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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2:2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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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 法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7、原统计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清理积案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确认。


  二、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只有在积极采取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1、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如果根据有关线索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法查到确切财产下落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合法措施。
  2、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依据中记载被执行人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必须根据该线索进行查找或联系。无其他适当线索的,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根据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查找其负责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行调查。
  5、如果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卷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注册登记情况、法律文书中注明的营业地址现场调查情况或者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邻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或者证明材料。
  6、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将所采取的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的材料归入案卷。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面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
  7、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反馈情况记录必须归入案卷。
  8、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点案件,应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已经设立救助资金的,应当启动特困群体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金;未设立救助资金的,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申请执行人以适当救助。
  (2)申请执行人不属于特困群体但坚持要求执行的,应通过说明解释工作,实现当事人息诉息访。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资金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后,应将救助资金扣回纳入救助资金循环使用。


  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
  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
  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执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各地法院对清理积案活动以来已经报结的执行案件要重新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结案件要抓紧整改。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故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情况的,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技〔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人才规划纲要,全面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根据《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我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附件: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1
二、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 4
(一)总体思路 4
(二)发展目标 5
(三)战略重点 6
三、全面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 7
(一)显著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7
(二)大力加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能力 8
(三)着力培育战略咨询研究能力 8
(四)继续强化国际科技合作能力 9
四、深入推进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9
(一)全面推进协同创新 9
(二)深化科技人才评价聘用机制改革 10
(三)不断完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 10
(四)推进科技资源配置方式改革 11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和创新文化建设 11
(一)加强和优化科技人才队伍 11
(二)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融合 12
(三)积极培育创新文化 12
(四)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13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 13
六、加快建设高校创新体系 14
(一)基础研究与共性技术研发体系建设 14
(二)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15
(三)服务行业产业与区域发展体系建设 15
(四)科技管理体系建设 16
七、高校创新计划 17
(一)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17
(二)部署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17
(三)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和建设 18
(四)实施重点科技项目 19
(五)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试点 19
八、保障措施 20
(一)增加并优化科技投入 20
(二)加快重大科研平台建设与资源共享 21
(三)引导高校科技工作特色发展 21
(四)加强地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 21
(五)提升科技管理与服务水平 22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人才规划纲要,全面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根据《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已由《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进行部署。
一、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以来,高校科技战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在继续实施“985工程”、“211工程”的基础上,顺利完成“十一五”确定的各项目标,实现了高校科技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十一五”期间,高校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141个;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2项;全面参与了国家16个重大专项的研究任务,承担了50%以上的“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年均保持在80%以上;高校科技总经费由2006年的45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940亿元;五年来高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数量占总数的65%。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汇聚能力显著提升。“十一五”期间,高校研发人员总量从2006年的26万人增长至2010年的32万人;新当选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高校分别占增选数的56%和41%;“千人计划”引进人数占全国总数的62%;获国家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数占全国总数的55%,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数占全国总数的65%;900位学者入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278个科研团队入选教育部创新团队。
——产学研合作持续深化。“十一五”期间,高校先后取得了高档数控系统、轨道交通控制、电动汽车等重大技术突破;牵头组建了一批技术引领型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工业技术研究院、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行业共性技术平台;高校授权专利数累计达115489件,年均增长40%。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拓展。2010年高校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较2006年增长100%;派遣人员和接收人员人次较2006年分别增长71%和65%;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次、提交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数量、做特邀报告人次、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次数,较2006年分别增长83%、53%、28%和24%;发表国际合作论文数占我国国际合作论文总数2/3以上。
“十二五”时期,高校科技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竞争形势看,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能源、资源、信息、材料、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生态环保、海洋与空天等一些重要科技领域显现发生革命性突破的先兆,全球开始迈入创新密集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时代。同时,各国围绕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竞争愈加激烈,纷纷把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深度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核心战略选择,科技、人才、教育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从国内发展要求看,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综合国力持续大幅提升,科技与教育投入快速增长。但是,能源、资源、环境等瓶颈制约日益严峻,迫切需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迫切需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是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结合点,在国家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高校是创新人才培养汇聚的主要阵地,是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源头,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推动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生力军,是优秀文化传承创新的载体、世界不同文化沟通交流的桥梁,是国家重要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面对新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校科技发展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为:科技创新质量有待提高,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的作用亟待加强;人才评价与选聘机制不适应人才成长的规律,创新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急功近利、学术浮躁的倾向比较严重,崇尚真理的创新文化氛围有待形成;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相对滞后,科技资源分散、低效现象仍较为普遍。
