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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5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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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去年在全系统部署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以来,各地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积极争创诚信市场,涌现了一批创建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为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深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强化工商部门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能,大力促进相关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营造更好的市场发展和市场消费环境,现就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创建活动的社会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指导,增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服务效能;有利于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促进创建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拓展创建的广度和深度。

  各级工商机关要更加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摸清市场底数,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开展好创建诚信市场活动。通过有力度、有声势、讲实效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的整体诚信水平和工商机关的公信力,进一步弘扬诚信理念,优化市场环境,为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创建诚信市场,就是要不断提高市场诚信意识和能力,保持市场诚信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将市场诚信得到具体落实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是创建的主体,各级工商机关是创建的主导,消费者是创建的重要依靠力量,要发挥好各方面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要坚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加快推进“四个转变”,努力实现“四高目标”,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切实抓好以下五个结合:

  (一)将创建与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紧密结合,实现“两促进”。要将纳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中的A类市场作为创建的重点市场,广泛动员,加强引导和指导。要通过继续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支持各类市场开办者完备登记手续,提高市场的企业法人登记率,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扩大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覆盖面。以信用分类监管促进创建,以创建促进信用分类监管。

  (二)将创建与争取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紧密结合,争取使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要以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升级改造为契机,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将创建工作融入其中,使市场的硬件建设和信用管理水平同步提升。要积极争取各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强化部门间的工作合力,争取对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的优惠政策,解决创建中的难点问题。特别是要结合开展农村文明集市创建,与地方文明办扩大合作领域,共同制定创建标准,加大文明诚信市场和商户的评比力度。要强化各级工商局机关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增强创建活动整体合力。

  (三)将创建与全面履行工商监管执法职能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信用约束的作用。要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肉品质量监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处“傍名牌”和虚假违法广告、“限塑”整治、清理无照经营、消费维权等为重点,加大市场内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切实规范市场行为,改善市场环境,并将执法的重心由事后处罚转到事前的规范、指导和宣传教育上,进一步增强市场参与创建、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的动力。

  (四)将对创建的普遍要求与具体指导紧密结合,突出工作重点和特点。要把握不同类别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的规律特点,根据市场主要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等分类设置、合理规定、动态调整评价指标。要根据防范市场监管风险和市场管理风险的共同要求,以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细化指标内容,督促具体落实,提高市场开办者的问题发现、预警和处理能力,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要强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将典型引路与开拓创新紧密结合,不断拓展和深化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广创建工作较好的地方工商部门的经验,以点带面,扩大参与,互相学习先进理念和做法。同时,要注重发挥基层工商部门和市场自身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各类市场都有可学的示范市场。对示范市场要继续严格要求、促进提升,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创建工作不放松,不断巩固已有成果。

  三、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2011年,各省(区、市)工商局进一步集中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各地要研究制定进一步开展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各项措施,并根据《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的基本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别市场的具体指标体系。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继续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工作方案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2012年上半年,根据各地开展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将对开展创建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工商局和市场分别进行表彰。

  

  附件:《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

  

  一、市场组织管理健全

  1、市场经企业法人登记,相关证照、手续齐全;已纳入工商部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并被定为A类市场。

  2、市场管理内设机构健全,职责清晰,人力、物力配备充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

  3、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对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市场公示、先行赔偿、质量承诺、合同管理、商品退市、信用管理的要求明确具体,相应设置的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4、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计划,场内经营者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硬件设施配套完备

  1、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各类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各种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

  3、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

  4、市场内交易区布局合法合理,有平面示意图和指引标识,并视情况分区设立服务台。

  三、市场开办者管理到位

  1、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台账,做到及时更新、电子化管理,与有关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关联。

  3、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商品质量、落实政策法律规定和市场要求等进行检查。加强驰名、著名商标等知名商品经营准入管理和不合格商品退市管理。食品市场开办者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机构。

  4、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5、注重正面引导和预警防范,定期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

  四、场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依法办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经营,不无照和超范围经营。

  2、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的规定和与市场开办者的约定,接受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

  3、不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应当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不经营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欺骗消费者。对不合格商品主动下架退市,依法退款或赔偿。

  4、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有关进销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出具销货凭证,落实“三包”制度。知悉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5、不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不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不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五、信用建设管理有序

  1、场内经营者全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2、经常性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培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3、制订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将市场管理要求转化为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

  4、组织开展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5、结合信用评价,定期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比活动,并挂牌公示星级,可公开查询星级。

  6、在摊位续租及摊位费优惠等方面落实奖惩措施,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六、消费维权措施有力

  1、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站(点)等投诉举报受理、调处机构,调解处理满意率90%以上;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定期公布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偿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3、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收集有利于改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

  4、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6号


(1990年10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杭州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保障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杭州市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已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资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出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协调小组在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协调小组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的程序、方法:
  (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受诉机构的处理办法;
  (三)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受诉机构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受诉机构受理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属于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委、办、局和本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均须指定受理投诉的具体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公布受诉范围,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条 各受诉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七条 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外商投资有关事务;
  (二)熟悉本职业务,了解国际惯例;
  (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 投诉人可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投诉范围,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者或该企业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主办单位代表投诉。
  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应采用书面方式。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细、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涉及同一受诉机构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二条 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则是: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
  (三)办事公开,力求规范化。
  第十三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应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以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协调小组进行复议。协调小组应在接到请求复议信函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裁定,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复议裁定。
  如投诉人请求复议的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协调小组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请求复议的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协调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受诉机构应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报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受诉机构收到不属于其处理范围内的投诉,应将投诉及时转送有关受诉机构或协调小组,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投诉人直接向协调小组投诉的,协调小组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理行政复议案,不适用本办法。
  投诉人已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受诉机构不再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杭州市投资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12日〔85〕沪高法办字第102号报告请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台湾同胞汪浩然为追索他于1949年去台湾前存放于王云珍丈夫处的三件宣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由于台湾同大陆长期隔绝,台湾同胞无法行使诉权,为维护其权益,对他们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应予受理。
(二)对汪浩然从台湾寄来的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中意思表示的文书,如何确认问题,根据我院1980年8月28日〔80〕法民字第九号批复精神,汪浩然所提文书,经当地公证机关、律师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可在查证后予以确认。如取得上述证明有困难,可由汪浩然在大陆的亲属辨认,并与过去来信笔迹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