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排污收费对象的复函

时间:2024-07-24 10:5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排污收费对象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排污收费对象的复函

环函[2001]2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环境管理对象的请示》(川环发[2001]4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和28条分别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4条第二款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并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治理污染责任以及其他法律义务。

  据此,某单位承租另一单位的生产设施,若该承租单位在承租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则该承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承租单位不得以租赁合同的约定为由,改变或者推脱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民间艺人是我国社会主义文艺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活跃人民文化生活,进行宣传教育的一支力量。为了充分发挥民间艺人的积极作用,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应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总的原则是,要贯彻“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要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因地
制宜,区别对待。根据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艺人系指长期以演出书曲、二人转、杂技、皮影等民间艺术为职业的艺人。
二、民间艺人登记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受社会主义,遵守政府法令,执行民间艺人管理工作各项规定;
2、具有一项民间艺术专长,能演出或掌握一定数量的内容积极健康的剧(曲)目;
3、有一定的表演说唱水平,具备从事营业演出的业务能力;
4、作风正派。
凡是具备上述条件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生产大队、街道)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公社签置意见,报县一级文化主管部门考核登记,发给职业民间艺术证或半职业民间艺人证。
三、民间艺人进行营业性演出,须向县(市、区)文艺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发给演出证。能就近就地组织合作演出的,发给集体演出证。无证不准演出。严禁私自搭班演出。半职业民间艺人发给定期演出证,但一定要坚持“农忙务农、农闲从艺”,不准搞长年演出。
民间艺人证件,每年须经所在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考核复查后,方可继续使用。对违反民间艺人管理暂行规定,又屡教不改者,不予重新登记,停发演出证。
四、职业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范围,一般应限定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要赴外县演出,须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介绍,并须先征得前往演出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半职业民间艺人原则上在本公社演出,如需要到邻县演出,须经公社文化站批准(没有文化站的
地方要经公社批准),并征得前往演出公社同意。无论是职业或半职业民间艺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社、出县演出。在进行营业演出时,都要认真填写《民间艺人演出手册》(时间、地点、场次、节目、收费),由接待单位签字备查。凡系外地民间艺人来我省演出,必须持有演出证,
并由所在县(市、区)文化局具函介绍,经我省有关县(市、区)文化局同意,在指定地点进行演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接待演出。
五、持有演出证的民间艺人在活动范围内的正常演出,各方面应给予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或刁难。严禁乱点坏节目要求艺人演唱,艺人遇到这种情况有权拒演。
六、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演剧(曲)目的管理,协助民间艺人努力丰富上演剧(曲)目,提高演出质量。要积极提倡创作、改编和演出现代题材的节目。演出传统剧目,必须经过加工整理或改编。要坚持演出内容积极向上和演出形式优美健康的节目,杜绝演出那些宣传封建迷
信、荒诞淫秽、色情恐怖的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节目。要净化民间艺术舞台。演出节目,应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写入民间艺人证内。
七、民间艺人的演出收费,要根据演出节目质量和当地经济状况等,由所在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群众负担。民间艺人在书曲社、俱乐部等场所演出要按照剧场演出规定分成。民间艺人要向登记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门,或是民间艺人管理委员会
缴纳管理费,目前暂按总收入的百分之五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民间艺人的开会学习、培训辅导、供应演唱材料等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门不得另外收缴其它费用。
八、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艺人管理工作,设有专人兼管,或责成文化馆、站、社镇文教助理实施本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缴销艺人证、演出证件。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馆、站或民间艺人管理委员会,要通过开展定期
学习、举办训练班、观摩会、座谈会和评奖等活动,提高民间艺人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使其不断丰富上演节目,提高演出质量,更好地发挥文化宣传教育作用。
九、本规定的未尽事宜,各地(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原则下,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在文化部下达有关民间艺人管理工作规定之前,均以本规定为准。



1981年8月26日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商业部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粮食(商业)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在本市、县范围内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跨市、县范围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四、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十四周岁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五、粮食部门凭收养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入户证明,依照粮食供应关系申办或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手续

六、对不满十四周岁的被收养人,经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凭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将被收养人的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七、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收养法》和户籍管理、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加工作透明度,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防止不正之风。
八、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办理被收养子女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工作中,应当依法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除依据有关法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被收养人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199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