二、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
(一)总体思路。
“十二五”高校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科教结合为主线,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推进协同创新为战略选择,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通过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发展;着力提升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着力提升关键共性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着力提升支撑高质量创新人才培养的能力,着力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的能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五”高校科技工作要突出以下五个基本要求:
——坚持把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作为本质要求。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以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支撑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高,形成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新机制。
——坚持把推进协同创新作为战略选择。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深度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坚持把加强原始创新作为主攻方向。坚定不移地把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作为高校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确立基础研究在高校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坚持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保障。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青年骨干人才队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着力构建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具有强大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坚持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作为强大动力。以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着力点,破解长期困扰高校科技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以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和创新动力。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高校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科技综合实力、原始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科技国际竞争力和学术影响力显著增强,高校创新体系基本建成,为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若干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若干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一批协同创新平台成为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学术高地;把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鼓励自由探索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的环境;一批重点建设高校成为知识创新的策源地、深化教育改革的试验田和扩大开放的桥头堡。
——关键共性技术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一批重大技术装备;一批创新平台成为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和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强大支撑。
——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汇聚能力进一步增强。形成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的稳定模式,培养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拔尖人才;造就和汇聚一批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的模式和机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和科技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取得实效,知识和技术转化、转移、扩散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
——创新基地建设迈上新台阶。重点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和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对相关产业有显著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高层次国际合作联合研发基地、高水平战略研究基地和不同形式协同创新平台。
(三)战略重点。
——以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依托高校优势学科,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显著提升高校科技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以科研评价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带动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科技人员评聘机制、知识和技术转移转化机制、科研与教学结合机制的系统改革,进一步释放高校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
——以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高校已有基础,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创新资源深度融合,探索建立不同类型、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以基础研究与共性技术研发体系、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体系、科技管理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高校创新体系。
三、全面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
(一)显著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进一步强化高校的基础研究主体地位和在知识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在基础科学、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制造与工程、综合交叉等重点研究领域和优先方向,超前部署若干重大科学问题研究,集中优势力量,突破一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方向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支持和引导科学家将自由探索自觉聚焦于国家战略,着力支持一批有潜力的中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显著增强我国在世界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组织部署若干冲击世界一流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试点,培育一批世界一流学科。进一步完善学科布局,全面推动学科均衡发展。大力开展跨学科、面向未来的科学研究,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建立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交叉学科研究基地,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二)大力加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能力。
聚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国家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公益性研究。根据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完善高校技术集成创新和中试能力,大幅提升承担和完成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
服务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支持高校积极参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组织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装备,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为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大力发展民生科技,促进科技对改善民生的支撑作用。重点推进全民健康、安全应急、重大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治理、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研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着力培育战略咨询研究能力。
发挥高校高层次人才密集的优势,有组织地开展政策咨询研究,积极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以高校现有的高水平研究机构为基础,培育一批面向国家和国际重大战略问题的国家级智库。培育、鼓励行业特色院校组建行业、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形成支撑行业、产业、企业发展的战略研究网络。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培育一批面向区域发展需要的特色政策咨询机构。
(四)继续强化国际科技合作能力。
以项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进、基地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合作联合研发基地,探索建立国际合作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与评估机制。推动高校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参与气候变化、能源、环境、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合作研究。支持优秀科学家到国际组织、高水平国际学术期刊任职。鼓励高校举办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学术期刊。以科技合作交流为纽带,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四、深入推进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一)全面推进协同创新。
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促进核心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和优质资源的全面共享,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大幅提升高校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以体制机制改革引领协同创新,重点突破制约高校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打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打破封闭、分散、低效的格局。通过科研组织模式、人事管理制度、科研评价机制、人才培养机制、资源配置方式、国际合作方式以及创新文化建设等方面系统的改革创新,充分释放各类创新要素的活力,在构建新机制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优势。
