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哈尔滨市政府广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2:3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政府广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政府广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管理,维护广场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持广场容貌和环境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占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东起兆麟街车行道西侧道路侧石,西至尚志大街车行道东侧道路侧石,南起东十三道街南侧大楼建筑红线,北至石头道街北侧市政府大楼建筑红线。
第三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广场区域内非道路上行人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第四条 广场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除石头道街和东十三道街以外禁止一切车辆穿行。机动车辆进出广场地下停车场时,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准鸣喇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不准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堵塞广场内道路。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维护广场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广场内道路发生堵塞时,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疏导。
第六条 在广场内组织活动应当向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征求市政府办公厅意见后,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组织活动或结队集会。
每日7时至18时禁止在广场内进行娱乐活动。
第七条 进入广场内的人员应当保持广场的公共卫生,爱护广场绿地和公用设施,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丢弃杂物或向绿地内丢弃物品、倾倒垃圾;
(二)折枝、采花、横穿绿篱、践踏草坪;
(三)在树木上拴绳、挂物、在绿篱上摆放物品及其它损坏树木的行为;
(四)踩坐国旗旗杆护栏及基座;
(五)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六)进行产品推销、义卖、义诊、咨询等活动;
(七)从事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活动;
(八)进行其他有碍广场秩序和容貌环境的活动。
第八条 广场内设施及环境卫生,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维修和清扫保洁。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破坏广场容貌、环境卫生、绿地和其他公用设施、在广场内随意行车停车、扰乱广场秩序的,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破坏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市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场容貌、环境卫生、绿地和公用设施,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广场管理人员违反上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罚款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20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局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执业监督处、法制处、政治部宣教处: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保障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结合本系统的运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系统定义)

本系统是集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信用信息采集、监督、管理、公开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由内网(司法行政工作内部办公网络,下同)信用信息系统和外网(因特网,下同)平台组成。

第三条(基本原则)

执业诚信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披露,应当按照“信息使用分级、信息数据分类、维护权责明晰、运作流程规范”的要求,遵循客观、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日常管理机构)

局办公室是市司法局的信息技术部门,同时是本系统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的数据维护工作,对本系统进行日常检查,并保证内网信用信息系统和外网平台数据的每日导出导入工作。

第五条(用户分类及其权限)

本系统用户分为公众用户和内网用户。

公众用户登录外网,可以查阅公开级、公告级信息和依申请查询级信息(目前没有使用)。

内网用户依权限分为内网管理级用户和内网普通用户:1、内网管理级用户包括市司法局领导以及局办公室、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执业监督处、法制处、政治部宣教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相应的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2、本系统其他单位或部门为内网普通用户,只能对相关数据进行查询。

第六条(信息公布及有效期)

内网系统的各类数据为永久性信息,长期公布,供内网用户按权限查阅和使用。

外网系统按公告栏、法规栏、咨询栏和查询方式公布各类数据信息。

公告栏按如下期限发布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诚信信息:1、行政、行业奖励表彰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公告1年;2、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处罚信息公告至执行期满;3、吊销执业证处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信息自执行之日起公告2年;4、行业公开谴责处分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公告1年。

法规栏公布法律服务诚信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

咨询栏公布经审核的法律咨询及解答等相关信息。

公众可以直接查阅有效执业期间的公开级信息,即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行政、行业奖励表彰(2003年1月1日以来),执行期内停业整顿处罚、公开谴责等和执业人员的姓名、性别、执业类型、执业证号、联系电话,2003年1月1日以来的行政、行业奖励表彰、执行期内停止执业处罚、公开谴责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基础类数据维护)

基础类数据是指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和执业人员的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执业状态、联系方式等信息。

律师基础数据由局律管处根据业务要求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律师管理平台,局办公室每天从律师管理平台导出并导入本系统内、外网。

本系统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基础数据的更改、添加由局基层处、局公管处根据业务要求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第八条(服务类数据维护)

服务类数据主要是指法律法规、法律咨询及解答等相关信息。

局法制处应及时将与法律服务行业诚信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新入本系统“法规中心”。

