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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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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 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金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的核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3.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6.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
(二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
(二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二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对外投资中,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收入,计入公积公益金。
(二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到的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管理费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支出的预算制度,量入为出,对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
(二十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二十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三、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10-caikuai0412-t1_20050701.jpg

附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无形资产的,可增设“无形资产”科目(科目编号161);有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业务的,可增设“拨付所属单位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71);有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的,可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科目编号241)。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投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各种有价证券等进行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或到期收回有价证券等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对外短期投资的成本。
112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款项。
113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所属单位和农户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而发生的应收承包金或村(组)办企业的应收利润等,年终按经过批准的方案结算出本期所属单位和农户应交未交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筹集一事一议资金与农户发生的应收款项,在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按照筹资方案规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欠所属单位和农户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款项”项目内反映。
121库存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买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投入的原材料、农用材料等物资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资本”等科目。会计期末,对已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物资,借记本科—22—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收获入库或工业产成品完工入库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四、库存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劳务)成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库存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销售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物资应定期盘点清查,发现物资盘盈时,经审核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出现盘亏和毁损时,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将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131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本科目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32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成本。本科目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按林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141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企业等投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或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的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长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四、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五、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六、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拥有的资本金额,贷记“资本”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七、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评估价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八、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5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29—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3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按照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和残值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54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大修理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购买待安装设备的原价及运输、保险、采购费用,为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及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及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投入,凡属于一事一议筹劳且不需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内部往来”等科目;收到以劳务形式投资时,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实际支出。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在“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02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以上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款项。
211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总额。上述人员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临时员工的报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在“应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中核算。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经过批准的金额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分别借记“管理费用”、“生产(劳务)成本”、“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际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类别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12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经批准的方案,从收益中提取福利费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金额。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本年福利费超支数;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按规定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借方,未经批准的超支数额,仍保留在本科目借方。
221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和偿付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确实无法偿还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及应付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及各种应付款项。
231一事一议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农户交来的一事一议专项筹资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35—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购入需要安装或建造固定资产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完工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在项目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后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所议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必须另设备查账簿对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于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超支数。
301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劳务形式投资时,按当地劳务价格,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其他形式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公积公益金转增资本时,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协议规定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
三、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及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的股份基金,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的资本数额。
311公积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
二、从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价款,或者收到由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捐赠的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公积公益金转—37—增资本、弥补福利费不足或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应付福利费”或“收益分配”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数额。
321本年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实现的收益。
二、会计期末结转经营收益时,应将“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用”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收益,转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收益”两个二级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三、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进行农户分配等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应付款”、“内部往来”等科目。
四、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全年实现的收益总额,自“本年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五、年终结账后,如发现以前年度收益计算不准确,或有未反映的会计业务,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核算。调整增加本年收益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调整减少本年收益时,借记本科目(未—39—分配收益),贷记有关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收益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弥补亏损)。
401生产(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内部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对已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工业产成品和农产品,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对外提供劳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完成的产品及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
501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发生的各项经营收入。
二、经营收入发生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经营支出发生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生产(劳务)成本”、“应付工资”、“内部往来”、“应付款”、“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等科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本期销售的商品、农产品等的实际成本。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发包及上交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农户和其他单位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本科目设置“承包金”和“企业上交利润”两个二级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本年应收未收的承包金和利润时,借记“内部往来”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以前年度应收未收的承包金和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内部往来”或“应收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1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乡(镇)农税征收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已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的地区,不使用该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2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补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助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二、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1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如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修费用等。
二、发生上述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1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支出。如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利息支出、农业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亏、损失、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罚款支出等。
二、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款”等科目。
三、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收回投资或出售有价证券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有关资产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定期向财政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
1.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2.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年终应汇总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时间报农业部。
(三)月份或季度会计报表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进行规定。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如下:
资产负债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10-caikuai0412-t2_20050701.jpg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本表“年初数”应按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年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4)“存货”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在产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物资”、“生产(劳务)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5)“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林木资产”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0)“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1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5)“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以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16)“一事一议资金”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于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7)“资本”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8)“公积公益金”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19)“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分配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本年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年度 村会02
表编制单位: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金额 项 目 行次 金额
本年收益一、经营收入加:发包及上交收入 投资收益减: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二、经营收益加: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 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减:其他支出三、本年收益 12367101112131620 收益分配四、本年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 其他转入五、可分配收益减:1、提取公积公益金 2、提取应付福利费 3、外来投资分利 4、农户分配 5、其他 六、年末未分配收益 212223262728293031 35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村(组)办企业和承包农户的数字不在此列。
2.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2)“

