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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01 11:2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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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防治在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使用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也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需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跨县级市(区)及市属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的建城区及青岛高
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时一并代征,按季度划拨给青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时,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15%上交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县级市(区)直接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45%返还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交、返还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

第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主要用于:
(一)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
(二)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三)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宣传、教育;
(四)水土流失监测仪器、设备费用;
(五)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费用;
(六)水土保持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必须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一)弃土弃渣必须运到规定的存放地堆放;
(二)开挖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排水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
(三)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按规定恢复表层土和植被;
(四)废弃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
(五)其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
上述治理措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将所需费用纳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措施报告中的防治费用概预算。

第十二条 进行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措施报告进行治理,并按防治费用概预算,将防治费用按规定存入农业银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进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责任单位和个人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代为治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防治费用概预算确定的款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无防治费用概预算的,按下列标准交纳防治费
用:
(一)需要恢复植被的,按其破坏和占压土地面积每平方米交纳1元;
(二)需要恢复表层土的,按每平方米交纳3元;
(三)弃土弃渣的,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交纳3元;
(四)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按实际工程造价交纳;
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的或不便按前款所列标准计算的,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至1.5%交纳防治费。
上述标准因社会经济发展而需调整时,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交纳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全额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十四条 跨县级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经批准按前条规定的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全部返回县级市(区),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治理。

