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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6-22 18:2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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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大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精神也先后下发了《暂行办法》,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中的
一些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各级计划部门安排计划时,在资金分配、投资指标、物资供应、外汇额度等方面留出适当比例,用于鼓励一些较大的、经济效益突出的经济联合体的发展。对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经济联合体或企业集团,可在计划中单列户头,大型联合项目也可在计划中专项加以安排,但不管哪
一级立的新建项目,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二、对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可以借给一部分新产品补助费予以支持,或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三、凡城市企业与乡镇企业联合的项目,能够做到短期投产,有经济效益,企业有偿还借款能力的,财政部门可用支农周转金予以优先安排,或给予贷款贴息。城市企业联合后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参加联合组织的集体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和设备贷款投资的
,其分得的利润可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四、凡企业引进省外资金来我省兴办企业,或改建、扩建车间、分厂,新增的利润分配后留给企业的部分,或企业向省内扩散产品而新增加的收入部分,免征调节税,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对经济联合组织引进省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被评为部优质以上后,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至二年的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六、要积极鼓励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含大专院校,下同)联合。今后安排新产品开发项目,要优先考虑有技术依托的生产企业和有接产单位的科研部门。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采用科研单位提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在计划上主管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贷款上银行要给予支持,对企业
纳税的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可从净收入中提取10-15%,用于奖励直接从事该项技术的有功人员,不征奖金税。
七、对经济联合组织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但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可发放特种贷款,支持其发展。企业还可以利用已参加生产周转的专用基金进行经济联合投资。
八、对历史包袱沉重、困难较大的企业,经过论证,如确有投资省、见效快、效益高的联合项目,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
对长期亏损的国营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当年盈利全部留给企业,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亏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促进其扭亏为盈,凡参加联合后所分得的利润,可允许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后的净利润不超过三万元的,可免征当年所得税。


九、对来我省或省内各地区间应聘帮助技术攻关、进行技术指导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根据协作项目的经济效益大小、地区远近、时间长短、技术高低等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其补贴金额由双方商定,在成本中列支。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对提供信息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的人员,可按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进行奖励。
十、联合企业内部协作产品的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通过联合调出调入的物资,允许按销地作价办法作价销售。对联合引进优质名牌产品或适销对路产品,质量达到“龙头”厂同类产品标准的,可执行“龙头“厂的产品价格。个别有困难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适当调整厂
、销价格。
十一、商业企业之间,商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所经营的商品,凡是各级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定价的,均由企业自行定价;凡是有规定价格的,都按参加联合组织的企业所在地统一规定的价格(包括浮动价格)执行。但商品在联合组织内部各企业之间的流转,可不受
现行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的限制,由企业自行商定。

十二、以补偿贸易方法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偿还投资的产品,价格可低于国家规定价格,具体价格由双方商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根据投资者的要求,也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其他产品补偿。
十三、省与各地每年要在地产资源和地方自行组织的物资中划出一块,用于经济协作和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联合项目。凡协作出省的大宗物资(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要列入全省协作计划和运输计划。
十四、凡联合生产出口创汇机电产品的企业,可从创汇奖励基金中多发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这部分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十五、对组建紧密型、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要由主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报各级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联合组织持批准文件和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1986年9月3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20个单位(名单及组成范围见附件一)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应在对外签定进口合同后,由企业(集团)及时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二)、合同副本和有关单证,经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
办理免税手续。企业(集团)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时应指定专一的归口单位。进口品名应清楚,资料应完备。
二、技术中心中试产品减免所得税比照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所字220号文规定,按税收管理权限向税务部门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定期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在使用项目投资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等手续,经审定,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确定零税率适用范围。
技术中心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技术中心组成范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1993年11月13日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科学规划和节省城市用地,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档次,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要控制多层住宅。为此,在《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凡住宅项目(包括别墅、公寓)建筑层数低于8层(含8层)以下和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小区内零星插建住宅项目(不含公开招标及拍卖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标准分别上调为:
(一)一级地上调300%;
(二)二级地上调200%;
(三)三、四级地上调150%;
(四)五级地以下上调100%。
三、凡与部队及军事院校原划拨土地实行联建商品房项目,按应交地价的75%收取。
四、凡未办理《中标通知书》的有关项目均按本规定发布时限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