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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19:1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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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
稽察管理办法

一、稽察范围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稽察内容
(一)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三、稽察工作管理
(一)韶关市发展计划局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对外工作使用“韶关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稽察。
(二)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分为稽察检查、专项稽察、全面稽察,实施稽察的内容形式视需要而定,原则上每年均开展一次稽察,至建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止。
(三)稽察办适时了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情况,在建设项目批准后介入。
(四)稽察办为每一个建设项目建立稽察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收集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对建设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书,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五)建设项目凡需调整概算时,一律先由稽察办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稽察。稽察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可作为调概依据之一。
四、稽察工作程序
(一)制定项目稽察提纲。每次稽察都应制定详细的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编制相应的稽察统计表。稽察提纲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二)现场稽察。稽察办应按照稽察工作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三)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办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五、稽察结果处理
(一)稽察结果的处理。被稽察的项目,在稽察报告中应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由市发展计划局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向被稽察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被稽察项目单位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项目存在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稽察办根据情节轻重可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4.暂停项目建设;
5.暂停对所在部门、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申报、审批。
6.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二)复查验收。稽察办公室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报市政府。复查验收合格后,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关于印发《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为了规范我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健康水平,1997年财政部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拨款50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8号)及目前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需要,现对此项基
金的具体使用项目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基金的使用
(一)财政部拨款500万元基金作为留本基金,全额存入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用于规定范围的资助项目支出。每年的资助金额以当年基金利息为限。
(二)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投资。
二、基金的资助范围
(一)资助贫困地区乡镇卫生机构购置最基本的医疗器械。
(二)资助老、少、边、穷地区特困户的基本医疗。
(三)为贫困地区卫生机构培训医务人员。
(四)开展贫困地区的卫生、健康教育。
(五)资助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费。
(六)为贫困地区举办医疗义诊咨询活动。
三、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此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经办,严格按本规定的资助范围使用。
(二)每年由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基金收入、结存、资助项目计划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本息收入和资助支出预算。预算及资助方案,报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基金会批准的预算和资助项目,按计划进度向用款单位拨款。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年度执行情况,编制资助金年终决算,报基金会审批。
(四)基金会财务部每年将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财政部。如基金使用超出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财政部有权停止或收回资助的基金。
(五)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接受财政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日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教委办公厅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教委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国家审计机关派驻教育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教育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及其所在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为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国家教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依据,以百分制评定考核的结果。
考核的具体内容和结果的评定,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见附1)执行。
第四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的方法和程序是:
1、自查。各级教育审计机构及其所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每年年终时逐项进行自查,填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表》(见附2),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签后,连同本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审计机构。
2、考核。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审计机构对下一级教育部门、单位及其审计机构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查,组织考核。每年至少要对1/3的下一级部门、单位及其审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一次全面的或有重点的考核。在考核中可以组织工作性质和职责相同的部门和单
位进行互查,其结果可作为评定考核的依据。考核和互查均需填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表》。
3、反馈。考核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向被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审计机构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小结。对考核情况和结果进行小结,在应考核的范围内加以通报,并上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审计机构。
第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考核与整改相结合、表彰奖励与批评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被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审计机构,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考核反馈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和改进,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审计机构。
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被考核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等级:85分以上的为一等,61至84分的为二等,60分以下的为三等。对评为一等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审计机构应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为二等的应帮助提高,对评为三等的应加以批评,限期解决存在的
主要问题。今后只有连续两次经考核或自查被评为一等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审计机构,方具备评选全国或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六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务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情况的,应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参加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审计署驻国家教委审计局此前下发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
2、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表(略)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
一、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的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
(一)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满分10分)
按规定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的,10分;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但未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同级的,6分;将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但能相对独立开展工作的,2分;将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机构合并,不能独立开展工作的,或
按规定应设内部审计机构但未设的,0分。
(二)审计队伍建设情况(满分15分)
1、在校全日制学生5000人以上的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配备5人以上的专职审计人员的,以5人5分为基础,每多1人加1分,每少1人减1分。
在校全日制学生5000人以下的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大型教育企事业单位配备3人以上的专职审计人员的,以3人5分为基础,每多1人加1分,每少1人减1分。
按规定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但未配备的,0分。
2、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审计人员达到半数以上的,2分;未达半数的,1分;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0分。
3、建立并认真执行审计人员学习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的,3分;有制度但执行一般的,1分;无制度的,0分。
4、积极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理论研讨,总结实践经验,每年有两篇以上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在省级以上(含)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或被上级部门采用的,3分;在省级以上(含)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或被上级部门采用一篇的,1分;无成果的,0分。
5、审计人员遵守守则,勤政廉政的,2分;当年发生违纪问题的,0分。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领导的情况(满分15分)
1、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具体分管,或由该负责人直接领导、其他行政负责人协助分管的,5分;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但由其他非行政负责人协助分管的,3分;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直接领导,而由其他行政负责人直接领
导的,2分;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直接领导,而由其他非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的,1分。
2、本部门、本单位不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党政负责人重视、关心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4分;一般的,2分;有人排斥、非难、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0分。
3、直接领导和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认真地履行国家教委第24号令第10条所规定的6项职责的,6分;某项或某几项职责未能履行或虽做工作但效果较差的,则每项应从6分中扣除1分;因为失职而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每一失误应从6分中扣除2分

