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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规范》、《基层文化市场稽查队长岗位规范》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培训与考核大纲》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3:2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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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规范》、《基层文化市场稽查队长岗位规范》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培训与考核大纲》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规范》、《基层文化市场稽查队长岗位规范》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培训与考核大纲》的通知

1995年4月9日,文化部

为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推动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文化市场管理局会同教育司、人事司制定了《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规范》、《基层文化市场稽查队长岗位规范》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培训与考核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4、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的动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汇报。
二、岗位要求:
(一)政治思想
1、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本职工作。
3、有为党和人民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勇于克服困难,不畏艰难。
4、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二)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
1、专业培训:接受过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2、政策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掌握与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3、专业知识:掌握《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规定,明确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性质、任务、对象和范围,正确认识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权限。
(三)工作能力
1、具备向经营者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的能力。
2、具备调查、取证、鉴别违禁物品、使用通讯及交通工具的能力。
3、具备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案件调查报告》等文化市场执法文书的能力。
4、具备做好与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能力。
5、具备在非常情况下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紧张艰苦的工作。

基层文化市场稽查队长岗位规范
一、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方针、政策,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文化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领导本地区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2、针对本地区文化市场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制定稽查机构的工作计划及各项规制度;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对本地区文化市场的日常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执行文化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调查研究本地区文化市场中非法活动和违章行为的发生特点,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5、做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勤政廉政建设;组织专、兼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全体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6、定期向上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报告工作,并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情况。
7、做好对下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工作。
8、组织完成本地文化行政部门和上级稽查机构交办的具体任务。
二、岗位要求
(一)政治思想
1、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怕艰苦,不畏艰难。
3、公正廉洁,敢于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4、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职业道德。
(二)文化专业知识
1、学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2、专业培训:接受过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职务培训,并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文化市场稽查队长岗位资格证书》。
3、政策法规:掌握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法规,并熟悉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
4、专业知识:熟悉文化市场各门类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规律,了解国内外文化市场发展动态及变化趋势,熟悉本地文化市场的结构、布局、档次等情况,掌握文化市场稽查的程序性规定。
5、相关知识和技能:了解现代市场管理学、心理学的一般理论,掌握与文化市场稽查相关的其它知识和管理手段。
(三)工作能力
1、理解判断能力: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准确运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能联系本地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地解决文化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强的业务和行政管理能力,能够正确指导稽查队开展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工作,巩固文化市场稽查队在文化市场执法中的主体地位。
3、决策能力:善于综合分析文化市场中的各种信息,对重大突发性案件能正确作出决策,及时果断地处理。
4、社会活动能力:深入实际,广泛接触文化经营者,并与相关部门建立默契的合作关系,求得社会各界的支持,树立文化市场稽查队良好的形象。
5、语言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水平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熟悉文化市场执法文书的处理程序。
(四)工作经历
1、从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2、担任相关领导职务二年以上并成绩突出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紧张繁重的工作。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培训与考核大纲
培训目标
按照《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规范》和《基层文化市场稽查队长岗位规范》的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全面提高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使之掌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达到依法执法、管好文化市场的基本要求。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的培训
第一节 文化市场概述
文化市场是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活动以商品形式在流通领域中进行交换的场所。目前我国文化市场包括营业演出、文化娱乐、美术品经营、文物流通、电影发行放映、音像制品经营、书报刊经营、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和对外文化交流九大门类。
文化市场的发展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文化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消费层次。
把握文化市场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加强政府文化部门对文化市场发展的宏观调控。
第二节 文化市场管理
文化市场的宏观管理。文化市场的调查和预测;制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法;培训管理人员和文化经营者;完善文化市场管理体制。
文化市场的微观管理。正确行使审批权;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方面,共同搞好文化市场。
文化市场管理的原则是尊重规律与开发引导相结合;市场开放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相统一。
文化市场的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
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
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第三节 娱乐市场管理
当前我国文化娱乐市场发展的现状。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营业性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管理。
第四节 演出市场管理
国营演出公司的性质和作用。
营业演出经纪机构。
临时组(台)团管理。
个体和业余演(职)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管理。
营业演出合同的签定与管理。
演出管理证件的核发与管理。
第五节 文物市场管理
在我国文物市场上,文物商品的主要来源。
国家对文物商店的文物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国家对文物复制品、仿制品的销售规定。
国家对开展文物内销业务的具体要求。
国家对允许拍卖的文物的具体规定。
第六节 美术市场管理
美术品和美术品经营活动。
美术品收售单位和美术品拍卖单位。
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拍卖活动的管理。
美术品鉴定的具体规定。
第七节 音像市场管理
音像市场管理体制。
音像制品批发活动的管理。
音像制品零售活动的管理。
音像制品出租活动的管理。
音像制品营业性放映活动的管理。
第八节 书报刊市场管理
书报刊经营活动的审批制度。
书报刊批发活动的管理。
书报刊零售活动的管理。
第九节 电影市场管理
电影发行活动的管理。
电影放映活动的管理。
第十节 文艺培训市场管理
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活动的管理。
国家关于文艺培训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二部分 关于文化市场执法知识的培训
第一节 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概述
文化市场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文化市场稽查的范围。
文化市场稽查的依据。
第二节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行政执法组织。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权利。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义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工作纪律。
第三节 工作制度
稽查证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
违法财物扣押和查封制度。
当场处罚制度。
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制度。立案。调查。证据。审理。移送。结案。
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大案情通报制度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区域性协作网络。
第四节 文化行政执法监督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要接受本级和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
文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文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第三部分 关于稽查工作职业技能的培训
第一节 稽查工作的职业技能(一)
《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
《案件调查报告》。
《处罚决定通知书》
第二节 稽查工作的职业技能(二)
淫秽物品的认定。
非法音像制品的识别。
非法书报刊的识别。
假冒伪劣美术品的鉴别。
第三节 稽查工作的职业技能(三)
通讯工具的使用与维护。
交通工具的使用与维护。
各种检测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培训与考核要求
1、各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本地文化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稽查队伍状况,依据《1995-1996年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和本大纲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每年对专职人员安排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培训,并根据岗位规范要求对一般稽查人员和基层稽查队长分别规定考核要求。
2、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10月以后开始,由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3、对基层稽查队长的考核内容、标准要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人事司、教育司备案。


