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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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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42号


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2年6月2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2012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80%和20%,以后年度两项因素权重由财政部根据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适时调整。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相关地区的计算公式:某地区专项资金总额=〔(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其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是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是指当年计划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套数。上述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情况,以是否实际发放租赁补贴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为准。廉租住房套数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第八条 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各市、县(师、团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三)本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

  (四)省级财政部门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的,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确保实地抽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廉租住房保障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对于抽查审核剔除率较高的,应当及时商相关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或兵团财务局将申报材料退回,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相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核资料或者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做好资金使用安排,报省级财政部门、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资金应当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按照规定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三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者师、团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地区应当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要。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可以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根据专项资金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1项“廉租住房”科目和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确保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确保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专项资金数额,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对专项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加强对市、县或师、团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汇总本地区或者兵团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填写《 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10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 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3. 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意见表



附件下载:

附表.xls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7/t20120717_666914.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更正汇发(1999)269号文件内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更正汇发(1999)269号文件内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由于校对中的失误,我局1999年8月30日印发的汇发(1999)269号文件《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个别文字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文件第三行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四条第二款”。
二、文件第一条后增加一句:“但不得跨行转存”。
三、文件最后一行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四条第二款”。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7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

林造发〔2006〕274号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省、自治区林业厅(局):
油茶是我国特有的木本食用油料树种,也是林业建设一大优势资源,在我国南方广大丘陵山地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和良好的生产基础,为我国食用植物油产量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各地对油茶生产的管理措施削弱,很多地方油茶林的树龄老化,品种混杂,加上粗放经营,只取不予,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造成生产力水平下降,比较经济效益较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油茶作为一项特色产业的持续发展。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我国油茶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为了促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油茶产业的重要意义
1.我国油茶资源丰富,油茶综合利用产业链长,产业发展的潜力大、前景广。充分利用油茶生态、经济效益都比较明显的特点,加快油茶产业的发展,对促进南方丘陵山区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山区农民兴林增收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满足社会和大众对良好生态产品、天然绿色产品的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油茶产业的认识,认清我国油茶产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从我国国情出发,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顺应产品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共同把我国油茶产业做大做强。
二、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引导油茶产业发展
2.科学引导油茶产业发展。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产业化经营的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在宏观管理、规划布局、政策措施方面加大对发展油茶产业的资源配置和扶持力度。要制定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工作落实,使油茶发展成为南方丘陵山区具备巨大效益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
3.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油茶资源优势,优化油茶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建立以湖南、江西为中心产区,广西、福建、贵州、湖北、浙江、安徽、广东等省(区)共同发展的油茶区域化、规模化产业格局。以建设高标准生产基地为基础,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油茶精深加工为重点,大力推进油茶产业化经营,提高油茶产业发展综合效益。
4.创新产业发展思路。发展油茶产业,要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通过分类经营措施,调整优化油茶品种结构,扩大优质油茶资源,切实提高油茶生产力水平,增强资源的利用效率;坚持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综合开发油茶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竭力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拳头产业和名牌产品,增强油茶产业运营的质量和效益。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发展油茶产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创造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5.积极拓宽产业发展投资渠道。“十一五“期间,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促成各级政府通过建立专项资金渠道扶持油茶产业的发展。国家林业局将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对油茶高产示范基地进行扶持。有条件的省(区),要结合退耕还林、扶贫、山区综合开发等项目,规划安排丰产示范林建设。以示范样板的作用,激发广大林农发展油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油茶资源的不断增加和扩大。要充分发挥林业贷款资金的作用,支持油茶加工龙头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精深加工、带动辐射和市场开拓方面引领油茶加工业的发展。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重大农产品新品种推广专项经费,加快油茶优良品种的繁育推广。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油茶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立项做好协调工作,争取更多渠道投入油茶发展。
6.完善林权林地流转机制。要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油茶林向有经济实力、懂技术、善经营的生产经营者流转。要坚持“谁造谁有”的林业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油茶资源发展。通过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途径推动油茶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油茶经营效益。
四、强化科技支撑,切实提高油茶经营的科技水平
7.依靠科技创新,加快产业科技攻关。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省(区)、市、县级各个层面科研教学单位的科技力量,集成资源,大力开展油茶科技攻关。依靠科技创新,切实解决油茶产业发展中技术重点和难点。力争“十一五”期间在油茶高产优质新品种选育和培育技术、加工工艺、新产品开发、技术质量标准研制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同时,注重开展生物技术的应用研究。各级林业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油茶科研开发的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开展油茶科技攻关方面的问题,为开发油茶资源,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8.加大油茶良种选育和推广力度。各地要在本省(区)林木种苗“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以省(区)级以上林业科研院(所)为中心,加强油茶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为油茶产业的发展提供产量高、含油率高、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要加快现有油茶良种繁育和苗木基地建设,积极推广先进育苗技术,努力满足生产发展需要。
9.搞好分类经营,提高集约管理水平。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现有油茶资源状况和生产水平,采取低产林改造、更新改造和新造林相结合的经营措施,着力推进油茶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抓好常规技术配套措施的落实;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科技人员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使优良无性系良种、施肥、垦复、灌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配套管理技术措施,真正运用到生产实际,真正让广大林农掌握应用,切实提高油茶集约经营管理水平。
10.大力推进油茶产业标准化建设。国家林业局将积极做好油茶产业标准化建设的规划管理,有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油茶相关标准制订工作,尽快形成配套的适用产业化发展的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规范产前、产中、产后的标准化建设。要推行油茶原产地标识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快发展油茶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不断拓展油茶产品的市场空间。
五、积极培育油茶产业主体,打造油茶产品品牌
11.积极培植油茶龙头企业。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认真落实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油茶龙头企业,促进油茶产业链的延伸。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油茶加工企业之间的合作。通过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集群。要从机制创新入手,引导企业参与油茶原料林基地建设,推动“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的发展,促进油茶生产、加工、市场的有机结合,使企业与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企业自身要充分发挥各自在技术、资金、市场方面的优势,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大力挖掘茶油及其副产品的市场潜力。努力打造体现各自特色的知名品牌,依靠品牌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12.支持油茶专业协作组织的发展。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引导,支持林农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咨询、代销生产资料供应、产品营销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适应能力。要加强规范管理,抓好典型示范,不断增强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自身活力和服务能力,增强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13.重视培植油茶种植大户。要通过相关项目支持、推行林权制度改革、合理林地流转等,为有实力、懂技术、善经营的油茶种植大户创造好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油茶产业上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将更多的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经营山地,发展油茶,增加收入,实现兴林富民。
六、加强行业指导和服务
14.强化工作指导,搞好信息服务。发展油茶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工作指导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要善于研究市场变化规律、消费趋势、市场竞争等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产业发展策略和措施。要加强信息引导和技术指导,做好向林农提供生产资料、技术应用、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使林农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真正得到实惠。要善于运用多种宣传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油茶及其产品,扩大社会的认知度,增加消费群体,增强油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共同推进油茶产业的持续发展。
15.加强种苗市场管理,规范生产秩序。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油茶种苗生产和市场的监管,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油茶种苗管理的执法力度,实行油茶种苗生产和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种子、嫁接穗条的来源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子、嫁接穗条、苗木的行为,切实保证油茶种苗的质量。要严厉打击和坚决制止破坏油茶林资源、哄抢偷摘油茶果行为,稳定油茶产区秩序,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