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07:4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县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考虑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企业都要设置质量管理办公室,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三至八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标准、计量、工商、商检等有关部门,要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控制、监督、检验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指定和委托检测条件好的检测、科研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检测机构为省级的质量检测站,形成全省的检测中心。有条件的县要
建立食品、煤炭等产品的检验站。
第四条 对现有的质量检验机构,要配备、增添必需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所需资金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所有企业都要健全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与其他部门合并和下放到车间。
第五条 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国家、部、省颁发的标准组织生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凡没有国、部、省标准的产品,经过批准企业要制订自己的标准。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的企业,不准生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节给予吊销质量合格证、计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没收。
(一)不按技术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
(二)食品、饮料、医药家用电器等产品不合格的;
(三)生产和销售国家和主管部门已公布淘汰产品的;
(四)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
第七条 对主要产品、名优产品、关系人民健康和安全的食品、饮料、医药、家用电器等产品,由省经委会同标准、计量、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季度检测、抽验。检查结果由省经委发布《质量检查公报》。
第八条 对有质量问题或不合格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退换和索赔制度。凡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经工厂修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用户有权退货,工厂应承担修理、运输费用和其他损失,否则,用户有权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产品出厂要有中文商标、工厂厂名、厂址、电话,必须注明出厂日期、批号和产品有效期。
第十条 对质量工作,所有企业及主管部门都要实行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负责。各部门、各企业要层层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包括采购人员的采购责任制)。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搞得好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表彰、奖励、晋级;
对搞得不好的要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在规定限期内质量搞不上去的企业厂长、经理要撤换;对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丢掉优质名牌产品称号的厂长,要给以处罚;对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创优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重奖;对忽视产品质量、生产劣质产品甚至玩忽职守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要给责任者以行政、经济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情况。对打击报复质检人员的行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企业都要建立科学的质量考核制度,把质量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同企业留成、职工工资、奖金密切结合起来。企业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中,要加大质量指标所占的比重,具体比例由各行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要占百分
之三十到六十。技术密集、工艺复杂、加工精细的企业,要采用质量系数法,实行质量否决权或限制产量,推行质量奖。
第十三条 真正实行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凡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部、省优质奖的产品的价格,企业可分别向上浮动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十。对可以降等使用的某些产品,企业不得自定价格出售,要由行业、部门与物价部门协商,按照低质低价的原则确定售价,不
得高于合格品的价格。
第十四条 对名优产品要优先安排生产,优先供应原材料、燃料、动力,优先安排技改资金和外汇,优先安排运输。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名优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提高相应比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百分之一至三。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种质量单
项奖,其中用企业留利支付的奖金,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五条 名优产品质量下降的,企业要限期整顿,保证产品信誉。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属省优产品,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取消称号;属国优、部优产品,上报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建议撤销优质产品称号,停止享受一切优惠待遇,不准继续使用优质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对集体、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的产品质量,实行行业归口和主管部门相结合,以行业为主的管理体制,行业和主管部门要进行技术指导、质量培训,加强测试手段,做到产品生产有标准,出厂有检验。同大中型企业搞联营、技术转让和承担接收大中型企业加工任务的乡镇企业
,大中型企业应协助搞好管理,加强技术指导,按标准检验,把好质量关。
第十七条 所有企业都要从市场预测、产品开发、工艺制定、零部件生产、整机装配、产品检验到销售后技术服务,从主机质量到配套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出厂,实行全过程和全员的质量管理。要大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关键工序要建立质量管理点,把保证
产品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基层。要加强质量信息反馈和企业各项基础工作,健全充实计量、测试手段,搞好原始记录。在制品管理和统计工作,严格工艺纪律,逐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经济合同法》、《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有毒食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质量工作
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法分子。
第十九条 对倒卖、伪造、盗用商标,制造假冒产品,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责令赔偿,并没收非法所得。凡是制造假药、假酒、毒品和有毒食品,造成死、伤、残事故的,对责任者要依法严惩。对纵容、支持、包庇这些违法行为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经
济部门要密切配合司法部门,不得阻挠,不得徇私情。
第二十条 各地、市,省直各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9月11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石油工业部:
你部(87)油开字第398号《关于申请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自行监察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的专用性,现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能完全满足生产要求,建议由你部制订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如产品系列、产品设计、产品质量标准和运行管理规定等,以作为统一遵循的依据,并由你部责成有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完成加热炉的系列
定型设计,以提高加热炉的性能。
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劳动部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承担,以保证制造质量。对壳体内有高压油管的加热炉,制造单位还应能满足这方面的技术要求。
二、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要求,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砖砌的盘管、排管型式除外)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专门授予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宜由产业部门自行监察。加热炉是石油部门的专用设备,你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出发多做工作,我们认为是对的,希望我们共同配合,以保证该项设备的安全使用。
过去我部有关业务部门对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的安全监察的意见,如有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1987年9月14日

