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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19:5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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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八、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九、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五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款作为第六款,修改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部门”。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长春市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
 

(1993年2月9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减轻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家庭因学生、儿童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在册学生和一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均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年度自当年公历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


  第四条 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10元。
  若年度保险金总给付额每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标准可调高二元;若上年度保险费有结余,留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市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街道办、村委会)于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保险费,并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市保险公司不接受临时投保。


  第六条 本保险医疗单位限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医院,其中城市和县城镇限于县级以上医院,农村和郊区限于乡镇(包括乡镇)以上医院,但患特殊疾病的,经医院出具证明,市保险公司批准,可到外地医院诊治。


  第七条 下列医疗费用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床位费。
  (二)被保险人患血液病、恶性肿瘤出院后进行专科门诊治疗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接受肾移植手术前在门诊透析的费用和手术后的在门诊抗排异药物的费用(不包括挂号费、膳费、护理费及其他陪护费用)。


  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或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应由家长向工作单位或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先行报支,其剩余部分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1     1,000元(含1,000元)以下           55%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4,000元)    60%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含7,000元)    70%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  80%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 90%6     30,000元以上                  95%

  不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和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由市保险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按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与入、出院诊断无关的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治疗费用。
  (五)装配假牙、假肢、义眼、助听器、验光配镜费用。
  (六)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所列的自费药品等费用。被保险人或其家属采取欺诈手段,弄虚作假,编取保险金的,应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医疗费用的报支,由被保险人家长填写市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申报单,连同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收据、医疗诊断书、代办单位证明,直接向市保险公司办理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会同市红十字会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住院医疗保险鉴定机构,负责住院医疗保险纠纷有关医疗事项的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保险金由市保险公司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存款利息转入保险金。市保险公司每年按实收保险费额的3%提取管理费用;并按实收保险费额的1-3%向保险代办单位支付预防保健费用和奖励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和市卫生局协助市保险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73号



关于印发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根据部《关于明确“十五”后期国道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4号),部拟于10月中旬对210国道的文明样板路创建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制定了《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前做好准备。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九月一日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为了保证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省干线公路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交公路发[1995]243号)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有关技术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的组织
检查验收工作由部检查验收组负责。检查验收组由部和有关省、市派员组成。
二、检查验收的方式
部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在进入省界的第一个道班或县公路站、收费站由被检查省份进行创建情况介绍,并由检查验收组确定重点检查的路段、桥梁和道班等,原则上收费站全部检查。检查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后,在出省界前的最后一个道班或县公路站、收费站与被检查省份交换意见。
检查验收工作由检查组组长统一负责,具体检查项目的评分由养护工程小组(主要指安保工程项目、路面、路基、桥涵等构造物、沿线设施、公路绿化部分)和管理规范化小组组织进行(主要指道班、收费站、路政管理部分)。
三、被检省份应提供的资料
1、210国道路线平面示意图。图中标注安保工程实施路段、道班、收费站及大桥、隧道等主要构造物名称和位置;
2、创建工作及自检情况总结。内容应包括(1)基本情况、完成的工程量;(2)创建前后情况比较及成效;(3)安保工程实施情况及总体效果评价;(4)主要做法及经验;(5)存在的问题和对今后此项工作的建议。
3、210国道养护质量评定一览表。
4、符合实施安保工程判定标准的路段情况(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相应的安保工程处治对策。辖区内没有符合判定标准路段的,请说明近三年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情况及采取的安保工程处治对策。
四、计分方法
本次检查分为养护情况宏观检查、养护情况重点检查和管理规范化三部分(详见附表)。每部分的检查合格率计算公式为[(优秀项目数×1.0)+(良好项目数×0.8)+(合格项目数)×0.6]÷检查项目总数×100%;
路段达标率计算公式为(养护情况宏观检查合格率)×40%+养护情况重点检查合格率×30%+(管理规范化合格率)×30%。
五、检查组应提交的材料
检查全部结束后,检查验收组应向部提交以下材料:
1、沿线各省提供的资料;
2、各省份的检查评分汇总表及交换意见报告;
3、全线检查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全线创建基本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含安保工程)、检查验收评比结果及基本评价、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附表一、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汇总表;
附表二、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
附表一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项目 检查里程 优秀项目数 良好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不合格项目数 合格率(%)
养护情况宏观检查
养护情况重点检查
管理规范化检查
达标率=(养护情况宏观检查合格率)×40%+养护情况重点检查合格率×30%+(管理规范化合格率)×30%=     
注:合格率=[(优秀项目数×1.0)+(良好项目数×0.8)+ (合格项目数×0.6)]÷检查项目总数×100%。

