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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9:1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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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解决查处工作中的问题,坚决采取有力措施
,迅速扭转当前制售假劣医药商品屡禁不止、坑害群众、图财害命的丑恶社会现象。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
国务院:
近年来,各级卫生、医药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医药市场整顿,查处假劣医
药商品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一九八五年夏至一九九一年间,全国共查处假劣医药商品案件四万五千六百余起,假药、劣药、淘汰药品总值达三亿元,人民群众称这是为老百姓办了件大好事。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社会各界不断反映医药市场混乱,制售假劣药
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关切,多次指示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
卫生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在湖南召开了全国查处制售假劣医药商品工作现场会,总结了各地开展查处工作的经验,在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做好查处工作进行了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有关意
见》(国中医药经〔1992〕9号,以下简称《有关意见》)。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派人对市场上的假劣医药商品问题进行了联合调查和抽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制售假劣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越来越猖獗。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山西、河南、安徽等省(自治区)相继发现出售假劣药品。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用木薯粉、淀粉甚至动物饲料作原料,经过加工和伪装,冒充国营药厂的药品到处兜售,一些发霉变质、过期
失效、淘汰的药品也在出售。不法分子以低价、高回扣的方式将这些假劣药品批发给区乡级医疗单位、个体诊所和个体药品经营户,最终大都使农民或普通居民受到坑害。个别国营医药商业企业见利忘义,从药品贩子手中进货,致使假劣药品进入国营医药流通主渠道。甚至一些医疗单位不
顾三令五申,擅自从个体药贩手中购进药品。
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十分严重。《药品管理法》和《通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已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地区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肆意违法经营药品。一些地方新开办的医药市场以放开中药材为名,将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引入集贸市场非法经营,违反了《药品管
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规定。
三、当前制售假劣药违法活动的特点,一是假劣药品的品种增多,不仅有大量贵细、紧缺的中药材和保健营养药品,还有常用的治疗性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品。二是数量大,广东省电白县一次就查获假西药八吨。江苏省在二十个县市查出的假氯霉素、假土霉素达一百九十多万片。三是假
药混进药品流通的主渠道,造成的危害就更加严重。广东省高州县医药公司销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的假利福平胶囊,已使七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广东省电白县也发生过八人服用假利福平后中毒的事件。
造成医药市场混乱,假劣药品案件回升的主要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人民健康于不顾,图财害命,知法犯法,已构成社会的一大公害。二是有些地方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不坚决,忽视医药商品的特殊性,盲目开放医药市场,管理上又有不少疏
漏之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着保护主义倾向,为了局部地方的眼前经济利益,对非法经营药品,制售假劣药等违法活动听之任之。四是少数地方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互相扯皮,造成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斗争成效不大。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必须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查处假劣药品的工作当作铲除社会公害、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改革开放成果、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支持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对药品的监督职权,并制定相应措施,帮助执法部门解决困难和问题。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卫生、工商行
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要在不太长的时期内,使所辖区域的药品市场得到净化,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综合治理。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都能认识到,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特殊商品,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集市药材交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药品
监督部门要对进入市场的药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中药材以外的其他药品不得进入城乡集贸市场。
三、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从重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制售假劣药品的集散地,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支持、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
经营药品和配制药剂的活动,要坚决取缔。对不按规定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要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严禁从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手中采购药品,对购进假劣药品,造成药品事故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协同作战。查处过程中执行行政处罚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各地财政部门,对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所需的经费要予以支持。
五、为保证药品监督和查处假劣药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检查药品监督员编制的落实情况,凡是未落实的,要尽快落实。
六、继续做好《药品管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普及药品监督管理法律知识。要鼓励群众大胆地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人和事,树立起人人关心、支持药品监督管理的良好社会风气。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安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九日



1992年10月5日

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牧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牧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畜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畜牧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畜牧法,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畜牧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畜牧法的重要意义。畜牧法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发展的根本大法。畜牧法将党和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将我国发展和管理畜牧业的经验制度化,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畜牧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掌握畜牧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落实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法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管理。畜禽良种是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为丰富的畜禽遗传资源。这些畜禽品种是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也是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的潜在优势。畜牧法确立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保护为主的制度,明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种畜禽进出口和种畜禽质量监督等有关规定。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和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尽快保存和抢救濒危物种,防止畜禽遗传资源的灭失。要切实加强种畜禽质量监管,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种畜禽,保护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要继续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建成选育、扩繁、推广、应用相互配套的畜禽良种体系,提高畜禽良种供应能力。