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的要求,规范我市新闻媒体的广告发布行为,提高新闻媒体内部的广告审查员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职责和综合评价的透明度,推进广告经营者的信用建设,促进新闻媒体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我局拟定了《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在一个多月试行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并正式实施,请共同配合执行。

  附件:1、《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

     2、《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4、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惩戒计分统计表》

     5、《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奖励计分统计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要求,规范我市新闻媒体的广告发布行为,提高新闻媒体内部的广告审查员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职责和综合评价的透明度,推进广告经营者的信用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新闻媒体广告监管实行计分考核,是我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结合日常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在实施广告日常监测管理与《厦门市新闻媒体违法广告告知制度》、《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审查预警提示制度》以及贯彻落实中宣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的基础上,对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按照统一计分标准,分别给予记录相应的惩戒或奖励分值,并在年度内按照累计分值多寡,考核该广告经营单位的守信情况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广告监管的计分标准。计分标准《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见附件2)分为两类。一类为惩戒计分标准,即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禁止性规范,结合违法广告的具体情节,将违法广告分为情节严重、一般违法、轻微违法等三类,同时确定每一类违法广告的具体计分值和考核的项目标准;另一类为奖励计分标准,即根据中宣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附件3)的规定,结合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确定相应的计分值和项目标准。

  三、计分流程。

  (一)惩戒计分流程

  1、初审计分。在我局广告监督管理经办人员制发《涉嫌违法广告告知书》的同时,依据该项违法广告内容,参照计分标准,在《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惩戒计分统计表》(见附件4)的初审计分栏内记录相应分值;

  2、调查核实。在广告经营单位按期反馈《涉嫌违法广告告知书》相关内容的前提下,由经办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不按期反馈以致无法就相关事实展开调查核实的,按照该违法广告内容作为事实认定。

  3、记录。依据对反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事实认定,对照计分标准,由经办人员在《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惩戒计分统计表》的确认计分栏内记录相应分值。

  4、统计。经办人员在次月5日之前,将各广告经营单位被记录于“确认计分”栏内的分值进行统计汇总,确定“当月分值”和“累计分值”。

  (二)奖励计分流程

  1、备案。根据中宣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的规定,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于每季度终结后次月的10日内,向市工商局广告处送公益广告发布情况,以及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宣传报道情况。

  2、自评。本年度结束后,由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自行对照奖励计分标准,提出自评奖励分值并随附相关获奖作品、证书、文稿复印件以及篇次目录,送市工商局广告处。

