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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1:3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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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产业振兴和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在全市质量振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从事和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届,每届管理期限为5年。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报基础上,经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或市有关部门推荐,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2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分设“质量管理奖”、“质量贡献奖”2个综合奖项和“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5个单项奖项。
  第八条淄博市“质量管理奖”每届不超过10个;淄博市“质量贡献奖”及“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每届各不超过5个。
  第九条淄博市质量管理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对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企业,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2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淄博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一个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3人)。申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认可;
  (五)所属组织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淄博市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5个单项奖,分别授予我市在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质量攻关、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教育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及新兴产业领域中的龙头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名单。
  第十四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人士作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和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八)测算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九)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要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报《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区县或市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5名(含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通报表彰,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六章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六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经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的,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条获得淄博市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从撤销当年起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工作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 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
量、标准)局,卫生、轻工业、商业、农业系统各有关主管厅(局、委、办):
近几年,碳酸饮料质量问题非常严重,自一九九一年以来连续两次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以下简称汽水)进行全国统一监督检查,合格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几,质量低劣的产品达百分之二十,消费者饮用这种汽水引起疾病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损害了消费
者的利益。据初步统计表明,目前全国汽水生产企业已达六千多家,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饮料生产的基本条件,有的厂房简陋、环境恶劣、设备落后,有的没有清洗消毒设备,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能力,无法保证其产品质量。
为迅速改变汽水产品质量低劣的状况,必须对汽水的生产企业进行整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对汽水产品质量的监督,促进企业迅速提高产品质量,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产品质量低劣的生产企业。
二、立即对有质量问题的汽水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各地可根据情况,由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轻工、农业、商业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汽水生产企业进行整顿。各地要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中旬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请各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卫生、轻
工、农业、商业等部门统一汇总当地的整顿情况,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各发文单位。
三、整顿的对象是一九九二年全国统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汽水生产企业,对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连续两年全国统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汽水生产企业要重点加以整顿。
四、对不具备生产条件、不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基本具备,但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准予生产,如仍达不到要求,
则停止生产,并吊销卫生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的企业,坚决予以查封。
五、凡申请注册从事汽水生产的企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不具备卫生条件的,不予核准。
六、行业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帮助和督促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各生产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加强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各销售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进货验收制度,不得收购和经销不合格产品。
七、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能,在生产季节加强对汽水产品的监督,从重处罚不合格汽水的生产企业及其责任者,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当地公告。



1993年1月31日

关于开展“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安部消防局 文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安监管司办字[2004]49号



关于开展“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总队、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配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宣传《消防法》,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强化单位领导、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安部消防局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决定在今年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联合举办“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动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积极参加。

  附件:“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实施方案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

“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安部消防局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承办单位:《劳动保护》杂志社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普及教育工作委员会

  协办单位:中国消防网

二、活动组委会


  主 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德学

  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司长 吴 鑫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 李世雄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张成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李中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法司巡视员 陈 光

  秘书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副司长 黄智全

  副秘书长:《劳动保护》杂志社社长 张力娜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普及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 范强强

  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护》杂志社。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5号

  联 系 人:袁春贤 高 玲

  联系电话:010-64961757、64937935、64961755

  邮 编:100029

  电子邮箱:ldbh@sina.com、ldbh@263.net


  三、活动要求

  (一)知识竞赛活动

  竞赛采用答题形式。竞赛试题共100道,刊登在2004年第5期《劳动保护》杂志及中国消防网上。试题主要选择消防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消防安全科技知识、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常识、逃生技巧等与企业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参赛者可在杂志刊登的试卷上及其复印件上答题,但答题卡复印件的尺寸必须与杂志所登试卷相同,否则将失去抽奖机会。答题具体要求见试卷。答题卡统一寄至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截止日期2004年8月30日。

  (二)征文活动

  征文要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这个主题,就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思路、消防工作重点、消防安全监督及检查、火灾防范方法及应急救援、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高科技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应用等问题展开论述。每篇征文3000字左右,2004年8月30日前通过邮局或电子邮件寄到或发到《劳动保护》杂志社,最好用电子邮件发送。

  四、奖项设置

  (一)知识竞赛奖  

  1.个人奖(集体参赛人员全部参加个人竞赛的抽奖)

  竞赛设个人一等奖20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30名,奖金500元;三等奖50名,奖金200元;纪念奖200名,奖励价值50元纪念品1件。

  2.组织奖

  设组织奖200名。根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工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组织情况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参赛人员答卷的综合成绩和参赛人数评选,对获组织奖者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征文奖

  征文设个人奖,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评出。一等奖3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5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300元;纪念奖50名,奖励价值50元纪念品1件。以上获奖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竞赛承办单位《劳动保护》杂志社代为扣缴。

  五、获奖名单公布及奖金、奖牌的颁发

  (一)获奖名单公布

  知识竞赛和征文获奖名单将在2004年第11期《劳动保护》及中国消防网上进行公布。

  (二)奖金、奖牌颁发

  今年11月“119消防日”前后,由主办单位召开活动总结颁奖大会,届时,主办单位将邀请获奖者代表到会领奖。其他获奖者的奖金、奖牌和证书将由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直接邮寄给获奖者。

  六、其他事项

  (一)参赛单位如需要试卷量较大,可以直接从《劳动保护》杂志社购买。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工会组织也可集中到杂志社订购试卷后分发到基层单位。

  (二)为配合竞赛活动的开展,《劳动保护》杂志社 5 月中旬将出版《消防安全政策知识》(配套光盘,适宜集中组织学习)增刊作为本次知识竞赛参考书,其中刊登消防安全知识讲座、重大火灾事故案例、消防安全管理政策及法规、竞赛复习题库。

  (三)《劳动保护》杂志“消防安全管理专栏”和中国消防网将选择刊登这次活动的获奖征文,即将编辑出版的《消防安全管理》一书也将选用部分获奖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