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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21:1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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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经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工程系列质量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质量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 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
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9月进行。
第三条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经历。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
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质量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八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九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2000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送审稿)》点评

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 俞云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送审稿)》(以下称《电信法(送审稿)》)是信息产业部在电信法草稿第三稿的基础上,征求了42个部、委、办的意见后形成的,于2004年7月22日报请国务院审议。日前,国务院启动审议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已将(送审稿)发至各有关地方、单位征集修改意见。

篇章结构

《电信法(送审稿)》共十五章,一百九十条,各章内容分别为:总则、电信市场、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源、电信资费、用户权益保护、电信普遍服务、电信建设与保障、无线电管理、电信技术规定与电信标准、电信设备进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相比电信法第三稿增加了一章,主要因为送审稿将第三稿“第十章电信标准与电信设备进网”分别设为两章,即“第十章电信技术规定与电信标准”、“第十一章电信设备进网”;法律条文由第三稿二百一十三条经过合并、删减等方式压缩为一百九十条。

四大热点

《电信法(送审稿)》明确规范了众所关注的四大热点问题:
1、电信监管体制。送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配置、有偿使用的原则”。因此,设立国家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管。
2、电信资费。送审稿明确规定,电信资费将由目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改为今后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实行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过渡。
3、用户权益保护。送审稿在总则中依据宪法,重申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并且专列一章,对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补救措施等作了详尽规定,特别是界定了用户选择权,规定用户有权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业务与终端设备,“不合理地限制、剥夺用户使用自选公众电信服务的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这对于依法解决当前广大用户十分关注的电信业某些“霸王条款”的问题,无疑是有针对性的一贴良药。
4、电信普遍服务。送审稿明确规定电信业要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即在互联互通基础上保证我国公民获得公平价格的最基本电信业务。为此,将设立以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为核心的补偿机制,以保障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

修改建议

《电信法》法律效力高、调整范围广、涉及内容多、立法难度大,因此,《电信法》自1980年首次提出立法计划,历经二十四年努力,现在《电信法(送审稿)》报至国务院,正式进入国家立法程序。但我们认为,送审稿仍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1、立法目的与依据。建议将第一条文字次序重新排列,改为:
“为了保护电信消费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安全,促进电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理由如下:
⑴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将保护电信消费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是应当的。我国《合同法》第一条也是这样表述的,《电信法》可以参照。
⑵“电信用户”改为“电信消费者”,一是出于统一法律概念的需要,使电信消费者顺理成章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二是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称谓相对应。
⑶“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改为“保障电信安全”,使言简意明,免生歧义。
⑷“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改为“促进电信发展”,一是“电信事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二是立法表述的需要,紧跟“保障电信安全”,对应“促进电信发展”,简洁明了。
2、电信监管体制。送审稿仿照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确立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建议立法机关对此慎重考虑,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促进电信发展的大局出发,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建立我国公正高效的电信监管体制。理由如下:
⑴在我国加入WTO后的今天和将来,电信发展改革的市场化、法治化已是大势所趋,再来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是否适宜,值得斟酌。
⑵从当前实际情况看,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各地信息化工作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并行,往往造成多头管理、效率不高的局面,电信企业深有感触。
⑶从《电信法(送审稿)》规定的国家电信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看,全国各地电信业众多事项,都须报到该机构来审查或备案,实在是难以做好的。应当允许各地信息化工作部门承担起该地方电信监管的部分职责,发挥地方应有的积极性。
3、用户信息保护与社会诚信制度的衔接。送审稿第七十四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信息查询服务”。目前上海的电信用户达一百二十多万户,如何征求每个用户的意见?如果用户不同意将本人电信缴费信息用于信息查询服务和个人信用征信,那么上海乃至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将如何建立?建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法进行用户信息查询服务”。
4、电信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送审稿赋予电信监管机构的权力较大,但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送审稿的“第十四章法律责任”中,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电信用户、电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其他相关方面,都设定了违反《电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恰恰遗漏了对电信监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设定。
建议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款:“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对电信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建议增加国家赔偿条款:“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有关法律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电信监管机构履行赔偿义务”。

