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729号
1996-12-2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扣缴义务人名称 地址 电话
纳税人名称 船舶名称 船舶种类
船舶国籍及悬挂国旗
抵
港日期----
离
始发港
中转港
目的港
经营方式
客
运
情
况
项 目 仓位 级 仓位 级 仓位 级 其他收入 合 计
人数 票价 金额 人数 票价 金额 人数 票价 金额
成人
儿童
合计
装
货
情
况 种 类 单 位 数 量 运 费 率 金 额 其他收入 合 计
合 计
运 输 收 入 总
额 及 应 扣 缴 税 额
货币名称 金 额 外汇牌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计 征 率 应扣缴税额
合 计
代扣、代收税款日期
税款入库日期
完税证字号:
减
免
税
情
况 依 据 证 明 情 况 减 免 税 情 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___________ 国政府签定的: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海运协定;
3.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
4.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文;
5.其他有关协议
1.总机构设在该国;
2.实际管理机构在该国;
3.该国居民企业;
4.悬挂该国国旗;
5.该国居民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舶。 1.全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2.免征营业税;
3.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其地方附加。
备 注
扣缴义务人声明 我声明上述填写事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 会计主管:
扣缴单位盖章: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章
审
核
记
录
处
理
跟
踪
记
录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填表须知
一、填报人及填报程序
本表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填写。每次填写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送港口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
二、本表下列事项的填写说明:
(一)船舶种类:本栏应根据船舶运载客货情况填写如货轮、客轮或客货轮等。
(二)经营方式:本栏应填写如期租或程租等。
(三)运输收入总额及应扣缴税额事项:计征率栏应填写计算征税的税率,如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则计征率填写为4.65%,如只征营业税则填写为3%,如只征企业所得税则填写为1.65%。
(四)减免税情况事项:应根据减免税的情况依次在各栏目后打。其中证明情况一栏应附查验证明复印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强台风“鲇鱼”影响期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强台风“鲇鱼”影响期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海南、广东、广西、福建、云南、贵州、江西、湖南省(区)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
据中国气象局预测,受今年第13号强台风“鲇鱼”影响,未来三天,广东南部、海南东部等地区将有大到暴雨,局部地区有大暴雨,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部领导高度重视“鲇鱼”登陆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做出专门批示,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做好地质灾害防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八省(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灾情,做好台风期间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紧密依靠群测群防体系,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防灾减灾作用,做好降雨期间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监测和应急处置;对一些已出现变形迹象的隐患点,要提前转移受威胁的群众、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必要监测。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责任范围,做好联控联防。根据防灾预案,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人员、物资等准备。
四、部将于20日派专家组赴台风影响区,请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单位的作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转移避让、临时安置、应急处置等抢险救灾工作。
进入10月份以来,华南部分地区连续经历多轮强降雨过程,土壤水分饱和,岩土体稳定性降低。此次“鲇鱼”带来的强降雨将使防范形势变得更为严峻,相关地区务必在前期排查、巡查工作基础上,根据地区特点针对性设防,高度注意防范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切实做好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8号
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管理,近日,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对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次数、考核办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该《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参照,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关于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以保证煤矿领导干部能够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主要领导下井带班、跟班作业制度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监察的内容,严格规范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三、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尽快规范本地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工作的制度,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班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提高企业领导安全意识,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主体地位,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并不折不扣地体现在行动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 考核范围:
各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企业机关各处(部)室、安监局、各生产(基建)矿井副处级以上领导。
二、 考核规定:
深入井下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
2.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5次/月;副职6次/月。
3.生产(基建)矿井:正职8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10次/月。
4、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煤矿自行决定。
三、考核办法及要求:
1.各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深入井下制度的记录。各集团公司要有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各单位的记录汇总,并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各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深入井下记录工作由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报考核机构;其他部门的领导成员深入井下的考核由其内部进行考核,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内部人员的深入井下的考核规定,认真作好记录报考核机构,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切忌走形式走过场。
4.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结果要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5.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未完成规定的,要有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
6.凡因本人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完成规定次数的,需经本人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到考核部门备案,可酌情予以减免。
四、各市煤炭工业局、运城市安监局、省监狱管理局都要依照本规定制定适合地区、本部位的管理规定。
五、本规定从2005年3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