国家粮食系统检验、防治、粮仓机械技术人员职责权限试行规定

粮食部


国家粮食系统检验、防治、粮仓机械技术人员职责权限试行规定

1980年3月1日,粮食部

一、总则
(一)为了明确国家粮食系统检验、防治、粮仓机械技术人员(简称技术人员,下同)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为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属粮食系统正式编制的从事检验、防治、粮仓机械工作的职工,经过考核,符合规定,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实行技术人员待遇。检验员应由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统一制定、发给《检验员证书》。
(三)从事检验、防治、粮仓机械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稳定在技术业务岗位上,不要轻易调离技术岗位,不要兼职过多。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技术学习时间。
(四)技术人员要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做到又红又专。
二、技术人员职责
(一)技术人员必须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对经办的技术业务负责。
(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检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依质论价”的政策和粮油技术标准(包括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粮油国家标准、部标准和省、市、自治区标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公正地、准确地评定粮油等级,对国家、对生产者、对消费者负责。
防治技术人员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保粮方针,认真执行“储粮虫霉鼠雀害防治办法”等规定,遵照“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综合防治方法,确保储粮安全。
检验和防治技术人员还应负责检查装粮器材和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状况,防止传播害虫和污染粮油。
粮仓机械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国家粮油仓库机械管理试行办法》,不断研究、提高粮仓机械的性能、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技术人员有责任组织从事粮食保管、检验、防治和机械、仪表操作的职工,大练基本功,熟悉应知应会的有关各项业务,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节约开支,提高工效。
(四)技术人员应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经常积累资料和技术数据,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改进工作。
(五)技术人员对业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必须严格坚持科学性、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协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科学实验,开展技术革新、技术革命。
(六)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规定认真及时填报各种业务报表。在完成一项工作任务或结束一项试验研究工作后,均应作出专题总结报告。
(七)技术人员应参加编制有关机械设备、仪器、杀虫药械和劳保用品等的配备购置计划及检验、防治和粮仓机械经费计划。
(八)技术人员除作好本职工作外,还应积极向社队传授粮油检验、保管等技术,提高社队粮油质量,保管好社队粮油,减少损失损耗,并能节约劳力,减轻劳动强度,支援农业生产。
三、技术人员权限
(一)检验技术人员有权验质、定等和签发粮油品质检验证书。防治技术人员有权提出防治措施和主持熏蒸等防治工作。粮仓机械技术人员对本单位粮仓机械设备的选择、配备、工艺要求和经济管理等有权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技术人员除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外,对于随意变更或违反国家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等行为,有权制止,并向领导反映或越级上报。
(三)检验、防治技术人员可以对储存、加工、销售和调出、调入的粮油品质,以及包装、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事态的发展可采取紧急措施。
(四)技术人员对检验、防治和粮仓机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但在意见未被采纳以前,仍应执行原规定。
(五)检验、防治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报销粮油保管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的审核工作。粮仓机械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机械设备及零件的购置、领用、报废等审批工作。
四、技术人员考核与奖惩
(一)对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在平时业务考绩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一般一至三年进行一次,有突出成就的,可以随时考核,破格提升。
(二)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有创造发明、技术改进、重要合理化建议或在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的发生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国家有显著贡献者,均应根据其贡献大小,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三)技术人员玩忽职守,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纪律、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泄露机密,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者,应当分别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严重者应负法律责任。
(四)凡因严重失职或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技术工作者,应妥善安排改作其他工作。原发给检验技术人员的《检验员证书》应予收回。
五、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粮食部门所有检验、防治和粮仓机械技术人员。
(二)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