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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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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通知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通知

国减办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在减灾工作制度建设、预案制定和演练、减灾设施和避难场所建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各地对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认识不断加深,创新并总结出了许多开展社区综合减灾的新做法和新经验,极大地丰富了社区综合减灾工作内涵。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开展社区综合减灾工作,顺应综合减灾工作发展要求,我们对原《“减灾示范社区”标准》(民函〔2007〕27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现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印发你们,请按照新的标准,积极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社区防灾减灾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城乡社区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灾自救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状况满意率大于70%。

2.社区近3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3.具有符合社区特点的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经常开展演练活动。

二、基本要素

(一)综合减灾工作组织与管理机制完善。成立了社区综合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工作机制。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组织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运行、评估与改进工作。

2.组织开展社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编制社区灾害风险地图。

3.组织编制社区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开展防灾减灾演练。

4.组织制定符合社区条件、体现社区特色、切实可行的综合减灾目标和计划。

5.调动社区内各种资源,确保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资源的投入,共同参与社区综合减灾教育宣传活动,提升居民防灾减灾意识。

6.组织社区开展综合减灾绩效评审。

(二)开展灾害风险评估

1.采用居民参与的方式,开展社区内各种灾害风险排查工作。

2.明确社区老年人、小孩、孕妇、病患者、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分布,针对风险落实了对口帮扶救助人员和措施。

3.积极鼓励居民参与编制并知晓社区灾害风险地图。

(三)制定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1.预案明确在社区设灾害信息员,开展社区灾害风险隐患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了监测制度,灾害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的措施落实。

2.预案明确了特定手段和方法,能及时准确向社区居民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3.预案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应急队伍责任人的联系方式,有针对社区弱势群体的对应救助措施。

4.预案中有社区综合避难图,明确了灾害风险隐患点(带),应急避难所分布、安全疏散路径、脆弱人群临时安置避险位置、消防和医疗设施及指挥中心位置等信息。

5.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包括组织指挥、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灾害自救和互救逃生、转移安置、灾情上报等内容。能及时分析总结演练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社区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四)经常开展减灾宣传教育与培训活动

1.以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为契机,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2.利用现有公共活动场所或设施(图书馆、学校、宣传栏、橱窗、安全提示牌等),设置防灾减灾专栏、张贴有关宣传材料、设置安全提示牌等,开展日常性的居民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3.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经常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

4.定期邀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对社区管理人员和居民进行防灾减灾培训,适时开展社区间减灾工作经验交流。

5.每年印制分发社区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材料。

(五)社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较为齐全

1.通过新建、加固或确认等方式,建立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位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

2.在避难场所、关键路口等,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引导居民快速找到避难所。

3.避难场所标有明确的救助、安置、医疗等功能分区。

4.社区备有必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救援工具(如铁锹、担架、灭火器等)、通讯设备(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手电筒、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如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

5.居民家庭配有针对社区特点的减灾器材和救生工具,如逃生绳、收音机、手电筒、哨子、灭火器、常用药品等。

(六)居民减灾意识与避灾自救技能提升

1.居民清楚社区内各类灾害风险及其分布,知晓本社区的避难场所及行走路线。

2.居民掌握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基本方法与技能,包括在不同场合(家里、室外、学校等)、不同灾害(地震、洪水、台风、地质灾害、火灾等)发生后,懂得如何逃生自救、互帮互救等基本技能。

3.居民积极主动参与社区组织的各类防灾减灾活动。

(七)广泛开展社区减灾动员与减灾参与活动

1.社区建立了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承担社区综合减灾建设的有关工作,如宣传、教育、义务培训等,配备了必要的装备,并定期开展训练。

2.社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活动,主动参与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宣传教育与演练等社区减灾活动,在做好安全生产的同时,经常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员工进行防灾减灾教育等。

3.社区内学校在日常教育中注重提高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能力,能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为居民开展各类防灾减灾教育。

4.社区内的医院能积极承担有关医护工作,关注社区脆弱人群,提高社区救护能力。

5.社区内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吸收各方资源,积极参与社区综合减灾工作。

(八)管理考核制度健全

1.社区建立综合减灾绩效考核工作制度,有相关人员日常管理、防灾减灾设施维护管理等制度措施。

2.社区定期对隐患监测、应急救助预案、脆弱人群应急应对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3.社区定期对综合减灾工作开展考核,对不足之处有具体改进措施。