(二)深化科技人才评价聘用机制改革。
建立以创新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积极探索适合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科研评价体系和激励方式。改变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果的单纯量化考核评价方式,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改变科研评价中的急功近利倾向。建立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指标和要素。探索国际同行评价。发挥科技奖励引导和激励作用。
探索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人员聘用机制。探索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科技人员的流动合作机制。支持高校依托重大课题、重点任务,自主设立科研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将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的绩效(如农技推广)纳入职称评聘的条件。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完善科技人员薪酬分配体系,推动高校关键科研岗位年薪制试点。
(三)不断完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
深化对高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认识,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创新,大力推进最新知识和技术向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的及时转化,提高各类高校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服务教育教学的水平。鼓励高校立足以人才为载体的特色和优势,将最新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咨询建议,为政府、产业和社会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技术转移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体系,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高校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平台。推动制定和完善引导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政策,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从源头上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推动以市场需求牵引技术创新活动。
(四)推进科技资源配置方式改革。
统筹高校科技资源配置、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立与相关部委统筹配置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的系统部署与衔接。强化以优势和特色学科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支持高校特色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的稳定性支持力度,逐步形成竞争性项目和稳定支持有机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完善政策措施,推进高校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机制。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和创新文化建设
(一)加强和优化科技人才队伍。
落实人才规划纲要,积极参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培养和造就一批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一批科学家工作室。加快支持和培养一批青年创新拔尖人才和学术骨干,对35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独立开展的研究工作给予倾斜支持。积极引进和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着力扩大本国人才的国际影响力。重视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
(二)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融合。
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完善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建立寓教于研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鼓励高校用科研需求牵引学科发展方向。支持高校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为依托带动人才培养。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促进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推行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鼓励和支持高水平科研人员为本科生授课、承担人才培养任务。鼓励和支持教师将最新科研进展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创新课程与教材持续更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博士后工作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
(三)积极培育创新文化。
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积极培育有利于创新人才建功立业的文化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倡导追求真理、严谨求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提倡理性批判,尊重个性,营造科学民主、学术自由、开放包容的文化氛围。
(四)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落实高校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专家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为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对新入职教师进行科研诚信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形成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强化科研过程管理,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加大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力度。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
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动员高校科技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充分发挥高校在提升全民科学精神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院士科普行、博士科普行、大学生科普志愿者、科普活动周等活动。发挥高校科协和学生团体在科普中的推动作用。继续支持大学数字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科普中的作用。推动高校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技设施向公众开放。建立健全高校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有效制度,把丰富的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
六、加快建设高校创新体系
(一)基础研究与共性技术研发体系建设。
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体系是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前沿,以源头创新为核心,由高水平大学、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组成的相互贯通、有效互动的有机整体。
继续实施“985工程”、“211工程”, 组织部署若干冲击世界一流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试点,加快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大学,培育形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
推动建设一批学科综合的高水平研究院和国家实验室,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培育和建设,形成一批知识创新骨干基地。提升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优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布局。引导和鼓励高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建设一批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国际合作联合研究基地。
在若干战略性领域,建设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大平台。继续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加强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各类技术创新基地条件改造和优势互补。鼓励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工程化平台。
加强科学家工作室培育和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继续实施教育部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形成一批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二)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是以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为特征,以学科、学科创新集群、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基地等为载体,实现科学研究有力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的稳定体系。
建立健全以学科为纽带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深度结合机制。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继续实施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前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建新学科。
加快学科创新集群建设,积极推动具有不同属性的较大跨度学科之间的聚合。将学科创新集群作为促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结合的重要纽带和载体。
依托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建设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继续推动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建设,促进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搭建数字化教育科研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服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果。
(三)服务行业产业与区域发展体系建设。
服务行业产业与区域发展体系是以多元化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模式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体系。
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机制。引导和支持高校建设和培育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挥大学科技园、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等组织对促进高校技术成果转移、促进行业产业发展的作用。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促进校区、园区和社区联动发展和一体化建设。鼓励高校与地方政府共建联合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校地合作平台,服务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
