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8]6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人防办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部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一日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省人防办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规定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建筑面积和缴费标准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制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主体、依据、范围、对象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其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收取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奖励、应急处置等所需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者统筹调剂使用。年度结余应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各地收缴的易地建设费,太原市规划区内按照15%的比例,其他市、县(市)按照1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 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是设区的市及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根据批准文件确定的收缴数额收取易地建设费,同时登记易地建设费台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7日内,填写《一般缴款书》,到本单位开户行将易地建设费缴入国库。“收款单位”填写财政厅(局),“预算级次”填写省、市(县)分成比例,“收款国库”为当地国库,“预算科目”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代号根据当年财政部制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费的当日,按照缴款书中所列的分成比例,分别作为省级和本级收入缴入省级和本级国库。
执收单位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易地建设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账,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批准文件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执收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7日内,将本级易地建设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省人防办。
第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将易地建设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欠缴、少缴易地建设费的,可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上级审计部门根据易地建设费的收缴情况,对未按规定上缴易地建设费的市、县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上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欠缴、少缴易地建设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易地建设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并编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其他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对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按照立项批准文件核定的易地建设费使用额度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对使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在编报年度决算时,应当将易地建设费收支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隐瞒应当上缴易地建设费的;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易地建设费的;
(三)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擅自使用易地建设费的;
(四)对使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未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8]6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有关要求及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其中财政扶贫资金、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已纳入相关财政专户管理的强农惠农资金,继续按原管理办法下达拨付到县市区。
第三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暂无条件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县市区,统一按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确定一家金融单位为全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强农惠农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与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在当地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户名格式为:××县市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及时将户名、开户行、账号、银行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财政联系人和电话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与当地农村信用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统一代办广大农户惠农财政补贴提存业务。各乡镇财政所与农村信用社在本乡镇的营业网点签订协议,并设立“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二章 省级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下达预算。市州财政部门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时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区或市级部门(单位)。
第八条 对省级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在预算指标下达并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5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通过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 对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中明确用于扶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通过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贷款银行或龙头企业。
第十条 对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中明确用于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支出,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后,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专户直接将资金支付到企业或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受理直接支付业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回单反馈省财政厅国库处。并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其收到和支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对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州并由市州部门或单位支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州并由市州进行二次分配到县市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划入所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四条 对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中列入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预算支出的,其支付管理按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相关部门或单位,并区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
(一) 对属于县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等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
(二) 对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各项惠农补贴支出,按照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的“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
(三) 对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出,将资金支付到贷款银行或企业收款人。
(四) 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直接发放给农民以及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强农惠农资金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有关账户。
第十八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和支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 组织制定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制度办法。
(二) 做好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措施和内部操作规程,按规定支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
(三) 组织、管理和监督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中由省级实施采购支出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 对县级财政部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资金支付的及时性和收款人信息等进行监督。
(五) 加强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对支付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有关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 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办法。
(二)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分配下达或拨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的支付管理与监督。
(三) 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出中由省级实施的工程、大宗货物和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
(四) 督促下级部门做好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州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 及时将上级下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区或市级部门(单位)。
(二)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 督促下级部门做好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和财务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 按规定审核办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 按规定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 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乡镇财政所“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负责核算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集中支付代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与县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监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代理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市州、县市区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