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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决议

时间:2024-06-16 06:2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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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决议
省人大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在第十二次常委会上省人民检察院又书面报告了关于贯彻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的情况。大家认为,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
于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集中力量打击经济犯罪,查处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进我省的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新的贡献。
但是,反腐败斗争特别是对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加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抓得不力;二是查处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案件还有一定干扰和阻力,难度较大,进展缓慢;三是有些地方
执法不严,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反腐败斗争和查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进展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会议强调,要继续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在反腐败斗争中切实抓好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槛处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必须进一步统一各方面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查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
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要严格依法办案,严肃办案纪律,排除办案干扰,对为犯罪分
子说情开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阻碍、干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或者瞒案、压案不报的,要严肃处理。要进一步把检察机关的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结合起来,继续加强举报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尽快查处和公布一批大案要案。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在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帮助检察机关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进一步改善办案条件,支持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把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更有成效地进行下去。




1994年8月30日
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上诉制度


何志远

澳门大学中葡翻译学士、中文法学士、葡文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刑事诉讼法主要有三个目的:体现公正及发现事实真相、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以及重建法律上的安定〔1〕。经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第1/97号宪法性法律修正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于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文确定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辩护保障〔2〕,但由于澳门主权的移交,该项基本法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停止在澳门生效,因此,我们希望能借助《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继续这保障。然而,在《基本法》内我们似乎找不到任何条文直接规定上诉权作为针对有罪刑事判决的基本权利。但是,《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生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确认上诉权,其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此外,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除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外,嫌犯在诉讼程序中任何阶段内特别享有下列权利:
a)在作出直接与其有关之诉讼行为时在场;
b)在法官应作出裁判而裁判系对其本人造成影响时,由法官听取陈述;
c)不回答由任何实体就对其归责之事实所提出之问题,以及就其所作、与该等事实有关之声明之内容所提出之问题;
d)选任辩护人,或向法官请求为其指定辩护人;
e)在一切有其参与之诉讼行为中由辩护人援助;如已被拘留,则有权与辩护人联络,即使属私下之联络;
f)介入侦查及预审,并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其认为必需之措施;
g)获司法当局或刑事警察机关告知其享有之权利,而该等机关系嫌犯必须向其报到者;
h)依法就对其不利之裁判提起上诉。”
该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亦规定:“对法律无规定为不可上诉之合议庭裁判、判决及批示,得提起上诉。”
由此我们可以肯定,被确立的除有上诉权外,还有可提起上诉原则。

二、澳门刑事诉讼事宜的法渊源

基本上,澳门的刑事诉讼法律有两个渊源: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3〕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者是基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全面行使主权,在过渡期问题上对法律体系进行本地化的成果,其目的是为澳门提供因应其特色的合时及适当的法律工具,却不失其大陆法系的特点。后者是在法律范畴内对“一国两制”原则的体现及保障,亦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律,规范以保护人的尊严、尊重人民意愿、保障公民权利,及以自由主义作为社会基础的民主体系。
须注意一点,随着澳门主权移交,在普通法例方面引入若干修改,使其与《基本法》接轨是很自然的,这样的立法修改无可避免地牵涉到澳门的司法组织领域及刑事诉讼法领域。为此,本人认为有须要简介一下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第9/1999号法律)当中,对本文主题的探讨至为重要的某些方面。
《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一条第一款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七条则规定:“为着对法院裁判提起上诉之目的,法院分为若干等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基本法》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终审法院为法院等级中的最高机关,有权限“审判对中级法院作为第二审级所作的属刑事的合议庭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只要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对该合议庭裁判系可提出争执者”〔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三)项〕。第七十三条对《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关于上诉的规定作出了重要修改如下:


“第三百九十条
(不得提起上诉之裁判)

一、对下列裁判不得提起上诉:
a) …………
b) …………
c) …………
d) 由中级法院在上诉中宣示之非终止案件之合议庭裁判;
e) 由中级法院在上诉中确认初级法院裁判而宣示无罪的合议庭裁判;
f) 由中级法院在刑事上诉案件中就可科处罚金或八年以下徒刑所宣示之合议庭裁判,即使属违法行为之竞合之情况亦然;
g) 由中级法院在上诉中确认初级法院就可科处十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所作的裁判而宣示的有罪合议庭裁判,即使属违法行为的竞合的情况亦然;
h) 属法律规定的其它裁判。
二、…………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上诉的依据)

一、在同一法律范围内,如终审法院就同一法律问题,以互相对立的解决办法为基础宣示两个合议庭裁判,则检察院、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得对最后宣示的合议庭裁判提起上诉,以统一司法见解。
二、如中级法院所宣示的合议庭裁判与同一法院或终审法院的另一合议庭裁判互相对立,且不得提起平常上诉,则得根据上款的规定提起上诉,但当该合议庭裁判所载的指引跟终审法院先前所定出的司法见解一致时除外。
三、在该两个合议庭裁判宣示之间的时间内,如无出现直接或间接影响受争论法律问题的解决的法律变更,则该等合议庭裁判视为在同一法律范围内宣示。
四、仅得以先前已确定的合议庭裁判作为上诉的依据。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

深劳〔2004〕19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
  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能培训经费补贴,专款专用。
  第四条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的比例超过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规定的比例标准,或当年度新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30人以上(含30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本单位达到一定规模,且管理比较规范。
  用人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吸纳就业方面确有重大潜力的,也可认定为再就业基地。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及非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
  第六条 再就业基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劳动局委托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实地考察通过后,由市劳动局组织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三)市劳动局对评审通过的单位颁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证明书》及牌匾。
  第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实行年度复核制。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复核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服务中心复核通过后应提请市劳动局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
  第八条 经认定为再就业基地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视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