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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6-29 09:0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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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设施防震减灾的基础性工作, 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至几十年或更长时间内地震危险性预测及其影响的评价,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基本烈度复核、场地稳定性评价、地震小区划等工程地震工作和重大工程在建行运营期间的地震环境监测。
第三条 全省境内凡按有关规定应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并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工程总体规划和立项审查程序,作为审查的必备内容。

第二章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第四条 辽宁省境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以《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及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
第五条 为使工程建设合理设防,应根据工程场地条件、 工程重要程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根据国家地震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_89)》以下场址?
墓こ逃凶诺牡卣鸢踩云兰酃ぷ鳎?
(一)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二)位于康平、昌图、西丰、法库、新宾、桓仁、宽甸、凤城、建昌、凌源、建平、喀左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县(市)域范围内新建的重点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省级以上新建设的开发区。 2、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以下新建工程应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论工作: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标示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规定的甲类工程; (三)经省地震局、建设厅、计委共同
商定, 需要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六条 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 遭受地震破坏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在建及运营期间要进行地震环境监测。
第七条 根据“90 区划图”的使用规定, 大部分工程项目都可直接将“90区划图”中的地震基本烈度(50年超越概率10%的烈度值)作为设防依据。 需要重新核定地震基本烈度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关于地震基本烈度鉴定工作规定》([1979]建发抗字第146号)和《关于地震基本?
叶燃üぷ鞯牟钩涔娑ā罚╗1980]震发科字第391号)文件的要求,由计划、建设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辽宁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队伍的资格审批和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批工作,其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地震局。
第九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地震局的指导下, 负责对《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辽宁部分的解释和修定工作。
第十条 省、 市计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的地震设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没有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准立项、不准开工。
第十一条 省内凡有条件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 均可以向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凡外省单位到辽宁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需先到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注册,经允许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其收费项目与标准,依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安39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实际工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及在学术、技术上有突出贡献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负责人与直接责任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日语的含义是:
1、地震基本烈度系指在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率为10%的烈度值。
2、工程建设项目系指在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3、重点工程是指如遇到地震破坏时会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4、特殊工程是指遭受地震破坏会产生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对政治、经济、 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工程。
5、可能产生严重次生产灾害的工程是指如受地震破坏产生放射性污染、 剧毒气体扩散、大爆炸、洪水泛滥等工程。



1994年2月26日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外经贸配发[2002]579号
  

  为推进金关工程建设,落实外经贸信息化建设的三大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并方便快捷服务于企业,全面实现进出口许可证签发与管理的网络化,在2002年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发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作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重要子系统,是国家金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配额管理机关、许可证发证机构、海关及进出口企业,对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审批、同海关的联网核查等整个进出口业务和管理的各环节实现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闭合网络,从而贯彻落实了国务院领导提出的“要抓紧实现全面联网并进一步走向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指示精神。该系统减少了办证流程,提高了办证效率,降低了办证成本,完善了发证管理,强化了监控手段,同时也将进一步增强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签证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网上申领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

  二、为保证企业联网申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广,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先后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地进行了试点,并举办了三期全国发证机构签证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班,具体落实了全面推广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有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收到了良好效果。各发证机构要积极做好企业网上申领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得到企业的支持和配合,确保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发证机构要注意收集企业在办理网上申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向我部反馈各种相关信息。我部还将对各发证机构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发证机构于明年一季度末将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执行情况书面报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四、考虑到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推广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发证机构要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各地的代表处加强联系,做好应急预案。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成立了技术、业务支持服务保障小组,设立了服务热线,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和企业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技术、业务保障措施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许可证管理系统运行暨网上申领许可证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外经贸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许可证管理系统运行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
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许可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同时保证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推广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处理问题的原则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经过一年多的运行,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也通过了近一年的试运行,实践证明该系统能够满足日常发证工作的需要,并适应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实际要求,因此在全面推广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在本系统范围内予以解决。

  (二)一旦企业网上申领系统出现故障,企业无法通过网上递交、打印申领单时,发证机构应首先保证企业及时领取证书。

  二、技术保障措施

  (一)配额来源数据处理办法

  1、进口配额数据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外资司、机电司)、国家化武办、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配额数据,各发证机构根据商品管辖权限可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

  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由许可证事务局录入,各发证机构直接使用。

  2、出口配额数据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外资司、机电司)、国家化武办、国家环保总局、两部委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和地方的二次分配数据,各发证机构根据商品管辖权限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一次分配数据由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从电子商务中心录入的数据中提取)。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其他部委下达的配额数据如无电子数据,请报外经贸部协调解决。

