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57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九五”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大力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为加快教育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切实加强教育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江宁区等13个县(市、区)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授予陈静等76位同志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授予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教育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各地各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不懈地推进教育强省建设,不断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2.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3. 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共13个)
南京市江宁区 无锡市惠山区 铜山县
常州市武进区 昆山市 海门市
连云港市连云区 盱眙县 大丰市
扬州市邗江区 扬中市 姜堰市
宿迁市宿豫区
附件2: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共76名)
陈 静(女)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张恩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高级中学
王 强 南京市宁海中学
王占宝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马 辉 南京市雨花台中学
顾吉祥 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
马晓洪 宜兴市实验小学
张 静(女) 无锡通德桥实验小学
冯 朴 江苏省天一中学
张志杰 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
李 芮(女) 徐州市第二中学
蒋松勤 丰县教育局
胡道旭 江苏省沛县中学
赵建华 江苏省运河中学
吕朝阳 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
林小场 新沂市新安小学
杨旧生 金坛市城南小学
霍超群 溧阳市光华中学
丁 方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虞 俊 常州技师学院
林 荣 张家港市双山初级中学
邹丽芳(女) 常熟市中学
王文英(女) 太仓市朱棣文小学
惠 兰(女) 苏州市平江实验学校
徐 洁(女) 苏州市觅渡中学
秦建新 启东市紫薇小学
张必忠 江苏省如东高级中学
吴和平(女) 南通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
蔡长春 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
丁正祥 江苏省如皋中学
杨庆真 连云港市教育局
赵 永 灌云县下车中学
马如印 东海县桃林中心小学
冯永升 东台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张达富 江苏省响水中学
程如顺 盐城市大冈中学
徐 瑢(女) 江苏省盐城中学
张 亚 江苏省建湖高级中学
韦彩芹(女) 淮安市实验小学
于文高 淮安市淮州中学
周向前 淮安市楚州职业教育中心校
丁爱军 江苏省扬州中学
陈金国 仪征职业教育中心校
桑林香(女) 江都市邵伯中心小学
石树伟 宝应县柳堡镇中心初级中学
朱万喜 丹阳市第六中学
殷文南 镇江市丹徒区教育局
方复镇 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
方嘉祥 句容市教育局
刘嘉喜 江苏省靖江高级中学
黄 敏(女) 江苏省泰州中学
马宝旺 江苏省黄桥中学
顾晓虎 宿迁学院
姜亚明 沭阳县北丁集初级中学
郑为双 江苏省泗阳中学
邢定钰 南京大学
蒋建清 东南大学
黄锦安 南京理工大学
刘 苏(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郭青龙 中国药科大学
汪永进 南京师范大学
王 浩 南京林业大学
周建伟 南京医科大学
邵群涛 南京工程学院
陈 龙 江苏大学
陈 群 江苏工业学院
薛元龙 扬州大学
匡亚莉(女) 中国矿业大学
王建梅(女)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王 辉(女)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张 昉(女)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方希修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杨晓宁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郑在柏 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黄加忠 淮阴卫生学校
茅建民 扬州商业学校
附件3:
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共10个)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高泾社区
常州市华英文教基金会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淮阴卷烟厂
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7部队
南通市第三建安公司九分公司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
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00号)同时废止。
20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