附表二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宏观检查)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路面整洁,无坑槽。
2、路面平整、行车舒适。
3、路肩整洁,边缘平顺、横坡适度。
4、路基线形清晰、稳定坚实。
5、路基边坡稳定,上、下边坡刷修整齐、顺适。
6、路基边坡防护设施齐全。
7、弯道内侧边坡齐整、合理,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现象。
8、桥涵外观整洁、美观,无缺栏少柱现象。
9、桥涵与路基同宽。
10、桥头、涵顶无跳车。
11、宜林绿化路段无明显空白段。
12、沿线绿化管护良好,无遮挡标志、杂乱等现象。
13、警告、禁令标志使用恰当,无明显因频繁使用而产生的麻痹心理。
14、指路标志,特别是在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的交叉路口、通往重要城镇处,齐全、科学、规范。
15、事故多发路段的提示性标志及警告、禁令标志、标线等配合使用,科学、醒目。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宏观检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6、指示标线流畅顺适、齐全规范。
17、禁止标线、警告标线设置合理、准确、规范、醒目。
18、示警桩、示警墩及其他视线诱导设施设置合理、醒目,路肩两侧轮廓标齐全、规范(有整齐行列式乔木或已设置示警桩、墩和护栏、其他视线诱导设施的路段除外)。
19、绿化植物无阻碍行车视线现象,特别是弯道内侧绿化修剪整齐、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情况。
20、防护工程设施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无明显破坏生态和影响沿线景观现象。
21、护栏防护等级的设置科学合理。
22、护栏设置位置和长度科学合理。
23、减速设施运用恰当。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重点检查)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公路养护无差等路;年平均好路率保持在90%以上。
2、路面无龟裂、网裂、拥包、泛油等明显病害。
3、破碎、松软边坡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
4、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边沟无淤塞、杂草,排水通畅。
5、桥梁泄水孔无堵塞;桥面整洁、无杂物。
6、桥梁支座保养好。
7、桥梁伸缩缝及其他构件保持完好。
8、涵洞无阻塞现象。
9、桥涵锥坡、翼墙等防护工程坚实无损。
10、检查中实际评定养护质量与提供资料相符。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重点检查)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1、安保工程技术措施合理;防护设施设置位置、长度符合公路实际情况。
12、交通工程设施与防护工程综合运用,能够体现运用综合处治手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理念。
13、安保工程的防护设施防护等级科学合理;与沿线环境相协调。
14、防护设施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护栏线性流畅、埋置稳固,端头处治合理。
15、标志、标线的设置规范、准确、合理、醒目。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管理规范化)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公路用地范围内无非公路交通用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广告牌、店名牌、宣传牌等时,须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批准,方可设置。并做到统一规划、美观大方。
2、穿越村镇路段治理好,无脏、乱、差现象。
3、公路沿线道班设置专业化、机械化的养护大道班(或养护中心)。
4、道班或养护中心大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
5、道班或养护中心明显位置处悬挂标准路徽。
6、道班或养护中心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
7、道班或养护中心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
8、院内机具停放整齐有序。
9、经常上路作业的车辆和机械按要求涂标志色。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喷涂大小适应、清晰、醒目的公路路徽标记。
10、道班或养护中心设置统一的图表。
11道班或养护中心内报表、记录填写工整准确。
12、道班或养护中心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劳动考勤、生产检查、巡回查路抢修、材料机具管理、安全生产等六项制度。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管理规范化)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3、养路工上路作业着安全标志服。
14、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设置,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要求。
15、收费站(点)悬挂“收费站”标牌,并设置宣传牌板,做到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四公开。
16、收费人员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
17、收费站(点)的设施与公路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齐全、美观实用。
18、收费站办公楼窗明几净,庭院整洁无杂物。
19、收费、罚款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20、执法行为规范,被检查路段上杜绝“三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