(九)档案管理规范

社区建立了包括文字、照片等档案信息在内的规范齐全、方便查阅的综合减灾档案。

(十)社区综合减灾特色鲜明

1.在社区减灾工作部署、动员过程中,具有有效调动居民和单位参与的方式方法。

2.在社区综合减灾工作中,有独到的做法或经验,如利用本土知识和工具,进行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有行之有效的做好外来人口减灾教育的方式方法等。

3.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日常综合减灾工作,如建立社区网站、社区网络等。

4.社区引入了风险分担机制,倡导居民开展社区各类灾害保险工作等。

5.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中具有地方特色。

三、《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评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定标准
满分分值
考核分数

1.组织管理机制

(10分)
1.1社区减灾领导机构(2分)
社区综合减灾运行、评估与改进领导机构健全
2


1.2社区减灾执行机构(3分)
社区有专门的风险评估、宣传教育、灾害预警、灾害巡查、转移安置、物资保障、医疗救护、灾情上报等工作小组
3


1.3社区减灾工作制度(3分)
(1)领导工作制度
1


(2)执行工作制度
2


1.4减灾资金投入(2分)
(1)较为固定的综合减灾社区资金来源,有筹措、使用、监督等管理措施
1


(2)已经获取资金支持的社区综合减灾项目
1


2.灾害风险评估

(15分)
2.1灾害危险隐患清单(4分)
(1)有针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各种自然灾害隐患的清单
1


(2)有针对公共卫生隐患的清单
1


(3)有社区内各种交通、治安、社会安全隐患的清单
1


(4)有社区内潜在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或农业生产等各类生产事故的隐患
1


2.2社区灾害脆弱人群清单(3分)
(1)有社区老年人、小孩、孕妇、病患者、伤残人员等脆弱人群清单
1.5


(2)有外来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清单等
1.5


2.3社区灾害脆弱住房清单(4分)
(1)有社区针对各类灾害的居民危房清单
2


(2)有社区内道路、广场、医院、学校等各种公共设施隐和公共建筑物隐患清单
2


2.4社区灾害风险地图(4分)
(1)用各种符号标示出了灾害危险类型、灾害危险点或危险区的空间分布及名称等
2


(2)标示出了灾害危险强度或等级、灾害易发时间、范围等
2


3.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15分)
3.1社区综合避难图(3分)
(1)有避难场所名称、地点、可容纳避灾人数等避灾能力信息等,有合理明晰的避难路线
2


(2)避难场明确标注了紧急救助、安置、医疗等功能分区
1


3.2社区灾害应急救助预案(4分)
(1)预案结合了社区灾害隐患、社区脆弱人群、社区救灾队伍能力、社区救灾资源等多方实际情况特点
1


(2)明确协调指挥、预报预警、灾害巡查、转移安置、物资保障、医疗救护等小组分工
1


(3)符合社区自身灾害隐患特点的应急救助启动标准,标准简单明了,便于社区居民理解
1


(4)应急预案有所有工作人员的联系信息,所有脆弱人员的信息,以及对口帮扶救助责任分工
1


3.4社区应急救助演练活动(5分)
(1)演练活动密切联系预案,目标明确,指挥有序
1


(2)开展了针对各类脆弱人群或外来人员的演练
2


(3)社区居民参与程度高,社区内单位、社会组织或志愿者等多方广泛参与
2


3.5演练效果评估(3分)
(1)演练活动过程有文字、照片、录音或者录像记录
1


(2)演练活动效果有社区居民满意度访谈或者调查
1


(3)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有改进方案等
1


4.减灾宣传教育与培训活动

(10分)
4.1组织减灾宣传教育(2分)
(1)利用防灾减灾宣传栏、橱窗等组织了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1


(2)利用喇叭、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知识竞赛等多种途径组织了宣传教育(每季度不少于1次)
1


4.2开展防灾减灾活动(2分)
(1)在国家减灾日等期间开展防灾减灾活动
1


(2)利用公共场所或设施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1


4.3印发防灾减灾材料(2分)
(1)印发国家和地方相关的防灾减灾资料
1


(2)印发符合社区特点的、切实可行的防灾减灾材料
1


4.4参加防灾减灾培训(3分)
(1)组织社区管理人员参加了防灾减灾培训
1


(2)组织社区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了防灾减灾培训
1


(3)组织社区居民参加了防灾减灾培训
1


4.5与其他社区进行减灾交流(1分)
(1)组织管理人员、社区居民等经常与其他社区进行防灾减灾经验的交流
1


5.防灾减灾基础设施

(15分)
5.1建立灾害避难所(6分)
(1)建立了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位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
3