第十五条 应当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交款通知后15日内办完交款手续。逾期不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承担水土流失治理责任的单位、个人逾期不治理又不交纳防治费的,按《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保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关于印发昭通市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昭通市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昭通市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及事件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因药品质量原因或药品不良反应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影响公众健康的群体性或连续性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2)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3)因群体性接种疫苗或服用药物造成人员死亡,或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昭通市内涉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Ш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药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一旦发生较大(Ш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药品安全事件,经确认后启动本预案,同时按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市各级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4 分级
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我市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药品安全事件(Ⅳ级):是指在一个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未造成人员死亡,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5人少于30人的事件。
(2)较大药品安全事件(Ш级):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县(区)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出现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30人少于50人,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Ⅱ级):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县(区)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死亡超过5人少于10人,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50人少于100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4)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I级):是指事件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人,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的人数超过10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药品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反应快速、统一指挥、整合资源、群防群控、公众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指挥机构
2.1.1 成立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市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指挥机构。当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时,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协调。
2.1.2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昭通日报社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2.1.3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省有关应急机构和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性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全市特大、重大和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有关应急机构和市应急委报告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省有关应急机构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安全应急办”),属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我市特大、重大和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2.2.2 市药品安全应急办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2.3 市药品安全应急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市药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指导各县(区)编制、修订药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全市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预测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省有关应急机构、市应急委和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咨询机构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建立药品安全事件专业人才库,在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供处置药品安全事件的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3 运行机制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处置、善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部门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各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快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一旦启动,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3.1 部门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药品安全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负责药品安全事件的日常监测及监测报告,及时掌握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队伍, 做好经常性的培训工作和演练工作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负责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裁定、处理等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昭通日报社):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药品安全事件的宣传报到,及时、准确、全面报道全市药品安全事件控制的措施及处置情况,正面引导群众,做好正确舆论导向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药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牵头实施,对处置药品安全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四)市财政局:负责将药品安全事件预防、监测、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和心理救助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裁定工作。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领域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裁定工作。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药品广告监管;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裁定工作。
(八)市公安局(含市交警支队):及时封锁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处置的车辆、工作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九)市民政局:划拨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药品安全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或死者家属提供救助,对实施应急处置和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造成药品安全事件以及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十一)市教育局: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十二)其它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2 监测与预测
3.2.1 市药品安全应急办要有计划地开展全市药品安全隐患的监测、预测和分析工作。重点要加强对放射性药品、危险化学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疫苗、血清、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品种的监测、预测工作,全面掌握全市药品安全状况、发展事态。
3.2.2 必要时,市药品安全应急办可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到的各类药品安全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主体
市、县(区)药品安全应急办是受理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向上级报告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
3.3.2 报告责任人
(1)市、县(区)药品安全应急办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药品安全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市、县(区)药品安全应急办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3)从事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消费者。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药品安全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药品安全应急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3 市药品安全应急办通过预测分析或接到报告,可能发生特大(I级)、重大(Ⅱ级)和较大(Ш级)药品安全事件的,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或同时向省有关应急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
3.3.4 药品安全事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名称,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危害程度,存在隐患,采取的措施及请示解决的问题等。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3.5 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药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已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3.4 预警
3.4.1 市、县(区)药品安全应急办通过监测、得到报告或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根据该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等级,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布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1)县(区)药品安全应急办根据监测得到和接报信息,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药品安全事件,在2小时内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发布Ⅳ级(一般)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2)市药品安全应急办根据监测得到、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Ш级)药品安全事件,实地了解情况后,在2小时内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Ш级(较大)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3)市药品安全应急办根据监测得到、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药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市应急办向市应急委报告并按照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Ⅱ级(重大)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4)市药品安全应急办根据监测得到、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大(I级)药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在2小时内同时报告市应急办和省应急办,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发布I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3.4.2 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药品安全事件的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4.3 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发布机关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4.4 药品安全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台、通讯网络等方式发布。
3.5 应急响应
市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根据事件级别,由各级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处理。
3.5.1 先期处置
3.5.1.1 发生或可能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的县(区)药品安全应急办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3.5.1.2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区)药品安全应急办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等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药品安全应急办报告。
3.5.1.3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县(区)药品安全应急办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药品安全应急办。
3.5.2 本预案的启动
3.5.2.1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药品安全应急办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Ш级)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市应急委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成立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应急机构详细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事件处理情况。
3.5.2.2 上一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随之启动。
3.5.2.3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评估预测,药品安全事件达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3.5.3 现场指挥
3.5.3.1 本预案启动后,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5.3.2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救援、救治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保障和支援。
(4)开展发生事件原因的调查及裁定、处理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
3.5.3.3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和心理救助等工作。
(2)应急保障组:由发改委、财政、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警支队、教育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筹备医疗救护的器材、药品及应急所需的相关物资,做好应急处置的经费、物资、治安和交通保障工作。
(3)事件调查处理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监察局、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过程,核实相关技术鉴定结论,分析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依法对造成事件的违法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
(4)综合信息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宣传部、广电、报社、卫生、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人员病、亡和财产损失统计,信息报告及新闻报道等工作。
3.5.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或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现场进行清理,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状态,并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测和评估,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4.2 责任追究
对在药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3 总结
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要总结经验,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并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药品安全事件积累经验。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市药品安全应急办建立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系统,由市药品安全应急办负责承担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药品安全应急办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市应急委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5.2 医疗保障
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3 人员保障
各级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参加事件的应急处理。
5.4 技术保障
药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或鉴定机构承担。当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受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委托,相关检测或鉴定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检测或鉴定,为药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5.6 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药品安全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其它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部门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5.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药品消费,防止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连续性出现药品不适反应是指在较短时间内不同患者使用同一药品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与用药有关的不适反应。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6.3 发生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时,参照本预案执行。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86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04〕82号)第三条第1款和第7款的要求,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45分量化分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聊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列入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四)省、市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五)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考勤情况。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将《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1款分解若干内容,年终同第7款一并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6分。本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问题,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2分,得8分;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在某项工作上有较大突破和创新加4分,得10分;完成确定任务不足60%的为0分;《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明确具体任务的得基本分6分。
(三)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等安排的重要工作)7分。此项设基本分5分。有专项督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效果明显,并按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加2分,得7分;无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落实又不到位,并不按时报送的在基本分中扣2分;没贯彻,不落实,又不报告的为0分;年度内无专项督查任务,但能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的,得基本分5分。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6分。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顺利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的加4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问题,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代表和委员解释的加3分,得9分;虽然书面向代表和委员作了答复,但由于主观原因,问题解决不彻底,代表和委员又不十分满意,无论办理了几件,只要出现一件的,就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无论承办了几件,只要出现一次既没有解决问题,又没有书面答复的即为0分。办理10件以上,且代表或委员都满意的每件加0.2分,不设上限。年度内无承办建议或提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得基本分6分。
(五)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6分。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解决了实际问题的加4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的加3分,得9分;无故超时限办理,即使办理后领导和当事人比较满意,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况,在基本分中均扣1分;敷衍了事办理,问题解决的不彻底,每出现一次均在基本分中扣2分,直到0分;不办理,也不汇报的,只要出现一次,即为零分,以后每出现一次再扣1分,不设下限。办理10件以上,且办理及时,问题得到圆满解决的,每件再加0.2分,不设上限。没有承办任务的得基本分6分。
(六)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3分。此项设基本分2分,全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40条政务信息并被采用5条得基本分2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1条加0.1分,被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府办公厅并被采用1条加0.2分,被国办采用1条加0.3分,被省、市领导批示1条加0.3分;全年上报信息不足40条,每少报10条扣0.5分;全年未报一条信息的得0分。信息工作完成最好的最高得3分。
(七)重要会议考勤情况5分。此项设基本分3分。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凡是明确要求到具体人参加的会议,每次都参会,并且不迟到、不早退加2分,得5分;每次都参会,迟到或早退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经市主要领导准假的不扣分;无故不参会或让其他人员代替参加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1分,累计三次以上为0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
(一)本办法所有考核内容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分别和市人大、市政协联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