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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07:5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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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现公布《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规划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七条 本市实行二级、三类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专项规划和县(市)区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以五年为期限滚动编制。

第九条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对象的特点和任务合理确定。

第十条 区域规划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包括立项、衔接、论证、审核、批准、公布、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出本级总体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年度编制计划。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批准和公布。

立项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编制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

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采取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招投标编制等方式。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草案应当按有关规定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

县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前,应当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与市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同时,送相邻地区的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衔接。相邻地区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规划编制部门负责本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衔接中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重大问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规划应当在规划送审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予审批。

市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划咨询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级总体规划。同时,应当提交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本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区域规划由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规划由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

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区域规划报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其中综合性或比较特殊的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草案论证报告和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除应当对有关内容作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编制程序情况,并对征求意见情况和衔接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公布。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含规划修订方案和规划废止建议)公布后的一个月内,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下级规划向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专项规划向同级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公告规划编制的起止时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划编制提出书面意见。

规划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的不同性质,合理运用财税、投资、产业、价格等经济政策,调控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立项编制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要具体分解为阶段计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的规划应当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并进行项目管理。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逐步实现投资调控中由审批项目向审批规划的转变。

第二十三条 规划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的中期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规划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中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论证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报规划批准机关。中期评估报告是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需要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总体规划对特定领域或者区域的发展方向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单位应当根据总体规划修订相关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规划期超过五年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根据同期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修订。

第二十五条 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规划内容明显不适应形势要求时,规划编制单位经过论证后,可以报请审批机关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施。区域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监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规划监督实施机关举报不执行规划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通过立项审核的规划所需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专项列入年度预算,统一拨付,专款专用。

采取委托编制或招投标编制的规划,规划经费应当分期拨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目前,全国退休、退职人数已达一千万,如何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哈尔滨市领导对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很重视,派少数干部帮助退休、退职职工组织起来,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自己,已经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在发挥退休、退职职工的作用、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和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做出了成绩
。哈尔滨市的经验值得各地借鉴。希望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组织形式,切实把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
现将该市的经验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哈尔滨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我市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一九七八年以前,全市退休退职(以下简称双退)职工有两万多人,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随着新老职工的自然更替,近几年双退职工人数急剧增加。目前,全市双退职工已达十三万七千余人,为一九七八年的六倍多,占全市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一。为
了适应双退职工迅速增加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我市于一九八一年十月成立了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初步开展了对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全市各工厂企业和各区、街道办事处,基本上都建立了退休职工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初步
形成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建立了工作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
一九八一年十月,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了进一步加强对双退职工管理的问题,决定成立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委会)。退委会由市总工会、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人民银行、体委、园林处等单位的领导和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共十七人。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总工会、劳动局、人事局的领导同志为副主任。退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休办)负责日常工作。这是一个专群结合的管理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由退休职工担任,市总工会和劳动局派少数同志参加。
搞好双退职工管理工作,基础在基层。因此,市退休办的工作重点,首先是帮助各工厂企业和区、街道,按照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两条线建立双退职工的组织机构。
一条线是按双退职工居住的区、街道和居民委、组建立机构。全市各个区、街道、居委会、居民组基本上都建立了退休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了层层有人负责。另一条线是按局和工厂企业逐级建立退委会。其中双退职工较多的大厂,实行工厂、车间两级管理。还根
据双退职工居住分布情况,以居委会为单位,建立管理小组,以一栋楼或几栋平房为单位,建立联系小组。
目前,全市各级退管机构一般都配备了一至两名在职工部,并聘请了退休职工。据今年上半年统计,共聘请了五千零七十二名退休职工在各级退休办工作。
根据一年多的实践,市退休办的主要任务有七条:一是对全市双退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二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双退职工的管理和重新参加工作的审批工作;三是指导各区、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退休办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是加强
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模范地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五是组织双退职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六是关心双退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使之欢度幸福晚年;七是定期召开双退职工代表会议,总结交
流经验,宣传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树立典型。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市总工会为主,重大问题提交市退委会审议、决定。在日常工作中,市劳动局侧重负责对有关双退职工的政策、规定进行解释和贯彻实施;市总工会侧重负责有关双退职工的宣传教育、物质文化生活和群众性活动。这样就把市总工会和劳动局两家有关退休管理的业
务,统一归口承担起来,在全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全市双退工作很快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按照两条线建立起来的退委会,实行条块结合,互相配合,分工明确,各有侧重。这两条线的分工是: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凡集中居住的(主要是大中企业),由原单位负责,分散居住的(主要是小而分散的企业),原单位管理不便的,由区退休办负责;党的组织生活
,集中居住的党员,在原单位过党的组织生活,分散居住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区里去,由区里安排过组织生活;物质生活,均由原单位负责,区、街道退休办配合工作;文化生活,可就近到市、区和工厂企业举办的活动站去活动;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时,必须先征得原单位退休
办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才能办理聘请的审批手续,否则区退休办不予受理;组织双退职工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活动,均由原单位和区退休办互相配合进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原单位和区退休办双方协商解决。
实践证明,这样做有“三个有利”,即:有利于加强对双退工作组织领导;有利于基层开展双退工作,调动双退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双退职工活动和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二、认真贯彻国家规定,管好双退职工聘(留)用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近两年来,在双退职工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私招滥用或高薪聘用双退职工。据调查,在应聘重新参加工作的一万四千零五名双退职工中,拿高薪的约占四分之一,一般的月收入在一百二十元左右,最高的超过三百元。这不仅严重腐蚀双退职工的思想,
而且影响了在职职工队伍的稳定,影响到四化建设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对此,今年五月份,市劳动局发出了紧急通知,七、八月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别召开了主管工业的区长会议和直属企业、区、局的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限期解决。从八月下旬开始,在各区、局和工厂企业全面检查
整顿的基础上,市里又组织了有市计委、市劳动局、市人民银行和市退休办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基本上解决了高薪聘用的问题,并重点清退了三种人:一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两个文件下发后病退的;二是不带青年,按普通劳动力聘(留)用的;三是通过“关系”非法聘用的