(四)内部审计工作的条件状况(满分10分)
1、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及审计人员培训所必需的经费能够加以保证的,2分;基本可以保证的,1分;不能加以保证的,0分。
2、审计人员的待遇、职务评聘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2分;情况一般的,1分;不加关心,该解决且能解决但不予解决的,0分。
3、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力,积极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配备必需的设备的,2分;情况一般的,1分;有条件而不予配备的,0分。
4、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能通知内部审计机构派人参加的,2分;时而通知时而不通知的,1分;从不通知的,0分。
5、认真宣传内部审计工作,使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2分;情况一般的,1分;发生严重干扰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事件而不及时处理的,0分。
(五)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满分50分)
1、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满分10分)
(1)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实施国家教委第24号令具体办法的,4分;未制定的,0分。
(2)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累计4个以上的,以4个4分为基础,每多1个加1分,每少1个减1分;未制定的,0分。
(3)制定并认真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办法和岗位责任制的,2分;制定但未认真执行的,1分;未制定的,0分。
2、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满分20分)
(1)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满分5分)
全面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5分;完成80%以上的,3分;完成60%以上的,1分;完成不足60%的,0分。
(2)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情况(满分5分)
如期完成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审计任务的,5分;其中有一项未完成或两项未按期完成的,2分;两项以上未完成或三项以上未按期完成的,0分。
(3)审计工作质量情况(满分8分)
审计工作质量较高,即能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业务规范进行审计(1998年前只要求能严格按照国家教委第24号令第四章所规定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审计),做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遵守程序,认真贯彻“一审二帮三促进”原则的,8分;未完全
达到以上要求,审计质量一般的,4分;两项以上(含)审计工作出问题,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倒扣2分。
(4)审计档案建立情况(满分2分)
审计档案建立及时,资料完整,装订整齐的,2分;一般的,1分;未建立的,0分。
3、开展审计调查的情况(满分5分)
能按国家教委第24号令第18条的要求,开展两项以上的重要事项的审计调查,并审计调查报告被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采用的,5分;只进行了一项审计调查,但审计调查报告被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采用的,3分;进行了审计调查,但审计调查报告未被采用的
,1分;未进行此项工作的,0分。
4、实行审签的情况(满分2分)
完成国家教委第24号令第20条所规定的审签任务10项以上,并能做到严格、准确、及时的,2分;完成10项以下的或质量一般的,1分;未进行这项工作或质量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0分。
5、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满分3分)
积极开展此项工作,提供10次以上咨询服务的,3分;提供10次以下的,1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0分。
6、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满分5分)
能全面落实的,5分;80%以上能落实的,3分;落实不足80%的,0分。
7、开展计算机审计的情况(满分5分)
半数以上专职审计人员能使用计算机作辅助工具的,5分;只有个别人会使用计算机作辅助工具的,2分;无人会使用计算机的,0分。
二、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审计机构的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
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审计机构的考核项目,除与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的考核项目相同以外,还应考核对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各项考核的评分标准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领导的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条件状况的评分标准,与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同。
(二)审计队伍建设情况的评分标准,除审计人员的配备外,其余与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同。
审计人员配备的评分标准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备5人以上专职审计人员的,以5人5分为基础,每多1人加1分,每少1人减1分。
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备3人以上专职审计人员的,以3人5分为基础,每多1人加1分,每少1人减1分。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备2人以上专职审计人员的,以2人5分为基础,每多1人加1分,每少1人减1分。
按规定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但未配备的,0分。
(三)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评分标准,除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外,其余与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同。
完成审计工作情况的评分标准为满分12分:
1、每年完成5项以上审计任务的,以5项5分为基础,每多1项加1分,每少1项减1分。
2、审计工作质量较高的,7分;一般的,4分;两项以上(含)审计工作出问题,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倒扣2分。
(四)对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情况(满分8分)
1、全面履行国家教委第24号令第11条所规定的6项职责的,6分;某项或某几项职责未能履行或虽做工作但效果较差的,则每项应从6分中扣除1分;因为失职而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每一失误应从6分中扣除2分。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地区教育审计工作会议的,2分;隔年召开一次的,1分;三年以上不召开的,0分。
三、加分
(一)本部门、本单位当年被评为全国或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的,加5分;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的,加3分;被评为省级以下或其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的,加2分。
(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被评为全国或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的,加5分;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的,加3分;被评为省级以下或其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的,加2分;被本部门、本单位评为先进集体的
,加2分。
(三)能按规定的要求,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送计划、总结、重要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填报有关报表的,加5分;不能及时上报的,2分;所报材料和报表不合要求的,1分;从不上报的,0分。



19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