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3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最新核定的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通知》是3月12日印发的,而各地收到《通知》均在3月12日以后。对3月1日以后至各地接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已按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纳税人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是否允许退(补)税。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对2004年3月1日后至各地收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已经按照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的,纳税人多交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但对纳税人按照购车发票所注明的价格申报并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如果提出退税申请,车购税征收机关不予退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1号
(2001年7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重庆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庆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2001年7月20日
关于发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五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69号
关于发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五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规定,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33.doc
HJ/T 165-2004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34.doc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35.doc
HJ/T 167-2004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36.doc
HJ/T 168-2004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37.doc
上述五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五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