我们还不断改进审批手续,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留)用退休职工的管理。其办法是:全市统一印制聘(留)用退休职工的协议书、审批表和通知书。各单位在聘用退休职工时,首先由聘用单位到退休职工的原单位签订协议书,然后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退休办一份,开户银
行一份,自留一份),经聘用单位所在区的退休办审批后,方可聘用,并由审批区的退休办负责通知退休职工的原单位和居住区的退休办。这样就使退休职工的原单位、聘用单位、开户银行办事处、居住和审批区的退休办五个方面都能及时了解情况,使审批手续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近几年来,由于老工程技术人员和老技术工人的大量退休、退职,使各企业的平均技术等级普遍下降,出现了技术力量青黄不接的局面,特别是某些手工艺和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和工种,技艺有濒于失传的危险。为了发挥双退职工的技术业务专长,我们组织了八千四百五十三名双退职工
,在各条战线上继续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三种形式:一是组织双退职工传授技艺,为国家培养技术人才;二是请他们担任技术业务指导,带领待业青年兴办集体企业(据八月份的统计,兴办集体企业共安置了十二万六千零十七名待业青年);三是组织他们担任技术顾问,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改造老企业,攻克生产技术难关。
各级退休办还组织双退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参加基层政权建设和党的建设,分别担任街道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居民委、组干部;二是做辛勤的园丁,热心帮教青少年和培育幼儿,有的组建青少年帮教小组和青少年活动站,帮教失
足的青少年,有的为待业青年举办各种文化、技术补习班,有的在自己家里办起了托儿所;三是开展邻里互助、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四是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安定团结;五是为居民看门护院,维护社会治安,有的担任治保主任、有的组织联防小组,有的参加治安巡逻队;六是组织退休老
工人监督岗,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执勤;七是组织双退职工当好义务物价检查员,维护群众利益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三万二千多人参加了上述活动,为建设两个文明做出了新的贡献。
三、关心双退职工的政治生活和物质文化生活,充分体现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关心双退职工的政治生活。各基层单位都注意和加强了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其主要形式:一是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教育双退职工中的党员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定期(利用活动站或发退休费的时间)组织双退职工读报纸、学时事、学政
治、学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三是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请双退职工代表参加;四是各级退委会都定期召开双退职工代表会或大会;五是每年春节前夕都通过联欢会、座谈会等形式,把双退职工请回原单位,向他们报告工作,征求意见,请他们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六是
运用光荣榜、黑板报和各种会议形式,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交流经验。
(二)解决双退职工的生活困难。各基层单位对双退职工的生活都很关怀,基本上做到了和在职职工一视同仁。如伟建机器厂对双退职工实行了“九包”,即:发送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安排子女就业,解决住房问题,定期走访,困难补助,购买秋菜、冬煤和生活物资,看病就医和
派人护理,去外地疗养以及死亡善后处理等。去年,工厂派人护理了二十八名因病住院的双退职工;送十七名双退职工到外地疗养,给五十四名生活困难的双退职工补助了六千八百元;组织女职工为十八名无儿无女和子女不在身边的双退职工做针线活和拆洗被褥衣物;给二百六十六户双退
职工解决住房,占全厂解决住房户的百分之三十六。
(三)活跃双退职工的文化生活。许多基层单位都积极创造条件,为双退职工开辟文化活动阵地。近一、两年,市、区和工厂企业已经建立起七十七处退休职工活动站,活跃了双退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市工人文化宫的退休职工活动站,设有专门活动室,其中阅览室备有各种报刊、杂
志、画报等刊物;游艺室备有扑克、象棋、麻将等游艺用品;欣赏室备有录音机、电唱机,供双退职工欣赏各种优秀的评书、京剧、相声、歌曲、音乐等文艺节目;戏剧清唱室有京胡、二胡等乐器;电视室备有彩色电视机。这些活动站(室)的建立,使双退职工有了休息、学习、娱乐的场
所,改变了一些双退职工蹲街头、串商店、到处游逛的现象。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增进双退职工的身体健康。各基层单位通过活动站,组织双退职工开展了太极拳、练功十八法、三浴功、气功疗法等活动。为了推动基层活动的开展,市退休办还会同市总工会体育部和市体委等单位举办了三期有五百多人次参加的气功疗法培训班。