(2)避难场所功能分区清晰,配备应急食品、水、电、通讯、卫生间等生活基本设施
3


5.2明确应急疏散路径(3分)
(1)明确了应急疏散路径,指示标牌明确
1


(2)在避难场所、关键路口配备了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
2


5.3设置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场地和设施(3分)
(1)建立了专门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空间
1


(2)设置了专门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设施(安全宣传栏、橱窗等)
2


5.4配备应急救助物资(3分)
(1)社区配备了必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救援工具、通讯设备、照明工具、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等
2


(2)居民配备了减灾器材和救生工具,如收音机、手电、哨子、常用药品等
1


6.居民减灾意识与技能

(10分)
6.1清楚社区内各类灾害风险(2分)
(1)居民清楚社区内安全隐患
1


(2)居民清楚社区内的高危险区和安全区
1


6.2知晓本社区的避难场所和行走路径(2分)
(1)居民知晓本社区的避难场所
1


(2)居民知晓灾害应急疏散的行走路线
1


6.3掌握减灾自救互救基本方法(3分)
(1)居民掌握不同场合(家里、室外、学校等)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等灾害来时的逃生方法
1


(2)居民掌握基本的互救方法(帮助脆弱人群、灾时受伤、被埋压、溺水等互救的方法)
1


(3)居民掌握基本的包扎方法
1


6.4参与社区防灾减灾活动(3分)
(1)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宣传、培训、防灾演练活动
1


(2)居民参加社区安全隐患点的排查活动
1


(3)居民参加社区风险图的编制活动
1


7.社区减灾动员与参与

(10分)
7.1社区主要机构参与防灾减灾活动(6分)
(1)相关事业单位能积极参与综合减灾社区建设的各种工作,组织展开本单位防灾减灾活动
2


(2)学校能积极开展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2


(3)医院能积极承担有关医护工作
2


7.2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活动(2分)
(1)志愿者承担社区综合减灾建设的有关工作,如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1


(2)志愿者承担社区灾害应急时的有关工作,如帮助脆弱人群等
1


7.3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活动(2分)
(1)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综合防灾减灾活动
2


8.管理考核

(5分)
8.1有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2分)
社区减灾日常管理、防灾减灾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健全
2


8.2进行经常性的检查(2分)
(1)定期对社区的隐患监测工作、防灾减灾设施等进行检查(每季度1次)
1


(2)定期对社区应急救助预案、脆弱人群应急救助等工作进行检查
1


8.3具体改进措施(1分)
依据评审有具体改进的措施
1


9.档案

(5分)
9.1减灾工作档案(4分)
建立了规范、齐全的社区综合减灾档案
2


9.2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过程档案(1分)
综合减灾社区申报、审核、评估、颁发等过程档案
1


10.特色

(5分)
10.1明显的地方特色(3分)
(1)在创建过程中有独特有效的调动居民、社区单位参与的方式、方法
1


(2)明显的针对各类脆弱人群的救助特色,有针对社区外来人口减灾特色等
1


(3)明显的民族地区特色、文化特色
1


10.2可供借鉴的独到做法或经验(2分)
(1)明显的减灾工作创新,如利用本土知识或工具进行监测、预报和预警等
1


(2)有可供推广的做法或经验,如建立了社区综合减灾网站,购买了社区保险等
1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0〕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加快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有偿自愿、综合配套、分类实施、分阶段推进、以小城镇和区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居民特别是有条件的重点群体向小城镇、区县城为主有序转移,享受城镇居民待遇,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三条 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条 各区县是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结合全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重点推进农村大中专学生、复转军人、“三投靠”群体(指农村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农村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农民工、城中村居民等五类人群进城落户,力争到2015年全市非农户籍比重由目前的48.11%上升到59%以上。

  第二章 条 件

  第六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经常住所,且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具体为:北市区、南市区(规划区内)缴纳需满3年,宜君县、全市其他乡镇首次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

  第七条 凡在我市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经营一年以上者。

  第八条 凡我市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或在城镇有自建房者。

  第九条 凡在我市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第十条 当年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根据自愿可直接申请转为城镇居民。

  第十一条 “三投靠”群体和失地农民。

  第十二条 异地农村居民在我市工作或生活一年以上的,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第三章 相关配套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土地处置机制

  (1)对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在城市规划区外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复垦为耕地或恢复为林地,不能复垦为耕地或恢复为林地的宅基地,经过批准也可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复垦为耕地后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区县政府统一使用,也可以有偿流转。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开发建设。

