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总体规划》和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外地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含五县)落户的人员。本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所涉及的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按照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管理,所有在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迁入的城镇户口人员均纳入计划管理渠道。中长期和年度的控制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建立南京市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问题,检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制度。《“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由市计划委员会统一制发。
第六条 凡需在本市落户的人员,必须持有南京市《“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公安、粮食部门方可办理迁入手续。
第七条 外地成建制单位一般不得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确需迁入的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迁入。
第八条 经批准迁入本市的成建制单位,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不安排在城区。
第九条 经批准迁入本市的成建制单位和外地迁入调入的人员均应交纳城市基础和生活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和生活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工作小组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7日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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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副厅级)。政
府驻上海办事处是省人民政府派驻上海的办事机构,由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上海及华东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提供经济协作、
信息等服务。
(二)负责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人员因公到沪的联络接待工作。
(三)加强与上海各界和兄弟省、市、区驻沪机构的联系;做好对广东各市、
县驻沪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做好广东驻沪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五)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协作和管理在沪劳务人员工作,协调驻沪企
业有关事宜。
(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组织开展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接待、人事、文秘、档案、财务、保
卫、保密、党务工作;联系本省的市、县驻沪机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协助抓
好广东驻沪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信息处
负责收集整理上海及华东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
(三)经济协作处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协作工作;协调广东驻沪企业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
部门管理广东在沪劳务人员。
三、人员编制
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12名(财政核拨经费)。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主任)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