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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2 18:1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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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当前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各级卫生机构的重要责任,为发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方面的优势和积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基层医务人员防范意识。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到非典型肺炎对居民健康的影响以及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性,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组织基层医务人员参加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知识培训,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防护措施。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非典型肺炎社区防护措施、临床诊断标准、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登记程序、消毒隔离措施、各种污染对象消毒方法、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等。

  三、积极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居民非典型肺炎防治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农村地区要通过“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网络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供防治宣传材料,并将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列入“行动”核心信息。通过健康教育,正确引导广大居民的防治观念,教育群众养成基本的、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发生。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社区内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店)、影剧院、集市等场所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在农村地区,要重点做好在非典型肺炎发病地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的疾病防制工作。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早期发现及现场处理工作。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应立即隔离留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及病人转移准备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可疑病人。

  六、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环境卫生,保持通风、做好消毒、清洁工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护,避免非典型肺炎感染。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2号),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在就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任务职责

  街道、乡镇平台设立专门服务场所或服务窗口,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社区、行政村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 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政策;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社区、行政村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开展上门入户服务,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开展城乡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协助落实就业政策,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入户援助服务;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各地应根据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的就业人口、辖区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新成长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的就业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等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采取公开招聘形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队伍。社区、行政村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根据职业能力水平和工作绩效相应提高岗位补贴标准,以保证骨干队伍的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各地要根据就业政策和工作要求的变化情况,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等培训,原则上对新上岗的人员要集中开展培训,对现有人员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岗位培训,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完善保障措施,为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拓宽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注重从基层平台队伍中培养选拔优秀工作人员。

  四、着力解决基层平台就业工作经费保障问题

  各地要以满足当地就业工作需要、保证公益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提供为原则,保证基层平台开展就业工作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费随事转、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按照社区、行政村完成就业任务的数量、质量给予经费支持。对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给予重点扶持。要全面实施基层平台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

  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平台就业工作的督查,要深入基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将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优先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加强基层平台就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做好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等方面工作的衔接,切实推进基层平台就业工作的开展。定期对基层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服务好、群众满意、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层平台和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督导和批评,不断完善和提升基层平台就业工作水平。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家测绘局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1995年7月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体字(1995)14号制订《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2000年8月2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管字[2000]10号修订为《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2004年2月16日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2004]5号修订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目 录
          一、序言

          二、通用标准

          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序 言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15年以上从事测绘生产的资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2、单位职工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拥有的仪器设备符合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等五项专业甲级标准中的两项以上标准。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标准。

5、固定资产规模不少于500万元,测绘生产能力不少于500万元。

6、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7、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