  (二)发生技术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处理方法

  1、线路故障影响发证时,区分情况按以下方法解决:

  (1)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CIECC中心)与CIECC中心代表处之间的专线连接出现故障,导致发证机构不能正常使用发证系统时,可用调制解调器拨号方式连通CIECC中心后发证。

  (2)发证机构与CIECC中心代表处之间的专线出现故障,可用调制解调器拨号方式连通CIECC中心代表处发证。

上述二种情况,由于是拨号上网,数据传输速度较慢,因此仅用于应急发证,专线恢复后,应立即切换回专线连接。

  (3)企业由于线路、设备等故障不能在网上递交、打印申领单,可恢复受理纸面申请方式,解决企业急于领证的问题。

  (4)对于企业不能正确安装设备驱动程序、不能正确连接到申领系统、不能正确填写电子申领单、不能正确打印申领单、不能正常查询申领单状态的情况,发证机构要提请企业注意仔细阅读下发的培训教程,有关技术问题可与技术支持热线联系。

  2、CIECC中心主机系统瘫痪,完全不能运行的情况:

  由各发证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报经许可证事务局同意,向海关出具保函,解决企业急需,待系统恢复后补发许可证;

  三、退换证问题

  2002年度的许可证直接在现行系统中进行退换,各发证机构不得倒签或提前发证日期,2001(含)年以前的许可证退换,报许可证事务局解决。

  四、投诉及热线联系制度

  为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分别设立了投诉电话和热线值班电话,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在使用和推广中遇到的问题。

投诉电话:

  许可证事务局:010-65225868;65225870;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010-67800108。

热线电话:

  许可证事务局:010-65225875;65224689;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010-65129170(电子钥匙)
         010-65129141(申领系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加强市容管理,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新政办〔2005〕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设置工作,应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以不影响市民出行、不影响交通、不扰民、维护市容环境为前提,在市区内部分居民聚集区和小街巷统一规划设置一些临时便民摊点,缓解因市场不足给市民带来的生活不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设置范围
  (一)便民服务点设置。在宽敞的小街巷一侧、居民社区院内、沿主次干道部分胡同口5米以内的胡同一侧设置临时日杂、修鞋配锁、修自行车、馒头面条、蔬菜、早点便民服务点。
  (二)烧烤摊点设置。在外环农贸市场内设置烧烤等消夏夜市。
  (三)临时摊贩区设置。在个别次干道、断头路、小街巷、待建工地、空闲院内设置临时摊贩区、早市。
  (四)时令摊点设置。根据季节特点,在宽敞的小街巷一侧、沿主次干道部分胡同口内、居民社区院内设置西瓜销售点。
  三、申批程序
  凡在市区内设置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需以区为单位统一上报,市城管局受理,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批准后方可设立;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标准,认真搞好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开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内摆摊设点;在此规定之前设立的临时摊贩区(点)和早夜市由辖区政府和管理单位重新申报。
  四、管理标准
  (一)定位标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必须定位标注,由建设单位统一挂牌画线,指定摊位区域,注明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单位、责任人姓名、监督电话等内容,便于群众监督。商户要在指定区域内按要求经营,不准超越界线摆摊设点,达到摆放有序,整齐划一。
  (二)规范统一。摊贩区的货架样式要统一,规格尺寸要统一,总体色彩要统一;便民服务点的活动伞(棚)要统一。
  (三)经营时间。便民服务点早5点—8点,晚17点—21点(日杂、修鞋配锁、修自行车除外);早市收摊时间不得迟于7点30分;夜市出摊时间18时,收摊时间不得迟于当日23时;临时摊贩区5时—21时;临时西瓜销售摊点经营时间为6月1日—8月31日。
  (四)强化管理。所有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均要按要求配备垃圾容器,统一摆放位置,禁止乱泼乱倒,乱丢乱扔;经营品种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经营人员要身体健康,禁止带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参与经营;摊点内要有专人保洁,随时清除污物,始终保持摊点区域和周围干净卫生。
  五、管理责任
  临时摊贩区、便民服务点和临时西瓜销售摊点的管理由各辖区城管局全面负责,实行定岗定位定责任的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管理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日常督查工作,依照摊点有关考评细则,坚持月检查、季排名、半年总结讲评制度,对管理严格、制度落实、服务质量好的摊点管理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摊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