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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13:4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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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迅速推进我市的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位于北发[2001]37号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权负责管理园区的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放宽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凡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我市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均可入园。

二、税 费

第四条 园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在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外,实行减免十年所得税优惠办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减免量超过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部份,企业照章缴纳,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日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免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中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第九条 对在园区兴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由事业性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园区管委会归口代为收缴,定期与有关部门结算。

第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上交的有关规费,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并由管委会统收统支。

第十三条 实行收费公开制,通过公告及互联网形式定期动态公布《北海市企事业单位应收费用目录》(属国家、自治区规定必须收取的项目)。

第十四条 园区成立收费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园区企业减免费用执行情况。

三、用 地

第十五条 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以租赁方式用地。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兴建厂房及办公、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在园区的开发标淮厂房、基础设施、办公场所等项目,免交报建费用。

第十七条 园区内企业用地价格由管委会根据入园企业高新技术含量高低等因素确定。报政府批淮后实施。

第十八条 园区外企业迁入园区兴建工业项目,可与园区管委会等值置换土地,置换双方按协议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管委会可以利用置换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

四、服 务

第十九条 对园区项目建设实行“—站式”服务,特事特办。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通过园区土地滚动开发建立项目孵化基金,并为园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提供配套资金。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比本办法更为优惠,按最优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75号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本市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围绕节能降耗、自主创新、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主题,重点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主要用于奖励与市外(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公民、组织开展科技合作,实现科技成果在本市的产业化,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赋予的奖励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得到社会公认,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实施基础研究、科技著作、应用基础研究等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数可根据当年全市科研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总授奖项目数的百分之十。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同市外公民、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向我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一般不超过5个。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可以由下列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驻焦单位;
(四)市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五)市直大中型企业;
(六)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同时推荐两个以上项目的,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结论提出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许可的。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密封候选单位、候选人姓名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各奖项评审委员会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确定奖励种类及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将确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拟奖励种类、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书面的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材料应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在公示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推荐单位、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秘密,对所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五章 授 奖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额度为10—50万元人民币,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奖金数额为1万元,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提高。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每年拨款100万元建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励经费当年专项申请。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当年同时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奖金不重复发放,按最高奖金额计发。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获得者,应推选授予“焦作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优先推荐省级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及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成员资格和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焦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铁路公安干警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公安干警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1990年9月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公安教育培训工作旨在通过全面加强全路公安系统各层次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干警政治、业务、文化、军事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铁路公安工作的需要。公安教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基础,是加强公安业务建设,提高铁路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根本途径。为切实加强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调动广大干警参加学习政治、业务、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保卫改革开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任务,根据国家教委、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公安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凡参加路内外各级、各类公安大、中专院校举办的脱产、函授、自学考试和专业证书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干警,均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 教育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突出铁道公安的特点,强调学用结合,讲求实效,重点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4条 学历教育的成人大专招收40岁以下,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的干警。成人中专招收3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龄的干警。经铁路局批准,从铁路职工中招录公安成人中专生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招录人民警察的规定办理。
第5条 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招收35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毕业证书,五年以上专业工龄、专业对口的干警。中专专业证书班招收35岁以上,具有初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专业工龄,专业对口的干警。
第6条 岗位培训的对象是全路在职公安干警和保卫干部。其中已获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公安专业技术工作的干警,参加继续教育,免去岗位培训。
第7条 铁路公安干警凡参加电大、函大、业大等形式学习的,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对口及国家教委的有关入学规定,经本单位教育科(办)审核后,方可送培。

第三章 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第8条 铁路公安成人学历教育统一由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和齐齐哈尔、锦州、北京、兰州、济南、郑州、南昌、成都、柳州成人中等公安学校负责实施。岗位培训按照三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副科职以上干部和少数专业技术干部的岗位培训由部公安局负责;所队长由各铁路公安局负责;所队长以下干警由各铁路公安处负责培训。各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公安处所队长以下干警(含所队长)的岗位培训,归口由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公安处负责培训。
继续教育由部公安局委托有关公安院校负责实施。
第9条 各单位在办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和铁道部公安局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使用部公安局组织编写或规定的教材,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10条 各种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部教育司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考核。岗位培训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考试,培训后三个月按照《铁路公安岗位职务规范》要求进行考核。凡参加学习培训的干警,必须按标准学完规定内容,并经考试、考核合格之后,方能颁发证书。
第11条 各类毕业、专业、合格证书由办学单位填写考试成绩和考核意见,按部教育司、公安局有关文件规定:成人大专、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和普通中专毕业证书由部教育司验印;成人中专、中等教育专业证书由主管铁路局教育处(委)验印;科职以上干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部公安局验印;所队长以下干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各铁路公安局、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公安处验印。验印后由办学单位颁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12条 各铁路公安局、处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鼓励干警参加各级、各类公安大、中专院校学习,以及岗位培训对口专业的学习培训。局、处要成立相应的专职教育科(办),配备专职教育干部,组织、指导教育培训工作。
第13条 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教育、人事、组织及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年度招生工作及对送培干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人事、组织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干警教育培训计划,选调送培干警和对干警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中的业务教员、教材建设和对干警教育培训的业务考核工作。
第14条 在进行岗位培训的过程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教师,保证办学经费,搞好后勤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第15条 办学单位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用人单位要从各方面支持办学单位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教育培训工作做好。
第16条 各办学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实行军事化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17条 荣获铁路局、地、市级以上机关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记三等功以上者及边疆、山区和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成人公安大、中专院校和专业证书班者,优先录取。
第18条 脱产参加公安成人大、中专院校、专业证书班、岗位培训班和各种专业短期培训学习的干警,学习期间原工资照发,岗位职务不变。各种奖金、奖励和津贴,根据干警学习期间的现实表现和学习成绩评比发放。发放办法由各公安局、处协调送培单位和教学培训单位研究确定。
第19条 干警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专业证书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成绩,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提职、晋级、使用的依据之一。对已取得学历教育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干警,享受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20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根据干部任免权限,凡干警的晋级、提职、转干均实行人事、组织与教育部门任职会签制度,未经岗位培训的,教育部门不予会签。
第21条 新录用的民警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不合格者,应视情节决定补课培训,暂缓上岗或予以辞退。上岗后还应按《铁路公安岗位职务规范》规定的岗位工龄要求,重新列入岗位培训计划。新民警的岗前培训不纳入岗位培训。
第22条 凡已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与本岗位职务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证书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的干警,转换新岗位都要重新经过新的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23条 凡是公安大、中专院校(含自学、函授)毕业和取得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并与本岗位职务专业对口的干警,免专业技术理论的培训和考试,但要进行实际技能部分培训和岗位实际的考试、考核。
第24条 凡参加过公安机关及其他大、中专院校举办的与本岗位专业对口的短期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干警,只免该专业理论的培训和考试,但要进行规定中其他专业理论的培训、考试和岗位实际考核。
第25条 参加岗位培训考试二门(含)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课、补考直至及格;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应重新培训,停发培训期间的奖金、岗位津贴,重培后仍有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应调整其工作或调出公安部门。
第26条 在职干警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停发奖金、岗位津贴,不得上岗、晋级、提职、转干,调整其工作或调出公安部门。
第27条 内聘和外聘兼课教师的津贴,可按照《铁路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若干规定》和本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教师享受公安院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28条 此细则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所发各种规定中有不符合本细则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29条 本实施细则由部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