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0〕78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推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路灯杆、供电杆、垃圾箱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它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评审、报批。
第六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规划、公安、工商、民政、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八条 审批机关对符合设置条件、标准的许可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后,设置者在发布广告前,还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设置者要求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有效期届满,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批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审批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原有功能,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六)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可自行制作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委托他人的,受委托方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残缺、破损、褪色、有污迹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第四章 泊位出让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地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十九条 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等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市管理局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
第二十条 通过拍卖、竞标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终止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拍卖企业实施。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拍,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或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招标,由市城市管理局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竞买人和投标人,应具有合法广告经营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持竞拍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交纳拍卖底价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活动。
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应依法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企业应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依法发布招标公告。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依法按照拍卖、招标程序确定的买受人、中标人,应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并签订户外广告泊位有偿出让协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挠、妨碍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管、住建、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由有关单位利用市场运作方式,设置的公用设施所形成的广告泊位的出让,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深圳市运输局: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2002年春运自1月28日起,至3月8日止,期限为40天。为切实做好今年春运中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组织调度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分管领导牵头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春运中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工作。应根据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特点和客流变化规律,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天气、道路、安全、客流等春运动态和信息,有序引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客流,有针对性地制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具体方案,对客流骤增、气候变化、特别是雨、雪、雾等突发情况要有应急措施和预案。要重点组织好火车站、码头、机场等乘客较为集中场所的调度和疏散工作,适时增加运力投放,确保乘客及时疏散。各级领导要关心运营一线职工的生活,安排好后勤服务,创造良好条件,保障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营运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思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春运安全保障措施,并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营运。要在春运交对公交车、船以及车站、码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城市客运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密切配合公安等部门,强化公交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工作,严防各种破坏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重点开展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坐车、船的宣传和查堵工作,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改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营运环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活动;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防止借春运之际开征新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经营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参与春运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精神,结合“畅通工程”的实施,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公交车辆营运速度,充分挖掘现有道路的通行能力。
四、广泛宣传,优质服务,有效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春运期间,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畅通工程”、交通安全法规及春运期间涌现出来的好人新事,抵制不正之风,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春运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这一主题,广泛开展规范化服务。并根据春运的特点,结合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创建精神文明示范窗口”等活动,做到行车有序、站风良好、服务规范、礼貌待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
春运结束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为及时总结全国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春运情况,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总结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3月15日之前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