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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专利审查指南

时间:2024-07-24 10:1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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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
 (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郝建强


赵某是某市劳动就业局局长。2004年4月,应本市矿产局局长王某要求,赵某擅自决定将本单位200万元现金借给矿产局使用用于基建,至今未还。作为回报,王某将赵某之情妇魏某安排到矿产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在对赵某的行为定性问题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赵某将200万元现金借给了其他国有单位——矿产局。劳动局和矿产局都是国有性质的单位,因此,无论是对于劳动局还是矿产局而言,其公共财产都具有国有性质,因此,劳动局将资金借给矿产局的行为,无非是将国有资金从一个口袋换到了另一个口袋里,资金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只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赵某虽然具有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但他没有谋取到可见的利益,没收到可见利益的回报,王某将魏某安排到矿产局任副主任这种利益不是可见的、具体的、可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因此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益,因此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充其量只能作为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本案中,赵某将公款挪用给矿产局使用的行为究竟算不算“归个人使用”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其他单位”既包括非国有单位,也包括国有单位。
因此认为,对于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只要具备“谋取个人利益”这一要件即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赵某虽未获得个人可见利益,但其为情妇谋取的利益,既非国家利益,又非集体利益,当然属于个人利益。当然,这里的“个人利益”,不仅仅限于本人利益。因此,对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作者:郝建强
地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453600
电话:0 1370343434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作第二审辩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作第二审辩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9号《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作第二审辩护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对这类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有关上诉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也要审查其他同案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然后一并作出第二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为保障未上诉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作第二审辩护问题的请示 〔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审判决后,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有的不上诉,但上诉期过后,未上诉的被告人又请律师为其作第二审辩护。对此,是否允许;对辩护人的意见,在裁定书(判决书)理由部分是否表述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对此,我院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未上诉的被告人提出要求请律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既然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在案件终审之前就不应受其提出上诉与否的限制。而且上诉权与辩护权不同。上诉权只有在上诉期内才能享有,超过上诉期限,就丧失了上诉权,不得再提起上诉。但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在人民法院审判的全过程(包括第一、二审)都可行使。因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被告人都有权行使辩护权并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对辩护人的意见和理由,在判决(裁定)书理由部分,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不采纳。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被告人,上诉期过后又委托律师辩护的,第二审法院不应允许。因为,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被告人不提出上诉,说明被告人已服判,并且丧失了上诉权,也就没有必要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请予复示。
199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