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1996)14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评议和鉴证,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工作业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以国有、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均实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条 市属大型企业和中型(一)企业的厂长(经理)的离任由市直审计局直接审计,其他市属企业的厂长(经理)的离任由市审计局指定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或由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县、市、区属企业的审计分工,由县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实施审计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二)财产物资是否安全完整,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三)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厂长(经理)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企业主管部门或决定其离任的部门应提前通知同级审计机关进行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尽快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通知后,应认真清查财务、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审计要求,及时完整真实的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附有被审计厂长(经理)签署的意见。审计组派出单位审定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抄送干部任免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构成纪律处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审计的厂长(经理)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山东省实施审计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诉讼。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法[1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