  三、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是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畜牧法对畜禽养殖方式转变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用地作出了按农业用地进行管理的规定,并对规模养殖的条件、养殖场要求、养殖行为、畜禽标识、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作了具体规定。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畜牧法的规定,以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为载体,正确引导,积极扶持,规范建设,强化监管,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提高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大力加强畜禽生产流通的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和加强流通监管,是畜产品安全和产业安全的有效保障。畜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国家实行畜禽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抓起,实行畜产品质量的全过程监管,切实加强畜禽生产和流通的监督检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坚决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畜牧业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支柱产业。依法维护好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农牧民及社会力量参与畜牧业发展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畜牧法对鼓励和支持依法发展畜禽遗传保护事业,扶持畜禽品种选育与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推进养殖方式转变,保障畜禽质量安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畜牧法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畜牧法的行为,坚决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落实好畜牧法规定的扶持措施。为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畜牧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畜禽良种培育方面,规定了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在畜禽养殖生产方面,规定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等等。各地要依法落实畜牧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加大投入,保障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提高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七、认真做好畜牧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畜牧法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畜牧业的法律武器。畜牧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努力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尤其是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干部要做学法用法的表率,带头贯彻执行这部法律,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畜牧法,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要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讲座,加强对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农业部制定公布的畜牧法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畜牧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使畜牧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计发[2008]94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厅局科技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实现省科技创新计划科学、规范、高效和严谨的管理,现将《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省科技厅发《山西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晋科计发[2008]19号)废止。
附件: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创新计划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报:科技部。
送:厅领导。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0日印发 
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实施好《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省科技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严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计划是以企业开发市场为导向,围绕我省重点领域,瞄准技术发展的前沿,加强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的主体。创新计划面向省内重要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的、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第三条 创新计划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既立足当前亟需又符合未来发展趋势,既着眼前沿技术又考虑先进适用性,既有利于经济快速发展又能与环境、资源、安全、文明相协调。
(一)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和解决在整个行业中应用,并处于竞争前阶段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可以促进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竞争优势。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和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型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
(二)围绕产品结构优化和产品档次提高,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解决重点企业中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形成我省新的战略品牌。
第四条 创新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第五条 创新计划主要扶持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注重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
第六条 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且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3至5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七条 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九条 创新计划由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新计划以企业投资为主,企业提出项目建议后,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提出可使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品牌产品建设方案,或能解决本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或共性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于拟招标的项目,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成果共有、效益共享的机制。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计划的管理采取省科技厅、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创新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审或评估,审定立项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四)审定批准项目任务书,并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的经费;
(五)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省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相关的建议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本省境内的企业、中央驻晋的科研院所。鼓励企业与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各参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
项目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子项目负责人;
(三)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首席专家的资格:
(一)原则上行政关系在本省境内任现职的科研人员,一般不超过60岁;
(二)原则上有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并顺利完成的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六)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可以跨省市、跨单位、跨部门,按项目技术需求进行人员组合,原则上应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子项目小组。
第二十三条 在省科技厅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及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论证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论证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的;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三)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
第四章 立项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通过媒介或互连网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实际需求,提出拟研究和开发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拟立项及拟招标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拟招标项目向社会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行业跨度大、涉及领域众多的综合性集成项目,可根据情况实行分段式招标。
第三十条 各参与竞标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将竞标项目方案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方案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参加竞标的项目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递交招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会议专家组由行业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人数通常为9至13人。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标或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中标人及各项目组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人和立项项目名单。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中标人和项目组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创新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之间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且已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撤销的项目,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在每年年中、年末分别组织有关行业、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对正在研究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及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计划活动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首席专家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消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全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创新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计划的资格。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创新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部门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接到项目的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按时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需要复议: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组织部门。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八条 创新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涉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鼓励对创新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初评、上报国家科技保密委员会评定,并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提出单位自筹、省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部门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第五十三条 创新计划项目资助方式为定额补助式。
第五十四条 创新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五十五条 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