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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4-05-10 11:1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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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议事规则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议事规则

(2000年8月26日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定
2003年9月19日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修订)

(各成员部门审核会签稿)

  一、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的组成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是根据国办发〔2000〕46号文件要求建立的负责全国假日旅游工作的协调机构。经国务院批准,该"协调会议"现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中国气象局等18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国务院一位副秘书长担任"协调会议"召集人。

  二、"协调会议"的职责

  1.组织"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国办发[2000]46号文件对各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指示,促进全国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2.定期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黄金周期间的重大交通、安全、紧急救援和投诉等有关事项;
  3.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时互通重要信息,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问题,并在每个黄金周之后向国务院写出情况报告;
  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关于假日旅游方面的其他工作。

  三、"协调会议"的基本工作方法

  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议事规则》确定的本部门需要抓好的主要工作的基础上,搞好协调配合,及时处理全国假日旅游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四、"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备自需要抓好的主要工作

  1.国家旅游局:负责抓好贯彻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中的各项综合工作和其中规定的旅游行业需要抓好的工作,具体承担"协调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抓好"协调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国家旅游局,综合研究促进全国假日旅游进一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加强各类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品开发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加强对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3.商务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黄金周期间的商品市场稳定工作,保证货源供应、流通顺畅、质量合格;加强对大中城市商品零售、餐饮和住宿等行业的市场监测,及时组织市场调控,积极开拓城乡市场,扩大内需。
  4.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在黄金周到来之前,要调配充足运力,制订好运输方案,并准备部分机动运力以应急需;黄金周期间,要及时研究解决运输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努力改进服务,抓好运输安全管理和市场管理。
  5.公安部:抓好黄金周期间的道路交通管理和对景区景点的治安管理,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6.建设部、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抓好对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宗教活动场所、文物旅游点的管理,督促有关城市和景区景点,做好黄金周期间的扩容、疏导和安全防范工作,健全环卫设施,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绿化、卫生保洁和公共饮水、公厕的卫生管理,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爱护文物。
  7.卫生部:抓好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的卫生监督管理,督导重点景区建立医疗点和医疗急救中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健全紧急救援网络,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开展救援工作;加强对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的传染病情的监测、防治和控制工作,发现疫情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加强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社会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对病人予以救治,并做好善后工作。
  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服务单位的食品监督管理,做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病人予以救治,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协调各地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社会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黄金周之前和黄金周期间,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交通工具、游览设施以及娱乐、接待设备、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要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的旅游装备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参加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在黄金周之前和黄金周期间,督促地方质检部门对索道、游艺机、蹦极、电梯用炉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11.国家工商总局: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的市场交易进行监管执法,巡查各类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欺客宰客和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国家统计局:与国家旅游局一起,建立健全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及预报制度,共同指导和督促各级旅游及统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13.广电总局:组织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黄金周期间的旅游宣传报导,落实好国办发[2000]46号文件规定的"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辟午间和晚间专栏,免费发布由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旅游信息,正确引导旅游行为等"的要求,指导和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14.中国气象局:在黄金周到来之前和黄金周期间,通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的气象预报;如其中一些城市和景区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应特别作出预报。

  五、"协调会议"的会议制度

  每个黄金周到来之前是否要召开一次"协调会议",以及会议内容及具体开会时间,由"协调会议"召集人决定,会议一般议题为:
  --审议修订《协调会议议事规则》等重要工作文件,通报"协调会议"成员的变动情况;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指示,通报全国假日旅游的综合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由需要通报情况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对需要协调解决的跨部门工作问题进行协商,作出决定。

  六、"协调会议办公室"(简称"全国假日办")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协调会议办公室"(简称"全国假日办")设在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局长担任主任,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协调会议"各单位的联络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承担"协调会议"的会务组织Al作,负责督办"协调会议"通过事项和决定的落实;
  2.具体负责各个黄金周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每个黄金周前召开一次会议,作出工作部署;
  3.负责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联络;
  4.负责协调处理黄金周期间发生的重大交通、安全、紧急救援事件,一旦发生需要跨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由"协调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集相关部门联络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的联络员及时通报本部门领导采取措施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协调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直接向"协调会议"召集人汇报请示;
  5.负责黄金周期间的值班工作;
  6.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
  7.负责全国假日旅游统计监测,及时发布假日旅游信息;
  8.负责起草每个黄金周旅游的工作总结,由"协调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报国务院;
  9.承办"协调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务。
  "协调会议"办公室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内部工作制度,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实施;参加"快调会议"办公室工作的各部门联络员,在每个黄金周期间,都要与"全国假日办"总值班室保持24小时的电话联系,有紧急事件需要会商时,要随叫随到。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农牧渔业部 卫生部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一九八二年六月五日农牧渔业部、卫生部发布)

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是夺取农业丰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当,亦会污染环境和农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药分类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 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 有杀螟松、乐果、稻丰散、乙硫磷、亚胺硫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涕、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铵、代森环、2,4-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 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录、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二、农药使用范围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
1.高毒农药 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呋喃丹颗粒剂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用于拌种,防治地下害虫。
3.杀虫脒 可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水稻螟虫等。根据杀虫脒毒性的研究结果,应控制使用。在水稻整个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每亩用25%水剂2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亩用25%水剂四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药材、茶叶、烟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虫时,亦应尽量控制使用次数和用量。喷雾时,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触药液。
4.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
三、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
1.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买农药时必须注意农药的包装,防止破漏。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鉴别不清和质量失效的农药不准使用。
2.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3.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4.农药应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设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门、柜要加锁。
5.农药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四、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拌种要用工具搅拌,用多少,拌多少,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撒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3.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6.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五、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1.施药人员由生产队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并应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
2.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药或暂停喷药。喷药时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点。
3.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不得饮酒。
4.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5.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轮换操作。连续施药3~5天后应停休1天。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
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我们决定于2000年一季度,联合开展落实下岗
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发〔1998〕10号文件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内容附后)。
二、检查方式
(一)了解各地贯彻国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的制定情况。
(二)举行各种形式的下岗职工座谈会,了解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和他们的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
(三)深入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城建等基层经办机构,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座谈,实地查看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查找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并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计划。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保证检查工作
顺利进行。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采取分系统检查的形式,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联合检查小组对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分析检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联合检查小组报告自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检查小组在重点检查中,要对各地市情况和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自查和重点检查完成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分别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于2000年2月29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地要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防止走过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落实优惠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改进和完善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

附件: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19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