此外,还组织了双退职工的钓鱼比赛、相棋比赛和全市双退职工运动会,使双退职工的生活丰富多彩。
四、筹集好、使用好、管理好活动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市退休办和各区、街道退休办的活动经费,是根据哈政发〔1981〕10文件规定,由聘(留)用单位按聘(留)用退休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交纳给区退休办。各区退休办按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上缴市退休办,自留百分之六十,做为活动经费。经
费主要用于:市、区、街道三级退休办的办公费;市、区举办的退休职工活动站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活动用品;组织双退职工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以及召开退休职工代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会议费。各工厂企业退休办所需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从营业外列支,实报实销。为了加强财务
管理,市、区都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在银行单独立户,并统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982年12月30日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检机构)的业务建设,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企业质检机构的监督和检验职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切实把住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
》和《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是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检把关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工作。本管理办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条件》(以下简称认证条件)(见附件一)及《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评分表》(以下简称认证评分表)(见附
件二)是全国化工生产企业(包括科研、学校、部队等单位的生产部门)质检机构认证工作的统一依据和要求,凡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确实保证独立行使质量监督和检验的双重职能。
1.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令、法规及标准,坚持原则,用数据说话,不偏袒任何部门和单位。
2.科学性:严格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正确的结论。
3.独立性:在质量监督检验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出具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不受各方面干扰。
第四条 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质检机构认证后,才能申请参加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评选化工产品质量奖,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奖和推荐化工名优产品等有关质量活动。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检机构的认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企业质检机构认证条件和认证评分表考核,一级质检机构应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二级质检机构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三级质检机构应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六条 认证评分表中采用扣分制,可扣到零分为止;认证评分表中带☆的项为否决项,零分为否决。