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经贸委牵头组织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轻工总会、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就加强我国酒类产销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市〔1996〕57号
)。我们认为,当前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是:白酒耗粮总量较大;小酒厂盲目发展,企业结构不合理;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税收征管难度较大,流失严重;洋酒大量走私,国家税收损失严重;酒类行业产销管理体制不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加
紧立法、依法整顿、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前不久,国务院领导同志已对此作了批示,要求我委继续牵头抓好酒类产销管理工作,商有关部门制定酒类产销管理法规、对酒类产销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酒类税收征管并适当调整酒类税率;商有关部门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做进一步研究;商有关部门就加
强酒类广告管理,特别是加强烈性酒广告管理,完善有关法规等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定。有关协调工作通过酒类产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方式解决。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抓好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经贸委牵头,建立计委、体改委、财政、内贸、农业、外经贸、卫生、公安、税务、海关、轻工、供销、编办、工商、旅游、技术监督、法制局、卫生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酒类产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酒类产销综合治理工作,配合
我委研究拟订并完善酒类产销管理有关法规、研究落实酒类税率调整等有关问题,以及研究其他有关酒类产销管理问题。
二、抓紧进行综合治理工作。由各地经贸委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等有关法规,对酒类市场
进行清理整顿。先以流通领域为突破口,重点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洋酒走私,查处偷漏税案件,规范酒类广告。对效益差、质量没有保证的小酒厂要限期整改;鼓励优势企业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实施兼并与联合,促进酿酒工业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酒类产销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力度较大,各地要统一对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问题的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协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与问题向我委报告。





1997年4月11日

日照市绿道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日照市绿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日照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绿道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以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出行和休闲方式为目的,通常沿城市道路、海岸河滨、溪谷、山脊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供行人和自行车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
绿道按照位置和目标功能划分为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一)市域绿道是指连接中心城区与莒县、五莲县城区并串联市域内重要风景区,对市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城市重要功能组团和景观节点,并与市域绿道、社区绿道相连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城市重要功能组团内重点片区和社区公共空间的绿道。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绿道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和绿道规划建设技术指引,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绿道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绿道管理部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日照国际海洋城管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城区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实施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接受市绿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绿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绿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出资参与绿道建设和养护。
第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绿道建设与养护。对于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绿道养护的企业,可以在绿道设施上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控告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绿道规划由市绿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绿道规划应当结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市域绿道的控制区。
第十一条 因重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控制区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按规划批准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绿道建设应当依托现有的道路、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居民聚居点等建设相结合,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
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相衔接,并逐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三条 除以下绿道配套服务设施外,绿道控制区内禁止建设其他与绿道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一)交通衔接设施,包括衔接设施、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通讯、防灾设施;
(四)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志、交通标志、规章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绿道控制区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可以根据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产权或者功能置换。
第十五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同步建设绿道。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应当最大限度保护原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积极应用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八条 绿道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后,应当向绿道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第二十条 市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养护标准和考核细则,规范全市绿道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对各区县绿道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绿道养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绿道管理部门可以将绿道委托给原产权单位养护,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养护单位。
绿道养护服务可以分成若干标段,通过公开招标将一个或者多个标段委托给一个单位进行综合养护,也可以将绿道养护中的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等专业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分别委托给不同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承担绿道养护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绿道养护管理标准和合同约定,对绿道进行养护、维修,保持绿道及其设施完好。
绿道管理部门负责对绿道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绿道管理部门在编制和调整绿道规划、实施临时占用绿道许可、确定绿道养护单位之前,应当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市民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绿道管理部门免费发放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系统介绍绿道的线路、开放时间、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绿道建设时负责同步设置绿道标志、机动车限行标志等相关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规划设计。
绿道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借用现有城市道路的城市绿道、社区绿道外,绿道禁止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二)借用现有城市道路的绿道,应当限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小型机动车辆应当限速行驶,确保自行车和行人优先通行;
(三)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当各行其道;
(四)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截断绿道。
确需临时占用、截断绿道的,需经绿道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污损、破坏绿道设施;
(二)挖沙、采石、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四)其他违反绿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绿道控制区内,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广告牌以及条幅、标语、气球、彩旗等广告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绿道、绿道用地及绿道附属设施的,由绿道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非法进入绿道,非法占用绿道停放车辆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护单位未能保持绿道及其设施完好的,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绿道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