育面逐步扩大,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一定的提高。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率已达100%,县(市、区)覆盖率已达80%;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比率达60%。但是,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不平衡,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教学内容和实施形式还不能满足广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要求,其规模数量和质量效益还不能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为根本出发点,把中医临床作为重点实施领域,突出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推动中医药学术的发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推进中医药继承发展和实现中医药现代化服务。

  中医药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受教育者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实施教学。重视学习传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同时使受教育者了解和掌握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充分吸收师承教育经验,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施教形式多样化;强调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注重调动受教育者参加继续教育的自主性和自觉性;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注意发挥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十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树立终身教育思想,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突出中医药行业特点、制度规范、管理科学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以适应中医药人员提高素质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与重点项目

  “十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在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受教育率。

  到“十五”期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85%;按登记制度规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省、地(市)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100%,县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85%;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省、地(市)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100%,县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60%。

  到“十五”期末,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率达到80%;省、地(市)级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的中医住院医师接受规范化培训的比率分别达到80%和50%。

  (一)继续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教材建设,改进临床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专业学位教育相衔接的制度,“十五”期末,省级中医医院经过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住院医师,应有30%获得中医临床专业学位。

  (二)抓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开展第三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在全国遴选500名指导老师,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2名继承人,经过三年继承学习,使继承人成为具有继承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才。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在全国选拔200名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高临床水平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着力提高其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使他们尽快成长为中医临床专家。

  (三)加强西部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逐步扩大西部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面。加强西部地区急需人才的培养。重视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完善省级中医医院的学科结构,使这些学科成为培养本地学术骨干的基地。各局级重点学科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加强对西部地区一些未建或较弱学科的重点扶植,为学科带头人的成长创造条件。

  (四)加大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探索面向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和途径,加大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力度,规范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逐步建设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资源,依托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逐步建立起能满足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网络。“十五”期间,建设20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建立1-3个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加强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其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水平,办出特色。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强化“只有终身学习,才能终身就业”的思想,加快建立健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加强与各级卫生、人事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健全省、地(市)、县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能,做到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任务三落实。

  (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制订颁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和评价制度。把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单位目标管理结合起来,与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晋升、执业再注册等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运行机制。

  (三)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充分发挥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学科专家组的作用,完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质量和效果评价制度,不断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水平。

  (四)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保证一定的经费投入。各中医药机构按规定比例投入继续教育经费。积极拓宽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筹措渠道,逐步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培训费用的机制。

  (五)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组织专家编制11个临床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确定该学科在一定时期内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导向性内容。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及时收集、编写与中医药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作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资料。

  (六)加快发展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现代远程教育。逐步建设中医药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发高质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课件,开设高水平的中医药网络教育课程,逐步扩大中医药网络教育覆盖面。

  (七)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利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有关学术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深入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咨询。举办讲习班、研讨班和学术研讨会,不断提高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认识,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印发《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81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
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9号) 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粤办发〔199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有关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服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举行强制性培训收取费用(以下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行为及其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具体单位和收费项目另行发文确定。
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及其所收费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征收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由法定执收单位按规定直接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条件许可的,实行委托银行代收。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入暂存单位收入汇缴专户(未开设收入汇缴专户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开设),按旬(节假日顺延)上缴市财政专户,月终清零。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取消单位收入汇缴专户。
第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当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票据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和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每年编制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
第八条 依法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收费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收费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法规、政策规定、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以及“以收定支”的原则,对部门或单位上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的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补助支出等;专项支出包括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修缮支出、经营服务成本、应交税金、其他专项性业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按国家、省的人事政策、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就工资福利等方面订立的聘用合同,须经市人事部门认可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须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并按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市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其中车辆购置须经小汽车定编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经营服务成本包括工本费、制作费、检验检测费、技术鉴定费及其他专业性的支出等,由单位按实际支出需要填报。
第十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应按批准的收支计划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收费部门或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
第十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性质、收入项目性质以及收入取得的方式,分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