第三章 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二级质检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查,批准发证,报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备案;三级质检机构由企业所在地区化工局(公司)审查,省、区
、市化工厅(局、公司)批准发证;部和省、区、市直属企业质检机构由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查,批准发证。
第八条 企业根据质检机构认证条件和认证评分表进行自查,认为具备认证条件时,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企业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审查单位。
第九条 审查单位根据企业情况,按行业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质检经验人员(一般为5名)组成审查组,并派员担任组长。审查组分小组负责对机构职责、人员素质、基础工作、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检验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条 审查时间一般为1-2天。审查组根据认证条件和认证评比表,采取座谈、考试,试验、审查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审查结束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审查表”(见附表2),报审查单位。
第十一条 审查单位根据审查组的书面审查意见,按照第二章的标准判定等级,由批准单位颁发化工部统一印制的《企业质检机构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达不到等级者,整改半年后,重新组织审查;仍达不到者,降级发证、撤销或不发证书。
第十二条 各级企业质检机构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由原审查单位复审,合格者换发证书;不合格者,降级或撤销证书。到期不申请复审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已批准为二级、三级质检机构的企业,满一年以后可申请一级、二级质检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总结和当年认证工作计划,报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

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
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对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的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对地区化工局(公司)的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质检机构经认证合格后,审查、发证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效期内至少检查一次)。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半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降级或撤销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质检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查、发证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
1.违反认证条件的有关规定和认证评分表的有关要求;
2.企业在一年内由于质检机构失职,发生多次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者;
3.因质检机构负责人和质检人员工作失职(包括错检、漏检、误检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
第十八条 企业质检机构因违反认证条件或因重大质量事故而撤销证书;经整改合格后,由企业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发证。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方向改革后,质检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认证条件的有关规定,须重新申请认证。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参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检机构)既承担企业的检验任务,又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二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验室(组)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企业质检机构由正厂长直接领导,也可委托副厂长、总工程师具体管理,在质量监督检验业务方面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企业质检机构监督、检验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标准的规定;
2.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对不合格原材料的处理实行监督;
3.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以合格品出厂;
4.对生产工序和出厂产品的外观、包装、重量、标识和贮存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5.负责全厂标准溶液、标准样品的管理;
6.对生产过程中的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7.建立质量台帐,编制月报、年报等质量报表。定期分析产品质量动态,向生产部门、企业领域和上级主管质监部门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8.为企业内部实施经济责任制和质量考核提供数据和具体建议;
9.参与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10.组织或参与访问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参与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异议的处理。

第二章 质检人员
第五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查和专业管理等质检人员,其各类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应与所承担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 企业质检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知识面广、熟悉本企业监督检验业务的工程师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并认真贯彻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2.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3.熟悉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4.熟悉各检验室技术业务,能指导质检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熟悉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和本企业生产过程。
第七条 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技或高中文化程度的技术工人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本室(组)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掌握检验业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2.熟悉本室(组)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故障,会维护保养;
3.有相应的安全知识,能预防和紧急处理突然发生的安全事故;
4.有一般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的知识,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室(组)检验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检验人员应具有中反或相当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达到:
1.经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基础理论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2.熟悉所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掌握操作规程,有严格的科学态度;
3.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对检验数据能分析,能出具正确的检验报告;
4.能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会维护保养。
第九条 中控、工序、半成品和成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识、贮存等检查及采样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1.熟悉技术标准和工艺规定的有关要求;
2.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有独立工作能力;
3.凡从事中控、半成品和工序检查、判定质量等级,出具质量证明书的检查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经验,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上级或本企业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企业质检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质检部门的意见。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增补人员应符合第八条要求。新分配的检验人员、原检验人员变动岗位、新产品投产、新标准贯彻、检验方法改变等,均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在岗独立工
作。经两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调离检验岗位。
第十一条 企业质检机构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十二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规划和计划,建立业务考核办法,不断提高质检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3.企业标准(包括协议、合同等)、检验规程的制修订制度;
4.中控或工序、半成品检查制度;
5.质量台帐、报表管理制度;
6.质检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有以下管理资料。
1.基本情况表。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一览表;承检产品及现行标准一览表;主要原材料及标准一览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一览表等。
2.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
3.承检产品和原材料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规定。
4.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专用计量器具的自校规程。
5.与质检工作有关的情况资料。如国际标准、行业质量状况及有关质检刊物和必要的工具书。
第十五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根据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结合本文件要求编制质检管理手册。手册应明确质监工作的方针和目标,确保各级人员理解方针,并坚持贯彻执行,对从事与质检工作有关的管理、检验、监督的各级人员应规定其职
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以使建立、保持和改进质检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质检管理手册应对以下要素进行阐述,形成适用的操作文件。
1.对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标准及涉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的控制。
2.标准物(包括基准物质,标准溶液,标准样品)及化学试剂的管理。
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a)配备符合检验所需准确度和精密度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或比对,并有校验标志;
b)计量器具,包括玻璃量具的管理。
4.检验工作程序的控制包括:
a)采样和留样保管;
b)检验要求;
c)判级;
d)报告;
e)检验状态标识;
f)检验报告的更改或补充,(包括质量检验事故的处理)
5.不合格品的控制。应对其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予以跟踪监督。
6.产品重量、包装、贮存、标识、防护的监督检查。
7.用户访问和异议处理。
8.半成品的监督检验。
9.质量记录的控制。
10.人员培训。
11.安全、保密、卫生及检验室管理。
12.质量体系审核(包括纠正和预防措施)。
13.质检管理手册的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参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条件和认证评分表要求,对本企业的车间(分厂)中控分析(半成品检验)室进行认证。