  3、核验。市工商局广告处对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自评奖励分值进行核对查验,结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确定各项奖励分值和奖励总分值,并填入《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奖励计分统计表》(见附件5)。

  4、统计。市工商局广告处经办人员将惩戒计分情况与奖励计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确定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本年度的计分监管考核累计分值,作为考核该广告经营单位的守信情况的重要指标依据。

  四、计分考核数据的运用。

  1、对我市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情况,我局将按月通报各新闻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的主要领导,并抄报市委宣传部、纠风办等有关部门。

  2、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累计分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位时(如100分、200分等类推),我局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责成该新闻媒体广告经营者组织对所属广告审查员开展一次法制教育;对广告审查员因不负责任的业务疏失导致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必要时,由我局组织其所属广告审查员进行“以案释法”的集中法制教育或广告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知识培训。

  3、在年度终结时,由我局按照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监管计分累计额,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予以记录。

附件2

        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



类别
小类
主要标准与计分值
项目
项 目 标 准












严重违法

(一)
违反广告法禁止性规

定,且内容虚假或情

节严重的广告

(每项计10分)
1
广告宣传内容涉及政治性问题,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

2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3
构成不正当竞争,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的

4
因违反法定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发布禁止性广告的

5
因违反法定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发布违法点超过3处以上广告的

6
发布违法广告,经告知整改,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7
经预警提示,仍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

一般违法

(二)
违反广告法禁止性规定,

但内容真实并能出具有

效证明材料的广告

(每项计5分)
8
使用绝对化用语,但广告陈述事项确有权威材料佐证的

9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但广告陈述事项确与实际情况相符的

10
使用排序、抽样调查、统计等内容,但有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效证明佐证的

11
使用数据、文摘、引用语等未标明出处,但确有出处并真实的

12
按照规定应当标注广告批准文号、专利号、忠告语或其它事项而未标注,但确有获得相关广告批准文号、专利号等事实的

13
发布违法广告,经告知整改,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要求项目整改的或反馈整改情况的

14
经预警提示,仍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

轻微违法

(三)
违反广告法有关规

定,但情节轻微并

主动纠正的广告

(每项计2分)
15
因违反法定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发布非上述内容的违法广告

16
因发布违法广告,经告知能主动查纠并反馈处理结果的

17
因发布违法广告,能积极协助配合执法部门查清事实且有立功表现的












效果明显

(四)
公益广告作品获得荣誉
18
公益广告作品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优评等荣誉的,每件分别奖励计分10、5、2分

工作达标

(五)
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19
公益广告量大于商业广告量4.5%的,奖励计分5分;大于6%以上的,奖励计分10分

20
按照《通知》要求,每季度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交备案的,每备案一次,奖励计分1分

配合工

作突出

(六)
配合宣传工作突出
21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头版头条宣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每篇次奖励计分2分



  附件3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 2002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二、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五、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



  六、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应严格遵守。



  七、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八、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各媒介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九、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店堂、地铁车站、交通工具发布公益广告。



  十、对于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鼓励。



  十一、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迅速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4

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惩戒计分统计表



新闻媒体单位名称: 年度

发布

时间
告知书

编号
违法项目
初审

计分
反馈表

编号
确认计分项目
确认

计分
备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规范重点项目管理,有效发挥其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全市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的项目;
  (三)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项目;
  (四)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预计可以按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四条 确定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等项目,应当依照以下标准:
  (一)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资强度较大、产出强度较高。原则上投资强度应当在4500万元/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工业增加值应当在900万元/公顷以上(或土地税收应当在225万元/公顷以上);
  (二)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2亿元以上;
  (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和金融、信息、文化创意、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五)重点外资项目,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规模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工程项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专题申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应当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要求,对拟列入的重点项目进行初选,并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计划工作组,下同)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综合论证,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初选计划(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推进情况,如需终止(暂停)或新增项目,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调整。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汇总、筛选、调度分析和协调推进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项目组织推进和综合管理措施,定期对相关手续报批、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推进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作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督促推进措施,并向市发改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重点项目信息收集实行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
  重点项目信息实行月报送、季度分析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联络员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动态分析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由市发改委将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从重点项目中选择认定的重大项目,其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二条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每年10月下旬,市发改委应当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对接,做好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市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供电、邮电、供水、供气及提供重点项目配套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帮助项目单位优先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及债券资金支持;对市政府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资金,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将重点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项目库,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争取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杜绝各类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等活动。对违法违规干扰重点项目建设、影响建设进度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