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基础性科技资源的共享,建设一批行业产业和区域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
(四)科技管理体系建设。
科技管理体系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科技的机构、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构成的系统。
加强科技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强宏观战略和政策研究,科学规划,前瞻布局。完善科技管理部门职能,创新管理方法,鼓励探索科研院、国防院等新型管理模式,形成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解决重大前沿问题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人员战略研究、项目策划、组织协调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加强科研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科研管理数据库和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各级各类科技政策、计划和资源的统筹衔接。
七、高校创新计划
(一)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积极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任务。以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为载体,推动协同创新,探索和完善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途径与机制。积极组织高校承担“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推动高校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二)部署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以“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为根本出发点。推动高校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展协同创新。重点解决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为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发展方式转变作出实质性贡献。在服务国家科学发展重大需求的过程中,形成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形成世界一流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
以创新能力提升为根本任务。组织高校依托优势学科和学科集群,通过构建面向科学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以及文化传承创新重大需求的四种协同创新模式,大力推进校校、校所、校企、校地以及与国际优势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建立一批协同创新的重大平台,逐步成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核心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在建立协同创新机制的同时推进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努力促进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聚集和培养能力、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能力、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同步提升。
以统筹部署、全面推进为根本要求。既要推进高校和其他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也要推动高校内部科研资源的共享,推动院系、专业、学科之间的开放融合。在国家协同创新计划的引导下,建立省、市、学校等不同层面引导和支持协同创新的方式。通过组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项目的引导和聚集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现有的各类资源和条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和支持机制。
(三)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和建设。
围绕国家需求,有效挖掘、整合高校优势力量,前瞻性地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工作。瞄准《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从能源科学、生命科学、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空间和天文科学、粒子物理和核物理以及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加强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和培育,新增若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同时,加快建立形成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组织管理体系,在“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中,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培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关工作。
(四)实施重点科技项目。
完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布局,转变发展定位。建设一批战略研究基地。完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领域布局,规范管理和运行。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继续实施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计划、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协同实施“装备预研支撑技术”项目计划。建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机制。 继续实施“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五)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试点。
围绕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重点组织部署五类改革试点。
基础研究特区建设试点。组织部署若干冲击世界一流水平、一批达到国内一流世界知名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试点。汇聚培养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和优秀创新团队,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力争成为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学术高地、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大团队协同创新试点。依托高校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优势学科,组织实施一批大团队协同创新试点。培养一批对相关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发展路径了解透彻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形成一套跨学科跨领域组织实施大项目的管理体制和办法,建成一批高水平技术研发基地。
区域创新模式试点。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支持研究型大学在高新开发区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农林类大学建立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形成比较完善的高校技术转移体系,增强高校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服务能力。
国际合作联合基地试点。支持高校依托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与国际一流大学或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联合研发基地。设立开放基金,组织一批面向国际的重大项目。推动一批高校科技创新平台成为高水平的国际化平台,大幅提高高校科研的国际影响力。
高校与科研院所合作试点。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互聘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承担国家项目方面探索经验、形成模式,形成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利用科研院所的科研平台和高水平的科学家队伍,有效整合资源,完善科教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
八、保障措施
(一)增加并优化科技投入。
争取多渠道、多形式增加高校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科技投入总经费的比重。加大对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支持力度。鼓励高校采取多种方式对自由探索、专利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进行引导和支持。
(二)加快重大科研平台建设与资源共享。
加大高校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和文献资料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推动“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的平台向普通高校和社会开放。加强实验技术和共享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把开放共享服务纳入高校科技绩效评价考核范围。采取稳定支持或后补助等有效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教育信息化对高校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支撑。
(三)引导高校科技工作特色发展。
进一步强化对高校科技工作的分类指导,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克服同质化倾向。支持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根据自身学科特色和优势,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加强以质量和特色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形成特色研究方向,牵引学科发展,支撑学科建设,构建优势学科平台,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形成新优势。
(四)加强地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
地方高校是人才培养和服务区域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整体规划,分类指导,以扶需、扶特为原则,通过建设体现区域特色优势的创新平台和基地,培养和汇聚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进一步加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地方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本地区各类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多方面争取对高校的支持。地方高校应制订计划,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努力实现学校的快速发展。
(五)提升科技管理与服务水平。
建立科学规范、开放合作、运行高效的现代科技管理模式。加强科研工作的规划及发展战略研究。加强科研工作的过程管理,提高统筹、调控、协调能力。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特点的科技管理队伍职业发展、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保障机制。加强科技管理队伍能力建设,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管理队伍。



吉林市民办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民办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9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医疗机构:
(一)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学术团体、部队、机关等开办的面向社会的医疗机构。
(二)不享受国家卫生事业经费补贴的集体(联合)医疗机构。
(三)民办公助、公私联营、集资等开办的医疗机构。
