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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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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二○○一年三月)


“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消防工作取得显著进步,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社会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突出表现为:消防工作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够落实,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严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与国家标准要求有相当的差距;不少社会成员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防产品生产、安装、使用和管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与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不相适应;消防法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十五”期间,我国的消防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加强消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保卫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到2002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到2004年底前,县级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加以解决。对限期内不能整改解决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二、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的整体意识和能力
(一)各地区要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新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方面的“欠帐”问题,要抓紧彻底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建立城市综合防灾抗灾指挥体系。到2003年底前,东部地区城市、城镇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到2005年底前,中西部地区力争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建设,并尽快配足配齐消防装备。担负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化学危险物质泄漏等特种灾害事故的特勤消防站,要配备大型举高、泡沫干粉联用、防化救援、排烟照明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侦检、堵漏、洗消、破拆等抢险救援装备。普通消防站要普遍配备中低压泵、高低压泵消防车。
要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按照面向基层、服务一线和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做好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要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的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中去,利用实物、图片、音像资料、计算机多媒体、灾害模拟系统等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常识,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凡是有条件的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欢迎人民群众参观并接受咨询,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要通过每年举办的“11·9”消防活动日和组织大型消防主题展览等形式,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三)要积极研究金融、保险与消防的关系,使金融信贷、保险承保与借贷、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尤其要充分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使之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一)要增加现役公安消防部队编制员额,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要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可能,适当增加现役公安消防部队的编制员额。要在防火、灭火干部队伍中增设文职干部编制,逐步提高防火、灭火岗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以延长防火、灭火专业技术干部的服役年限,保留业务骨干,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防火、灭火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要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救援职能,使其不仅能够承担扑救火灾的任务,而且具备处置化学危险物品泄漏、建筑倒塌等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已经建成的30个重点城市的特勤大队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完善功能,提高素质;尚未建立特勤大队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要尽快组建;地级市(州、盟)要积极组建特勤中队;县(市)也要创造条件设立特勤班(组)。
(三)要积极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要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城乡应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以及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四、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努力改进灭火救援工作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辖区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对建筑消防审核工作实行审验分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消防产品管理上实现政企、政事分开,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要加大对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要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改进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加强作战训练工作的各项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实战能力。要结合士官制度改革和士兵服役年限缩短的实际,修订训练大纲,制定士官和士兵的分级训练标准,加强对基层官兵的灭火基础理论教育以及使用操作各类消防装备的应用性训练,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要加强对指挥员的培训,要求其熟悉辖区水源、道路以及保卫单位内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要深化灭火救援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处置程序和指挥要领,科学地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不断改进灭火救援工作。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消防部队素质
(一)要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严格依据条令条例,提高正规化管理水平,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以及遵纪守法、爱国奉献、艰苦奋斗、革命人生观等教育,提高广大官兵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要继续加强对现有消防院校的建设,适应从士官、士兵中选拔培训干部的需要。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积极推动地方高等院校设立消防专业,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各类消防专业人才。同时,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提高学历层次,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到2005年底前,消防部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师团职干部比例力争达到10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比例力争达到80%。要继续加强消防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消防部队各级、各类干部要先培训、后晋升,先培训、后上岗。对防火、灭火等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要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
六、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工作现代化水平
(一)要充分利用消防专业科研机构、消防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力量,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国消防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点开展城市火灾、化学灾害事故以及高层和地下建筑等特殊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的研究,灭火救援模拟训练技术的研究,灾害事故安全评估体系以及建筑物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
要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通过加快消防应用软件的开发,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率,为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十五”期间,要依托“金盾工程”,建成全国公安消防业务信息和通信指挥系统。
(二)要充分利用国内的技术和力量,促进消防器材装备的生产。要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分割局面,正确引导生产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要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等科研成果的推广,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同时,要适当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关键技术,促进我国消防器材装备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生产能力的发展。
七、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要推进消防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建立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本法律,由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结合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重点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工作;抓紧修订建筑消防审核、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完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2001年5月9日
金融危机引发信用卡诈骗案迅速攀升?
——观王春雷信用卡诈骗罪有感

龙城飞将


  北大法律信息网上一篇题为《金融危机引发信用卡诈骗频发 恶意透支不还将担刑责》 的文章引起了我的兴趣。兹将我的感受写出来,以供方家指正。

  金融危机与信用卡诈骗罪有没有必然联系?