2004年11月18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一[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扫除文盲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教育任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扫盲教育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文盲人口大幅度减少,不仅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效提升了文盲人口的生活质量。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文盲人口的绝对数量还较大,扫盲教育依然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适应新时期扫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部组织制定了《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了扫盲教育的基本课程设置和主要内容。现就贯彻《纲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纲要》的要求,审核本省(区、市)内的扫盲课程设置,该增加的要增加,该减少的要减少,以保证扫盲教育课程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全面清理本省(区、市)内扫盲教育教学材料。按照《纲要》规定的内容,对本省(区、市)使用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年底前报我部备案。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报备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审核。地(市)及县组织编写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可作为地方课程的教学材料使用。

  三、对本地区民间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扫盲活动或以扫盲为名义组织的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对其教育教学材料不符合本《纲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四、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开发扫盲教育教学材料。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组织编写通用性扫盲教育教学材料,并制作扫盲教育电视片。

  附件: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倡导全民阅读、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新时期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的有关规定,针对扫盲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本纲要。

  一、扫盲教育的课程设置

  扫盲教育的课程设置应以文盲学员需求为导向,以解决文盲学员迫切的实际问题为中心。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结合各地在扫盲教育课程设置上的实际情况,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基本课程和地方课程两个部分。

  ——基本课程是属于扫盲教育课程的基础部分,体现国家对扫盲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扫盲教育的国家课程标准,也是个人脱盲验收的主要依据,各地扫盲教学材料的编写须覆盖基本课程的全部内容。

  基本课程包括《生活中的读与写》、《生活中的数与算》和《生活中的知与能》等三门课程。

  ——地方课程是各地在基本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地域特征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设的(乡土)课程,是基本扫盲课程的必要补充。地方课程的设置种类、是否编写教学材料以及编写标准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基本课程扫盲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一)《生活中的读与写》

  【地位和作用】

  公民应能正确地认、读、写、用最常用的汉字,基本认识次常用以上的汉字,阅读通俗易懂的书报文章,能写出最常用的便条,以便更好地进行日常社会生活交往,获得基本的文化素养和可持续的学习能力,这也是脱盲人员终身学习和有尊严地生活的基础。

  【教学内容】

  模块1:高频字和词

  1.正确地认、读、写、用最高频的592个汉字(见附表1);基本读准且会写次高频的358个汉字(见附表2);基本认识非高频的550个汉字(见附表3)。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增减一些汉字,包括:大小写数字;常用的计量单位、常用的方位名称、季节名称、时间概念、人物称谓、常用动植物名称、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常见食品、生产用品、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主要姓氏、本地特有字等。

  2.运用最高频的592个汉字进行组词,能基本理解日常语句的意思。

  3.会读、会写300个以上由常用字组成的常用词语,并理解词意,且能在口头或书面表达中较恰当地运用。

  模块2:阅读理解

  能够阅读涉及到日常生活的通俗文字材料内容,理解并领会材料的中心思想。阅读理解模块的教材内容主要包括:常用生产生活用品说明书、家庭收支账目、简单的交通图表、各种常用票据、安全常识、常见合同范文、书信、公告、启事、求职书、浅显的科普读物、通俗易懂的名言警句、一般报刊文章,等等。

  模块3:常见应用文写作

  能够运用所学的常用汉字填写常见单据(如存款、汇款与包裹单、发票等)和格式合同,基本能写符合要求的借条与收条、简短的书信与申请书、简短的自荐书、证明等。

  模块4:汉语拼音初步

  了解汉语拼音与汉字读音的关系,认读声母表(了解字母的形体、名称和排列顺序)、声母韵母表(声母和韵母的拼写和注意事项)、声调以及能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

  模块5:字典的使用

  可以利用字典等工具进行扩展练习,基本能使用音序查字法或部首查字法查找常用字或词。

  (二)《日常生活中的数和算》

  【地位和作用】

  数与算是经常遇到的生活问题,是家庭和个人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助手。学会了基本的数与算,可以给扫盲学员在收入支出、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计算提供帮助,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学内容】

