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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4:27: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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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lin.gov.cn,下称门户网站),确保其信息更新及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依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三条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宣传玉林的要求,努力建设好政府互联网站,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四条 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在建设中,要加强网上信息与服务资源的整合,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部门联合、数据共享。加强各级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提供全面的政务信息检索功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征集、提供、发布、使用门户网站信息和建设、使用门户网站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门户网站由玉林市人民政府主办,玉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建设,玉林市信息中心(下称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架构建设规划、业务协调、技术支持、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凡在门户网站开设栏目的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必须与市政府签订《“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栏目进行信息采集、整理、审核、发布,保证该栏目信息发布的即时、真实、有效。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信息维护专门工作人员,必须把其负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名单报玉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当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月内以书面形式报玉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 从事门户网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管理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主要用于发布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体现门户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包括以下基本栏目:

(一)政务公开类栏目。凡法律没有禁止,非涉密的政府信息、政策法规,包括政府公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应全部上网,部门业务数据也力争通过网络实现共享。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注意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在线服务类栏目。要逐步实现公用事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邮电交通、劳动保障等信息的网上查询,并力争开展在线服务,以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三)网上办事类栏目。要在网上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政府结构、职能介绍、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并逐步开展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将政府直接面向公众和企业的办事职能上网,增加政府透明度,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

(四)交互沟通类栏目。门户网站开设监督、投诉、资讯栏目,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各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资讯事项的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对网上咨询、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五条 网站各栏目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门户网站形象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提高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政治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网上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要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各个层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门户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政府网站应当保证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五章 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网站建设、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并将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行政监察部门对网上机关效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门户网站运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近日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近日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支持鼓励非国有经济上项目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计划委员会


牡丹江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支持鼓励非国有经济上项目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广播电视会议精神,切实发挥计划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非国有经济发展服务,支持鼓励非国有经济上项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审批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开工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原则
第四条 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不论哪种形式搞好就行,不论归谁所有交税就行,不论哪种所有制发展就行,不论企业大小养活职工就行”的“四不论”原则。
第六条 坚持“你经营,我服务;你挣钱,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你有难,我帮助”的全方位服务原则。
第七条 坚持与国有企业一样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
三、投资范围
第八条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要求,以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和行业,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一切有投资能力的个人,均可以进行投资(包括单独投资和参股)。
第九条 重点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投资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边境贸易,以及我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
四、审批程序
第十条 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单独投资或参股,需要申请国家和省投资及平衡外部条件的,由计划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审批。
(一)大中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扩初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等,由市计委上报省计委,再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年度投资计划等,由市计委上报省计委审批。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年度投资计划等,由市计委审批。
第十一条 凡是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单独投资,不需要申请国家和省投资及平衡外部条件,并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基本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审批权限,向计划部门备案,取消审批。
五、服务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审批上,对非国有经济所上项目计划部门实行领办制,即每一个项目从立项开始,直到项目建成,均指定专人帮助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一条龙”服务。需要市计划部门审批的,一般在两天内完成,最长时限不超过五天;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一般在三天之内报出,最长时限不超过一周。
第十三条 在资金争取上,只要所上项目符合国家投资(中央债券、地方债券、国家预算内、省预算内以及其他政策性资金)政策,就积极帮助争取省和国家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在项目开发上,全市项目库对所有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放,允许其优先选择使用项目库的项目。
第十五条 计划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非国有经济提供服务,在允许范围内,只要有利于我市非国有经济发展,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我市计划部门如遇到不按上述规定提供服务的,或直接向计划部门的纪检组投诉或向监察机关举报。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行业,以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发展的产业、行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