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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3:5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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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创业培训方面的作用,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要求,我部牵头成立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现将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相互协调、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要求,加强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创业培训方面的作用,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牵头成立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

  一、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任主任,培训就业司司长于法鸣、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刘康任副主任,上述各部门和单位一位司(局)级同志任成员。

  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培训就业司、指导中心组成,建立相互合作、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指导中心承担。

  三、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建立定期沟通、相互合作、资源共享、共同推动创业工作的机制。委员会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抓好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调研、小企业创办和经营状况调查,研究工作中面临的政策和操作难题,提出推动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议。

  (三)制定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定期组织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经验交流或现场考察观摩活动,总结典型做法,并在全国推广。

  每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形成《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签发,印发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努力完成会议议定事项。

  四、委员会办公室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议,遇到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建立及时沟通、相互合作机制和重大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办公室对外发文经办公室主任签署后印发。办公室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中属于工作层面的具体问题。

  (二)研究落实委员会确定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组织开展示范性的创业培训师资提高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培训师提高培训和技术研讨交流活动。

  (四)修改完善培训师管理规程,健全培训师派遣制度,建立培训师动态管理机制,并归档管理。

  (五)组织开发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新技术,并开展试点。

  (六)与欧洲模拟公司中国中心合作,开展创业实训试点和组织推动工作。

  (七)根据不同培训群体的需求,在现有SYB培训教材(通用版)知识点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和修订适应青年学生、农民工、残疾人等不同类别群体的创业培训教材(包括案例教材),形成中国SYB创业培训教材体系,以满足社会各类创业者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八)组织开展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九)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舆论宣传。

  (十)与国际组织保持联系,了解国外创业培训方面的新发展、新技术,并适时引入中国,丰富和完善中国SYB创业培训体系。

  (十一)筹备中国就业促进会创业专业委员会,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做好创业培训统计报表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分析工作。

  (十三)管理和维护好SYB网站,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更新网站功能。

  (十四)其他相关的日常工作。

  五、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主要由部分在创业培训领域有较深研究、具有较高威信的优秀培训师和有关专家组成,并特邀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专家参与。专家顾问团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新专家加入,并进行动态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提出创业培训新技术、新课题开发的构想。

  (二)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相应创业培训技术研发任务。

  (三)参与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

  (四)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附件:1.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2.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成员名单

  

附件1

   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

  主 任: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副主任: 于法鸣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刘 康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成 员: 郑 昕 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

   刘国玉(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曹子娟(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

   丛 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李 楠 国家工商总局个私经济监管司调研员

   钱鹏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副主任

谷彦芬(女)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部长

   李志培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

   张良驯 共青团中央青工部副部长(正局级)

   崔卫燕(女)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副部长

办公室主任: 张斌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宋建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冯政、蔡兵、谢瑗、姚春生、翟涛、张薇

  

附件2

   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成员名单

  主 任:冯 政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处长

  副主任:蔡 兵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处长

   马 良 欧洲模拟公司中国中心主任

   石科明 江西省南昌市科技大学

  成 员:田顺增 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

   李战强 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

   刘志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技工学校

   赵 伟 黑龙江大学创业教育学院

   林子君 黑龙江省大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叶仁平 江西省南昌市科技大学

   吕继仁 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校

   王冰玉(女) 四川省成都市创业促进中心

   解玉兰(女)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陈练武 广东省肇庆市就业训练中心

 特 邀:佐佐木聪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邓宝山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勘界期间处理“三省边界线交会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土地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勘界期间处理“三省边界线交会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



宁夏、内蒙古、新疆、西藏自治区,陕西、甘肃、吉林、河北、山东、青海、辽宁、黑龙江、河南省人民政府:
全国省际之间的陆地行政区域界线,除濒邻国界和海岸线的以外,都存在“三省边界线交会点”(简称“三省交会点”)。确定这个点,是关系到有关三省边界线走向的大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现已批准在宁夏与内蒙古、宁夏与陕西、宁夏与甘肃、内蒙古与吉林、河北与山东、新疆与青海等六条省级界线上进行勘界试点工作。在这六条界线上,共有八个“三省交会点”。除涉及试点的九个省(区)以外,还涉及黑龙江、辽宁、河南省
和西藏自治区。上述八个“三省交会点”,都需要在勘界期间加以确定,以保证全国勘界试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三省交会点”由有关三省(区)人民政府共同确定。请黑龙江、辽宁,河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及早对与本省(区)有关的“三省交会点”进行调查,以便予以支持配合。
现将《九省(区)“三省交会点”和勘界进度计划》发给你们,请有关三省(区)密切配合,届时共同确定。

附:九省(区)“三省交会点”和勘界进度计划
一、勘界期间需要确定的八个“三省交会点”:青新藏、青新甘、宁蒙甘、宁蒙陕、宁陕甘、吉蒙黑、吉蒙辽、冀鲁豫。
二、六条省级界线的勘界进度。
勘界的省线计划完成时间“三省交会点”涉及的省:
宁夏与内蒙古1989年陕西、甘肃
宁夏与陕西1989年内蒙古、甘肃
宁夏与甘肃1990年内蒙古、陕西
内蒙古与吉林1990年辽宁、黑龙江
河北与山东1990年河南
新疆与青海1990年甘肃、西藏



1989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2000-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简称车购税)。为有利于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改车购税工作的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商定,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含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为此,各级税务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车购费改税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代征机构征收车购税的政策依据。鉴于目前机构的移交工作尚未完成,车购税具体征收管理程序和对代征机构的管理暂比照车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软件

各级车购税代征机构,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审定下发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执行,不得使用其他征收软件。

三、票据使用

代征机构向纳税人开具的票据使用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代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据和代征车辆购置税一般收据。

四、完税证明及印章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购税或办理免征车购税手续后,由代征机构向纳税人核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见附件1),并加盖代征机构“代征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或“代征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
车购税的减税、免税,由省级车购费稽征机构统一办理并核发减税、免税车辆的完税证明。
代征机构“代征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或“代征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由省级交通部门负责统一刻制(格式见附件2)。
其他需使用的印章,暂使用代征机构原有印章。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省级(含哈尔滨、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市)车购费稽征机构向省级国家税务局领取,逐级发放给所辖车购费稽征机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级车购费稽征机构均要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保管、领用、缴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严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非法使用。

五、最低计税价格

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发布。对于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规定逐级上报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部车购办)。由交通部车购办提出核价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发布。

六、收入的入库、核算和对帐

代征机构应在开立车购费收入专户的银行开立代征车购税收入专用帐户,所征税款暂按车购费上缴渠道解缴,核算和对帐暂按车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计、统计报表的编报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统计报表,由代征机构按车购费报表编报程序逐级上报交通部车购办,期末由交通部车购办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报表。

八、档案管理

车辆购置税档案,由代征机构负责建立、单独保管,待机构移交时一并移交。

九、机构管理

代征期间有关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仍由交通部门负责。
车购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十、征管经费

代征期间,代征机构征管经费,由财政部按照核定的预算向交通部拨付,并通过交通部逐级下拨。
各级代征机构应另行开立征管经费专用帐户,单独核算。

十一、其他

2001年1月1日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的车购费,在代征期间,由车购税代征机构负责追缴;代征期满,则由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追缴。办理车购费改税以前车辆相关凭证的丢补、过户、变更、转籍等手续,以车购费档案为依据。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国家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而车辆购置税的出台,又是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突破口,国务院要求初战必胜。因此,车购费改税工作开局是否顺利,对国家税费改革有重大影响。各级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同时,对于代征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