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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4 17:4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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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等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

(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代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要加强档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善保存。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

二、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一)落实村级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民主理财人员应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

(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要探索建立财务公开定期抽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公开难、监督难等问题,不断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方式。

(三)规范村级民主评议。与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主管、村会计(含报账员,以下统称村级财会人员)、民主理财负责人等,都应当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民主评议的结果要严肃运用。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一)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村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乡村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对有关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县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内设专门的审计科室,组织对村级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审计。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制定统一标准的农村审计文书,切实规范农村审计程序。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审计。

(二)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力度。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农业部门要联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审计查处事项的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结论一经核实要立即移交,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指定具体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业务上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要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资质认定、招录和解聘工作,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审计证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四、稳定和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一)全面加强村级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稳定的专业财会队伍是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要确保村级财会人员具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核合格后聘任上岗,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村级财会人员必须在代理中心登记备案以接受监督和考核。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地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

(二)切实加强乡镇从事村级财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已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要尊重历史和现实,保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具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并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未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村,要加大对其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继续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要建立完善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组织做好对村级财会人员、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民主理财人员等(统称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布局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积极争取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和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要明确县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宣传检查力度。各地要积极总结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并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处置不当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        



2013年6月 27 日




附件:
农经发〔2013〕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7/P020130704358184324881.ceb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监〔1996〕257号 1996年10月22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我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以下简称中外合资检验鉴定公司)及中资形式(以下简称中资检验鉴定公司)设立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以第三者身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检验鉴定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检验鉴定公司,中资检验鉴定公司,以及境内外检验鉴定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四条 中外合资检验鉴定公司必须按国家商检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审批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国家商检局审核同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中资检验鉴定公司须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国家商检局认可,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同时在当地商检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外国检验鉴定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

  境内外检验鉴定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必须向所在地商检局申报备案,并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活动。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对检验鉴定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商检局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检验鉴定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检验鉴定公司必须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和委托,开展检验鉴定、认证业务。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对检验鉴定公司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公司全年接受委托完成检验、鉴定、认证工作的情况。各检验鉴定公司应在次年的一月份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送年审资料,包括:检验鉴定公司年审报告书,检验鉴定公司财政年度报告;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副本。各地商检机构根据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国家商检局。经国家商检局审核通过后,在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

  第九条 检验鉴定公司的各类检验证书、印鉴应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十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地商检局可受理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各类检验鉴定公司的投诉。属违反商检法律、法规的,由商检机构按《商检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属民事纠纷或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检验鉴定公司应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检验、鉴定、认证工作的公正、准确。检验公司之间的竞争应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合法、公平。

  第十二条 各类检验鉴定公司、办事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商检局责令其停止检验、鉴定、认证业务,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检验鉴定公司的业务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检验鉴定公司造成对外贸易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的检验鉴定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国家商检局调查属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责令停止接受进出口商品委托检验、鉴定、认证业务,进行整顿,经检查整改后恢复业务;

  (三)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8日,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委办公厅

自1989年开始,全国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按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文教发(1989)6号《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是基本可行的,应继续贯彻执行。但是,近年来招生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据此,拟定了对《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现将这个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关于《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一、报名
凡符合《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均可报考。
报考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或理工类其他系科(专业),须分别参加文史类或理工类规定科目的考试。报理工类的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文化考试的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按文教发(198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青年,可向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入境后,直接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办公室(与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同址)、或福建省暨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到香港考试局、香港中国旅行社、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国旅行社等地报名,参加联合招生考试,达到规定录取分数线后,到所报院校参加专业考试。
二、文化考试
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省级普通高中会考的,如果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五科考试成绩及格并达到规定等第要求者,可以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的专业考试。
报考中央戏曲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各专业和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类专业的北京、上海两市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经参加本市普通高中会考的九科考试,成绩及格并达到规定等要求者,试行直接参加这三所院校专业考试的办法。
报考中国戏曲学院、北京舞蹈学院的考生,参加全国文史或理工类统一考试。录取分数线由文化部商国家教委确定。
三、推荐免试
扩大推荐免试生的范围: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等艺术学校(或中专部),省、部级重点中等艺术学校、各地舞蹈艺术学校均可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升入本校(院)和文化部及有关部委所属同类专业院校的专科或本科学习。推荐比例要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招收免试生的比例要控制在部属高等艺术院校(系科)年度招生总数的10%以内。
推荐办法: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征得各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同意后,根据其在校期间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和成绩,由学科(专业)负责人填写应届优秀毕业生建议免试升学的推荐书,经校长核准,再由招收推荐免试生的学校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含专业考核),提出拟招收推荐免试生名单,报经院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拟录取推荐免试生名单抄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录取通知书由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对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方可发出。
四、招生计划
根据艺术院校招生的特点,中央部门所属高等艺术院校招生计划不作分省市来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