  (2)对自愿在南北市区各街道办事处举家落户的农村居民,应将其承包地交回集体。对在宜君县和全市各乡镇落户(不含转为国家职工)的,可根据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或继续耕种、或依法自主流转。选择保留承包地的,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3)对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经区县农业部门或林业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依据实际交回(收回)土地面积,按收回当年的农村土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林地、草地补助标准参照另行计算),每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

  参与计算的农业直补范围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为基础,各区县可以根据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增加新的直补项目作为计算基数,并每年公布每亩应给予的农业直补资金数量。

  交回(收回)的承包土地,可作为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发包。发包方案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农户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各区县要积极引导各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盘活交回(收回)的土地,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

  (4)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助资金,由市、县政府在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有偿流转收益主要用于解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补助资金的不足。退出承包地的补助资金,由市、县政府用土地出让收入暂付周转,土地继续流转产生收益后,其收益首先应当用于归还市、县政府垫支。补助资金的市、县分担比例按原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比例承担。

  (5)举家进城落户居民凡自愿退出宅基地、交回承包地的,自落户之日起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出宅基地、交回承包地即可领取相应补偿。

  (6)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1)将进城的农村居民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范围,不受落户时限限制,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条件、平等轮候,每个家庭只能按其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支持“限价商品房”建设。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指标要占到全市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3)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第十五条 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加大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力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进城落户的居民全部给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对举家进城落户、且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以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和公共服务岗位为托底,安排一名家庭成员实现就业,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岗位补贴。

  (3)进城居民每人每年可免费参加一次社区服务业、家政服务业、餐饮服务业、机械设备加工、维修等国家准入的90多个工种就业技能培训,也可享受免费的创业培训及跟踪指导服务。

  (4)进城落户居民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每人给予15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对自愿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给予8万元和20万元以内的贴息贷款扶持。对大学生合伙创业的,可在大学生创业基金中申请50万元以内的贴息贷款扶持。

  (6)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享受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7)积极实施“人人技能工程”,加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力度,对接受转户居民就业和创业培训的,根据培训课时给予相应培训机构600到1800元不等的补贴。

  第十六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1)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可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对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储蓄额,可以由个人选择补缴费的办法或折算的办法进行衔接。

  选择补缴费办法的,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的60%计算,由个人补缴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差额。补缴后,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选择折算办法的,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到年龄领取的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4)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进城落户居民未就业,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转接前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进城落户居民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未就业的,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镇居民生育保障政策。

  (7)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原享受农村低保的,转户后直接享受城镇低保;加快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城镇)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8)进城落户居民在我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3848”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全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可连续享受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乡教育、卫生保障机制

  (1)按照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两为主”(即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为主)原则,将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内容,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切实满足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2)加大财政投入,在城市教育新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补助奖励,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3)大力加强进城落户居民及随迁子女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新市民综合素质。加强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

  (4)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1)农村进城落户居民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对进城落户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新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其新办的个体工商户5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进城落户居民取得的经济补贴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如有在城镇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免相关地方税收。

  (4)对进城落户居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自用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九条 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对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对已领取了生育证,并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所持生育证一年内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级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14号


  为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发展,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政策适用对象。离岛免税政策适用对象是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以下简称岛内居民)。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购买离岛机票和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有效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
  2.在指定的离岛免税店内付款购买免税商品,商品品种和免税购物次数、金额、数量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3.在机场隔离区凭身份证件及购物凭证,在指定的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由旅客本人乘机随身携运离岛。
  二、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品种、免税税种
  1.离岛免税店。离岛免税店是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海口、三亚两地各开设一家离岛免税店进行试点。其中,三亚免税店在原批准设立的离境市内免税店基础上,增加其实施离岛免税政策功能,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启动试点。海口免税店待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选址及相关配套设施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试点。
  2.免税商品品种。免税商品限定为进口品,试点期间,具体商品品种限定为:首饰、工艺品、手表、香水、化妆品、笔、眼镜(含太阳镜)、丝巾、领带、毛织品、棉织品、服装服饰、鞋帽、皮带、箱包、小皮件、糖果、体育用品共18种,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3.免税税种。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金额、数量
  1.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非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旅客购物后乘机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岛内居民旅客身份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主要依据进行认定。
  2.免税购物金额、数量。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暂定为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5000元),即单价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此外,旅客在按完税价格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
  四、离岛免税政策实施流程
  离岛免税政策主要实施流程包括:离岛免税店进口免税商品,离岛旅客在店内选购付款,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在机场隔离区提货并乘机携运离岛等环节。
  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4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24/001e3741a2cc0ef4e379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