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内网收到咨询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形成电子文档,报局法制处统一审核,并由局法制处在1个工作日内新增并发布于内网系统。对于不宜直接在外网答复的咨询,由相关处室提出不宜答复的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不在外网答复。

第九条(处罚类数据维护)

处罚类数据主要是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由局执业监督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行业处分信息由行业协会自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至局执业监督处,由局执业监督处自收到处分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所有投诉类信息由局执业监督处负责审核并处理。局执业监督处应当每天对外网系统导入的投诉信息进行筛选,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第十条(奖励类数据维护)

奖励类数据是指对法律服务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作出的所有行政奖励和行业奖励信息。

奖励类数据包括由局级(含以上)机关、行业协会所颁布的各类奖励:

1、由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奖励信息,由局政治部宣教处在收到行政奖励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2、由市级行业协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作出的行业奖励信息,应当于作出行业奖励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局政治部宣教处,由局政治部宣教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3、获全国、司法部、上海市、市委政法委、市级机关系统、各区县委、政府、各委办局等其他奖励表彰信息由局政治部宣教处负责收集,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第十一条(信息数据变更)

相关职能部门如发现系统内信息数据导换有误的,应当经由OA系统(“任务驱动”模块)向局办公室提交数据更改通知,局办公室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1个工作日内对数据进行更改维护。

第十二条(泄密责任)

获得使用本系统权限的部门、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系统内不宜公开的数据信息,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泄露系统信息数据,违反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期间)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柳州市市容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创建最佳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切临街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划定区域,承担市容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容管理局是实施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各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搞好环境卫生

1. 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门前地面的保洁,做到地面无烟头、瓜皮、油污、果壳(核)、纸屑、积水、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不得将垃圾(杂物)扫入道路、下水道,或放置在绿化带、树池内。

2. 经营门店(摊点)应配置相应的垃圾容器,并放置在门槛(拉闸门等门)以内,不得沿街摆放及放置在绿化带、树池内;垃圾容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污物、污水不得外溢,污染路面。垃圾实行袋装,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由环卫部门有偿服务,上门收集。

(二)包搞好美化绿化

1. 责任单位不得依树搭棚、践踏草坪,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

2. 责任单位的门窗、招牌、橱窗、装璜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蓬、阳台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乱张贴和涂画。外墙面及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月清洗不少于一次,保持建(构)筑物立面整洁,玻璃墙体、门窗明亮洁净、路面见原色。“牛皮癣”广告的清理涂料应与底色相一致,不得留有明显的清理痕迹造成二次污染。

3. 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的灯光亮化设施应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店招牌、遮阳雨蓬的设置应符合《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

(三)包维护市容秩序

1. 责任单位不得跨槛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店外设摊,杜绝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2. 不得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立广告牌(灯箱)、乱设置遮阳(雨)篷(布);门前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实行车辆停放划线管理的路段,应整齐有序停放。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划定

(一)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围墙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道板连接处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板连接处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铁路、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辖区政府负责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四)开设早夜市的地段,由早夜市举办单位负责管理;辖区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考评。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门面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制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可将“门前三包”责任纳入租赁合同。

第七条 对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所在辖区环卫所负责实施。“门前三包”面积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解决。

第八条 “门前三包”采取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和自包两种形式。

第九条 代包委托方应与受委托方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就其内部产生的垃圾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代运垃圾合同,并按指定的位置存放,在规定时间内清运。

  第十一条 代包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自包的责任单位,必须有专职值勤人员,自备保洁工具,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的责任单位须与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城区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后,应在责任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值勤人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范服务,按时出勤,尽职尽责,从严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佩带统一标志(值勤人员的统一标志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订制及发放)。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各城区政府应对各责任单位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周最少一次),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方案由各城区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对各城区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评,考评情况纳入该城区《柳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评总分,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评比。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市市容管理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督察。

(一)每月四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自包的,取消其自包资格,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包管理,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二)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代包单位不认真履行代包职责的,由辖区政府对责任单位和代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管理、环保噪声污染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可以向城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设置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印发的《柳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柳政发〔199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