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7:4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07〕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正常有序开展,我局决定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申报、审核
(一)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相关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申报相应业务范围的监理资质。
(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在提出初审和推荐意见后,将材料报送我局。
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认定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职业资格认定是单位资质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保障单位资质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参照其他行业的做法,我局拟采用以下方式确定首批个人职业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具有文物保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且从事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
2.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主持过不少于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且勘察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已实施并验收合格;其他工作没有重大失误。
3.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不少于2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4.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2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不少于3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5.已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某工种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人员职业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的初审、核对工作,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申请表报送我局。
三、材料报送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单位资质、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26日。我局将及时组织甲级监理资质单位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年内提出监理个人职业资格获得者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专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文物处 许言 凌明
电 话:01059881640;01059881659
传 真:01059881659


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2.《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存档编号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资质等级
业 务 范 围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批准部门及文号”,指批准该单位成立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文
号。批准文号应与附件中的有关材料相对应。
4、 表格中除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国家文物局审核意见、备注外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万元) 邮政编码
从业时间 批准部门及文号
原有资质等级 主管部门
申请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单位法人 姓名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简历
单位技术负责人 姓名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简历
单位技术人员构成(附表) 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骨干人数
返聘的离退休专业技术骨干人数


独立承担并且已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保护单位级别 工程名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备 注

(未完可附表)


获奖情况
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签 章)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是否返聘离退休人员




(未完可附表)



存档编号


国家文物保护工程
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格第4、5页由推荐单位、初审单位、批准单位填写。



















姓 名 现 名 性 别 照 片(小二寸)
曾用名
身份证号 民 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籍 贯 邮 编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称及评聘时间 行政职务
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专业或主要内容 学习地点 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称






参与完成的文物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级别、批准文号及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本人业务分工


主要科研成果、论著及专业论文 名 称 发表刊物、期号及出版单位 备注

奖惩情况
本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存档编号


国家文物保护工程
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格第4、5页由推荐单位、初审单位、批准单位填写。



















姓 名 现 名 性 别 照 片(小二寸)
曾用名
身份证号 民 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籍 贯 邮 编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称及评聘时间 行政职务
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专业或主要内容 学习地点 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称






参与完成的文物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级别、批准文号及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本人业务分工


主要科研成果、论著及专业论文 名 称 发表刊物、期号及出版单位 备注

奖惩情况
本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教育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


教监[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监察厅(局)、纠风办: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努力,使教育乱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学校收费逐步规范,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依然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反映依然强烈,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秋季开学在即,为切实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有效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努力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现就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坚决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地要坚决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今年秋季开学时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任何地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实行。要坚决依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7号)制定本地的“一费制”实施方案,已制定的“一费制”实施方案与中央要求不一致的,必须在秋季开学前予以纠正。严禁将国家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纳入“一费制”中;严禁擅自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学校从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中牟取利益;严禁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保险、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

  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坚决禁止擅自扩大择校生人数,降低择校生分数,提高择校生费用

  坚决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将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纳入统一招生计划,严格执行“限钱数、限人数、限分数”的政策,录取人数、分数和收费要坚持省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内招生指标;严禁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择校费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遏制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

  各地和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10号)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准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也不准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严禁高校强行向学生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各地要进一步严格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对顶风违纪、置高压线于不顾的违规招生、违规收费案件必须严肃查处,尤其是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要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先停职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对教育的投入责任,坚决制止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行为

  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行法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146号)的有关规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年初预算安排和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均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

  各地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认真予以落实。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地(市)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

  各地要坚决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94号)的规定,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

  五、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依法从严治教,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学校财务管理和收费审计,加大财务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把有限的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各地教育、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坚决把住学校秋季开学的关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借教育收费以权谋私和中饱私囊的,坚决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一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乱收费案件,坚决予以曝光。

  今年秋季开学后,教育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多种方式,对部分省份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坚决予以纠正,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将本《通知》逐级传达到每一所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接受群众监督。

教育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通知


教职成〔2003〕7号


  自2001年11月我部召开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并确定28个社区教育实验区以来,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深入开展。各实验区努力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教育培训网络,广泛开展了面向社区居民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多形式、多层次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学习需求,创建了一大批富有朝气与活力的学习型组织,促进了全民学习活动的开展,为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和社区居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实践证明,确定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有利于调动各地深入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充分利用、拓展社区内各类教育资源,有利于以点带面,对其它地区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推动全国的社区教育工作的广泛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范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我部审核,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33个城区(市)为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见附件)。今后,我部还将扩大社区教育实验区范围,并向农村拓展。

  各地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教育对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和促进社区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实验区的社区教育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指导。各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继续按照我部2001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化改革,锐意创新,扎实而有效地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在社区教育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顺义区          天津市--南开区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唐山市路南区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上海市--静安区、徐汇区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乌市、宁波市海曙区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青岛市市南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荆州市沙市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