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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4:4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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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1]32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区市煤炭管理部门:

现将《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深入扎实地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整顿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1年4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搞好五项安全整治的总体要求,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整治会议的统一部署,提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依法整治,加强管理;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扭转事故多发局面,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通过专项整治,所有非法煤矿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矿井“一通三防”能力得到提高; 煤矿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 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

二、整治的方法步骤

从5月份开始,大体利用4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进行整治,三季度末基本结束。四季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督察组进行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大体利用10天左右的时间。主要结合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煤矿安全生产整顿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这次整治的意义目的、重点对象、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造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为搞好整治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分析排查阶段。大体利用一个半月的时间。主要由各地、各煤炭企业进行自查。重点排查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小煤矿的个数和矿井安全设施状况,以及事故多发地区及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也要通过分析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确定出整治的重点对象。

三是整治治理阶段。大体利用两个半月的时间。主要针对整治重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作出处理决定,该依法关闭的要下达关闭通知单; 该停产整顿的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 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通知单。对所有整治措施,都要明确责任人,并督促检查落实,深入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四是检查验收阶段。从10月份开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安全生产整治督察组,到各省区,特别是重点省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

三、整治的重点

煤矿安全整治的重点内容:国有煤矿以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为重点,按照“一通三防”的“八条”规定,围绕瓦斯治理,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凡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存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整顿。对各类小煤矿要依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八条”规定,凡是其中之一者,都要依法关闭。已关闭矿井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不仅要依法取缔,严加惩处,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整治的重点省区和单位:陕西、贵州、黑龙江、湖南、四川、重庆、山西、河南、江西等省(市);贵州省毕节、六盘水, 山西临汾、吕梁、大同, 湖南娄底、郴州,四川宜宾,云南曲靖,重庆万州,辽宁阜新,河南平顶山、洛阳,黑龙江鸡西、七台河等地市; 水城、韩城、铜川、盘江、大同、包头、抚顺、阜新、辽源、通化、鸡西、鹤岗、平顶山、淮南、丰城、乐平、涟邵等国有重点煤矿。

四、整治的主要措施

第一,搞好整治的宣传教育,大造声势。按照中宣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搞好煤矿安全整治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为主题,认真搞好今年第11个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各矿区新闻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安全整治,搞好宣传报道工作,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促进各项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二,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整治期间不颁发、不换发、不补发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于确定的关闭矿井,有许可证件的一律予以吊销。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于在专项整治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如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整治中发生的所有重特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强化监督与监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整治措施。对专项整治中作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明确专人,督促落实,该关的必须关闭,该停产的必须停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监察。另外对国家扶持的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技改项目,也要搞好监察,完善各项安全保障设施,提高煤矿综合防御能力。

第四,注意抓好典型,加强具体指导。各地要及时掌握煤矿安全整治的进展情况,注意发现整治工作中涌现的好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加以宣传推广。通过典型引路,推动面上的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五、整治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由各地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协调配合,按职能分工,搞好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此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或需请示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2000年8月10日印发)

  1979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公证工作改革方向,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二)公证工作发展的目标是:

  1、力争在2002年以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2、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建设。


  3、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优化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4、积极、稳妥地发展公证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公证员比现在翻两番。


  5、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

  (三)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

  1、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2、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


 
(四)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分布,由司法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需要,商有关部门下达控制指标,每两年核定一次。


 
公证业务辖区为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区域,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每个公证业务辖区内至少应当设立一个公证机构。


 
(五)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公证机构的编制和经费,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政策,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行政编制一律改为事业编制;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不愿意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离退休;离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改制的公证处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该公证处使用。对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的财税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建立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

 
(六)改革公证员考试制度。公证员作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等基本素质。要建立公证员考试考核选拔制度。公证员考试要面向社会,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七)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具备规定条件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机构,经考核合格,可以批准担任公证员。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八)实行公证员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公证员考试考核合格者,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合格,由司法部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需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训。


 
(九)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规范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

 
(十)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实行经费全部自理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效益工资。


 
(十一)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公证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发展基金、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基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十二)完善公证预算管理制度。按事业体制运转的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其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各公证处收支状况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确定。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或者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十三)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的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公证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本《方案》实施以前所发生的因公证行为引起的公证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管理体制

 
(十四)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策指导、执业监督处罚等宏观管理。公证员协会主要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十五)加强公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及时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公证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公证的法律地位、效力和法定公证的事项,使公证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十六)加强公证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加强对公证活动的检查监督,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要推出一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树立公证行业的良好形象。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做好公证机构及执业公证员的登记和年检注册工作,未进行登记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一律不得执业。


 
(十七)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公证机构的惩戒措施包括:撤销机构、停业整顿、停止部分业务、警告、罚款等。对公证人员的惩戒措施包括:开除、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记过、警告、罚款等。


  六、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十八)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十九)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稳定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十)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再办理有偿性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


  七、改革和优化公证工作方式、方法

 
(二十一)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二十二)积极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公证业务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三)积极推行要案式公证书。使公证书真正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标准。


 
公证工作改革是我国机构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公证组织的新形式并做好试点工作,确保公证工作改革积极、稳妥、顺利进行,实现公证改革工作的整体推进,为公证工作跨世纪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被服刑地法院以数罪并罚论处的现前罪改判应当由哪一个法院决定执行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被服刑地法院以数罪并罚论处的现前罪改判应当由哪一个法院决定执行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6月1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闽法刑二字第79号《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被服刑地法院以数罪并罚论处的,现前罪改判应当由哪一个法院决定执行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这类问题,我们曾于1989年答复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意见是:对于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在对其前罪再审时,应当将罪犯犯后罪时判决中关于前罪与后罪并罚的内容撤销,并把经再审改判后的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已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关于原前罪与后罪并罚的判决由哪个法院撤销,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再审法院是对后罪作出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是对后罪作出判决的同一法院,可以由再审法院撤销,否则,应当由对后罪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
请你们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被服刑地法院以数罪并罚论处的现前罪改判应当由哪一个法院决定执行刑罚的请示 〔1991〕闽法刑二字第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罪犯陈锦清因流氓罪于1983年11月9日经我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生效后送云南服刑。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于1986年3月19日经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了执行刑期。当时该院未将判决书副本送达莆田市中级法院。1990年6月26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陈锦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该案改判后,云南省建水县法院和我省莆田市中级法院均认为应当由对方合并后罪,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此,莆田市中级法院请示我院。我们认为:莆田市中级法院是判处前罪的法院,由其对后罪进行并罚,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无权撤销建水县法院的判决。云南省建水县法院是判处后罪的法院,由于前罪改判,原判进行数罪并罚的依据发生了变化,因此,应当由该院撤销原判,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9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