(四)个人独资开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民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应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民办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卫生工作者协会受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税务、工商、物价、保险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六条 开办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开业地点;
(二)有符合开业规定的房屋、设备;
(三)执业者和从业人员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七条 在民办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要参加卫生工作者协会,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医士、助产士、牙技士以上的技术职称证件。
(二)持有县(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核发的开业执照。
(三)自学针灸、推拿、按摩、正骨等医疗技术,连续从事医疗工作五年以上和多年在民间医治某种疾病有一技之长,并经市卫生局考试、考核、鉴定合格者。
第八条 开办诊所,执业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二人。
第九条 开办联合(集体)诊所,医师不得少于二名,药师(士)、护士各不得少于一名,并应根据医技科室设置情况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条 开办民办卫生(医)院,病床不得少于二十张,医师不得少于五名(其中主治医不得少于二名),药师(士)、检验师、放射技师各不得少于一名,并应根据医技科室设置情况,配备相应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门诊科室每科至少配备医师一名。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民办医疗机构中行医:
(一)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在职人员(取得行医许可的业余服务和兼职服务人员除外)
(二)擅自离职未满三年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
(三)患有精神病或各种传染病及丧失智能的。
(四)被取消行医资格的。
(五)其它不适宜开业行医的。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凡开办民办医疗机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申请者须持开业申请、房屋平面图、医疗设备明细表和从业人员户口簿、健康证明、技术职称证书等证件,到当地县(市、区)卫生局申请开业。
(二)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核准、登记、注册、编号。
(三)开办诊所、联合诊所市持的卫生局核准的注册编号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领取开业执照,开办民办卫生(医)院和单位面向社会的医疗机构到市卫生局领取开业执照。
(四)持开业执照在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定遵章执业合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服务及技术指导,或民办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领取行医执照或行医服务许可。
卫生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业余(兼职)技术服务不得超过两处。
第十四条 民办医疗机构每年将开业执照交市卫生局审查检验一次。
第十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需搬迁到外县(市、区)开业行医,须经原发照部门和新开业地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及市卫生局批准,并换领开业执照。
区内搬迁须事先到当地县(市、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六条 民办医疗机构增加或变更执业科目,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增项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民办医疗机构扩建、增减人员和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休业,须事先到原发照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民办医疗机构更名、增减床位、废业和一个月以上的休业,须于十五日前到市卫生局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者死亡或失踪时,其家属或联系人须在十五日内到原发照部门注销开业执照,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承担所在区域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宣传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民办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法定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除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外,须按传染病管理办法履行报告手续。
第二十三条 民办医疗机构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时,要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医疗机构可凭购药证在医药批发部门或药厂购药,但不得从个人手中购药。
第二十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自制药品,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经药检部门检验。自制药品的配方必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病志、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件和票据、收支帐、药品购销帐等原始凭证、帐目的管理。处方、门诊病志的保存期为三年,住院病志须长期保存,各种票据凭证、帐簿、报表按国家和省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七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必须使用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医疗票据、帐簿、报表和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复制。
第二十八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以国家医疗单位的名义行医。
(二)不准流动行医。
(三)不准一照多处开业。
(四)不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五)不准使用国家医疗单位的收据和印章。
(六)不准对外兼售自制药品。
(七)不准兼售眼镜、假肢、假牙等非治疗性商品。
第二十九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和收费标准。自制药品的价格必须经当地卫生、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 民办医疗机构需刊播广告,必须报经市卫生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民办医疗机构中从业人员的报酬及分配形式,须报市或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办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市卫生局举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民办医疗机构可参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报晋升卫生技术职称。
第三十四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和有关税金。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安全保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事绩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为发展医疗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预防和治疗疾病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医疗技术上有所创新、有所发明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第十二条(一)至(三)项规定,不办理手续无证行医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二条(四)项、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缴纳税金、管理费等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第十三条一款、第二十八条(四)项的规定,擅自从事业余技术服务、私自聘用卫生技术人员或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服务或解聘,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开业执照,并视情节追究执业者或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违反第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余(兼职)服务超过两处的,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参加培训和不按规定交验执照的,除责令其停业整顿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六)对违反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二)项的规定,擅自搬迁到外县、区开业或流动行医的,由新开业(行医)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本条(一)项处罚,并由市卫生局吊销其开业执照。
(七)对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擅自增加、变更执业科目,擅自更名、增减床位、废业等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八)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擅自扩建、休业或不按期申请注销开业执照等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九)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执行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生医疗差错、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责令其立即改进或停业整顿,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十)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造成疾病流行的,吊销其开业执照,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一)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六)项规定,从个人手中购药、对外兼售自制药品及自制药品不经监制擅自用于临床的,责令其立即封存退货或销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二)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期保存医疗文件、原始据单,不按规定上报从业人员报酬及分配形式的,予以警告,限期补报,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十三)对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一)、(五)项、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等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十四)对违反第二十八条(三)项的规定,一照多处开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五)对违反第十八条(七)项规定,出售非治疗性物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十六)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不经审批擅自刊播广告的民办医疗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强管理,模范履行职责。对玩忽执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开展测血压、验光、美容等单项医疗服务的,均视为民办诊所,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市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低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8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