  该文认为,“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全国各地信用卡诈骗案迅速上升”。我认为,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实,文章已经讲出了原因,“不少人资金周转较为困难,加之银行对信用卡发放和使用的审核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可见金融危机与信用卡诈骗案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该案是把资金周转困难与信用卡诈骗联系到一起,混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

  王春雷案件的实质是什么?

  根据文章介绍,王春雷案件的实质是“POS机刷卡屡套现,寅吃卯粮不还款”, “2007年9月……厂里很多同事办了信用卡,王春雷……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过完年他投资的饭店关闭,就更没有能力偿还透支的钱了”。
  显然,这是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并不是典型的由金融危机导致的信用卡诈骗案。

  债务人无力还款,公检法变相成“收债人”?

  欠款逾期一期又一期,银行报了案。公安局对王进行刑事传唤,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罪名成立。
  在庭审中,王春雷对自己刷卡套现的事实供认不讳,辩称透支时认为自己还是有还款能力的。

  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王没有能力还款。如果银行一再催促,并且给出一定的时间,让王拟定出还款计划,并告知其“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后果。王是愿意去坐牢,还是选择以打工等方式还款。相信极有可能他会选择后者。
王的饭店倒闭。如果银行考虑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区区5万元,相信王用一定时间,就是给人打工也能还得起。
  现在把他判刑收监,他就彻底地没有能力去打工还钱了,而且他还有一个等抚养的孩子没人管,孩子可能心灵上受到扭曲,也可以和《流浪者》中的拉兹一样走上犯罪道路。
把他抓起来判刑,银行的工作人员脱离了责任,却使银行永远收不到钱,把他和他的孩子一大一小两个人推上了绝路。
  若以民事的方式处理,银行最终也能够收回钱,社会上也少了两个走上绝路的人。

  王春雷案中的刑法谦抑性原则何在?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刑事定罪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只有在没有其他适当方法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根据谦抑性原则,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一般没有必要实施刑事处罚。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我国《刑法》关于谦抑性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与金融机构几千万、几亿几十亿因犯罪受损失的金额相比,王的行为对银行造成的损害显然是微乎其微。
我国的《刑法》还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如果王自我辩护说,“饭店经营失败是我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若能预见能抗拒我就不开这个饭店了”,公检法是不是仍然不考虑一下他的理由呢,只听银行一面之辞,因银行报案就捕人起诉判刑?
  退一步说,如果一定要给他判刑的话,缓刑几年,给他去打工挣钱的机会行不行?

  王春雷是否“恶意透支”?

  《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这是王被抓捕起诉判刑的依据。
何为“恶意透支”?
  《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可见,王春雷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是,其一,是否“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其二,是否有时间和能力还款。
  什么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我没查到明确的法律规定。顾名思义,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占用。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心态的认定通常是通过对客观表现行为推定得知。从表面上看,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持卡人透支后经催告不还,应当了解他是否存在客观上不能归还的特定免责因素,不应当简单地在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把他送到刑罚加身的绝路。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通常可以毫无争议地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将透支款用于违法犯罪行为,无法按期返还的;(2)将透支款挥霍浪费无力支付的;(3)交叉投保取得信用卡后透支无力偿还的。
  确属不可抗力造成的下列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因长期出差或出国导致拖欠延误接受催收单而拖欠的;(2)持卡人生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力偿还的;(3)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按期返还的。
  王春雷透支的资金显然是用于家庭生活和饭店周转,若有还款能力应当是可以还款的,与其它金融诈骗有本质区别。在这种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能够成立吗?是不是所有不能按时还钱的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再看他有没有时间和能力还款。

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大型户外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6〕第1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赋予的职责,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管理。
二、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认定,应当以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准;对于未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出意见,报当地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认定。



19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