  模块1:加、减、乘、除

  认读与了解数字以及最常用的数学符号,了解加、减、乘、除的基本含义及用途。

  模块2:计算器

  能利用计算器进行简单的加、减、乘、除运算的操作。

  模块3:计量工具

  1.了解货币、重量、长度、面积、体积等的基本含义、单位和相关换算。

  2.学会认识日历、钟表等时间工具,了解有关的计算和换算。

  3.了解温度计、电表、水表、气表的用途。

  模块4:家庭理财

  1.了解有关利润、利息、折扣的含义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2.了解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增收节支对于家庭理财的重要性及相关知识。

  3.学会简单的家庭收支记账,了解收益核算的有关知识。

  模块5:技术性计算

  了解面积计算、体积计算和稀释配比计算的意义和用途。

  (三)《生活中的知与能》

  【地位与作用】

  《生活中的知与能》以生活为依据,在文盲学员语文学习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必备的知识与技能,旨在帮助文盲学员维护自身生存权力和生活尊严,进一步提高其生活质量,增强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能力。

  【教学内容】

  模块1:家庭生活

  1.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的意义和关系处理的注意事项。

  2.了解优生优育与子女教育的有关常识。

  3.了解银行储蓄、贷款、家庭保险的基本常识及注意事项等。

  模块2:卫生与健康

  1.了解人体自身的结构、位置以及各器官主要作用。

  2.了解有关妇女卫生与五期(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健知识。

  3.了解卫生与健康、环境与健康的重要性。

  4.了解合理的食物搭配,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以增进身体健康。

  5.掌握常见疾病和急救简单常识,有病及时就医的重要性,以及肝炎、狂犬病、艾滋病、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6.掌握一些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和相关常识。

  模块3:电的常识

  1.了解居家生活中家用电器的基本知识,懂得如何保养、维护家用电器。

  2.知道怎样安全用电,学会正确处理用电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3.了解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生活与生产的用途,懂得最基本的操作程序。

  模块4:出行须知

  1.明确交通出行安全的重要性,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常见交通信号与符号。

  2.了解飞机和车船乘坐的基本知识及注意事项,了解时刻表的用途、购票程序、防盗防骗常识等。

  3.学会辨认城市常见的公用标志与安全标志,如:公共厕所、医院、公用电话、入口、出口、剧毒、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触摸、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触电等。

  4.知道紧急情况下如何拨打求助电话与报警。

  模块5:公民常识

  1.了解国徽、国歌、国旗、首都;了解婚姻法、土地法、村民自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条例中的主要条款与内容;树立遵章守法,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观念。

  2.了解外出务工正确的求职途径与方法;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清楚务工人员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时,知道如何拨打举报电话;当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能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与途径。

  3.掌握最基本的社会交往礼仪,了解仪容、仪表和仪态,如着装、言谈、交往等常识。

  三、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材料编写要求与管理

  1.基本课程是开展扫盲教育必须开设的课程,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材料编写必须遵循本纲要的要求。

  2.以民族语言进行扫盲的地区,基本课程的开设种类以及教学材料的编写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民族语言文字脱盲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扫盲教学材料除纸质课本外,还可编写或绘制小册子、活页、图片、标本以及相关的视听影像资料等。特别要重视开发、利用社区教学资源,尽可能为文盲学员提供丰富多彩的学习素材。

  4.编写扫盲教学材料要遵循思想性、科学性、实用性、时代性、发展性等原则。教材体例要根据具体内容和使用情况灵活选择;内容尽量做到精练明了、通俗易懂、易教易学;呈现形式可以用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来表达;文字表述也应力求生动活泼,语言结构简单明了;版式设计要新颖活泼,美观实用,富有吸引力。

  5.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编写扫盲教育教学材料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参考本纲要的相关规定执行。

  6.各地编写的基本课程的教学材料应报教育部备案。


 附表:1.高频字.xls(592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21398.xls
     2.次高频字.xls(358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30124.xls
     3.非高频字.xls(550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4092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