第四章 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按产品标准或企业制定的原材料标准、检验规程,对进厂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与生产方提供的资料不符时,主动复验,复验不合格的要及时反映,并收集反馈的信息,监督不合格原材料的处理。
第十八条 应有技术人员负责对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工序检查进行业务指导、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考核其工作质量,对不合格半成品处理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对生产的产品逐批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
第二十条 有专人对产品的外观、称重、包装、标识和贮存按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程序进行,做到采样正确,操作规范,记录整齐,计算无误,报告正规,结论正确。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不得重抄,更改率≤1%(按月统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报告内容完整,计量单位和名词术语正确,结论判定正确,字迹端正无差错,不得涂改或更改。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检验报告应执行复核制度,产品检验报告要严格执行复核、审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检验报告在发出之前,需盖检验专用章方为生效。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要更改或补充时,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改)》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有一定的格式,两者的主要内容一致并编号,不得缺页并装订成册,按月、年归档,一般保存三年;各种台帐的保存期应适当延长,并逐步采用微机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装置、容器、器具、用具、工具、工作台等检验手段,其数量、性能、精度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
1.有专人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100%。
2.主要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故障维修记录、计量检定合格证、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循章操作,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4.仪器设备一旦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经专业人员修复、校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5.报废或检验不需要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计量器具的管理
1.计量器具的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关于计量器具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2.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并在计量器具有标识,不准超期使用。
3.按产品标准要求把校正值计入检验结果中。
4.没有检定规程或非定型、非标准的仪器设备,应自行编制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并有校验记录。
5.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6.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章 工作环境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具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检验室应远离污染源,以防止震动、粉尘、烟雾、噪声、酸碱腐蚀、恶臭、电磁辐射等对检验工作的干扰。
2.检验室的建筑、结构、面积和照明应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辅助设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检验室应合理布局,方便操作,有利安全。
3.根据检验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检验室应分设为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包括物理测试或计量)室、高温室、天平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室等,还应有办公室和更衣室。除具有一般的工作环境外,还应做到:
(1)天平室:避光、防震、防尘、气流稳定、温湿度符合要求。
(2)标准溶液制备室:防尘、采光好、温湿度符合要求。
(3)化学分析室:采光良好、排风好、上下水畅通、洁净。
(4)仪器分析(包括物理测试或计量)室:防尘、防震以及仪器特有的要求。
(5)高温室:供电、消防设施完善,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样品室:通风好、安全、避光以及产品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 检验中产生的“三废”,有回收价值的应该回收,不能回收的应进行处理,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检验室的工作性质,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会正确使用,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三十二条 质检人员应穿戴规定的工作服和使用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检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物品放置做到定置管理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检验室,检验室内不准进行与检验工作无关的活动,与检验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检验室。



1997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