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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9:4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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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7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五)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办理和认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二)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1: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1.《半月谈》(CN11-127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

3.《法制日报》 (CN11-0080)

4.《检察日报》 (CN11-0187)

5.《人民法院报》 (CN11-0194)

6.《中国日报》 (CNll-0091)

7.《中国纪检监察报》 (CN11-0176)

8.《光明日报》 (CN11-0026)

9.《经济日报》 (CN11-0014)

10.《农民日报》 (CN11-0055)

11.《人民公安报》 (CNl1-0090)

12.《中国妇女》 [CN11-1245/C(英文),CN11-1704/C]

13.《长安》 (CN11-3295/D)

14.《中国火炬》 (CN11-3316/C)

15.《中国监察》 (CN11-2474/D)

16.《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17.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附件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类别
享受政策的报纸
代码

一、综合类报纸
1.国际时政类报纸
133

2.外宣类报纸
134

3.其他类报纸
135

二、行业专业类报纸
1.经济类报纸
201

2.工业产业类报纸
202

3.农业类报纸
203

4.文化艺术类报纸
206

5.法制公安类报纸
207

6.科技类报纸
208

7.教育类报纸
209

8.新闻出版类报纸
214

9.信息技术类报纸
215

10.综合信息类报纸
216





说明:

1.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号),报纸类别由各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

2.对2008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根据相应类别确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经济、技术和贸易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两国间已签协定的执行情况,这些协定是:
  --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贸易协定
  --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
  三、检查两国提出的项目并确定项目的有关主管部门,了解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会议每年轮流在北京和科威特举行。

  第四条 该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科威特国财政部磋商安排。

  第五条 本协定由双方有关部门批准并相互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贾西姆·哈拉菲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建传真通信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建传真通信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传递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我院计划利用公用电话线路,逐步组建法院系统的传真通信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组建我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与所辖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传真通信网。
(二)高级人民法院购买的传真机,其经费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担。为了充分发挥传真机的作用,使其能够用于传递绝密文件,现决定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台传真机上配备加密装置,其经费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解决。目前,我院已与中央保密委员会联系落实了加密装置的订货合同,预计在明年3月份装机使用。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购买传真机(按一个中院一台计算)的费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数额,由我院司法行政厅另行通知。
(四)在未配备加密装置以前,为了做好传真机通信的保密工作,我院经与中央保密委员会联系协商,对使用传真机传递文件的内容范围做如下规定:
1.有关省级政法系统内部总体的工作部署和行动计划,正在审理中的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及高级领导人的案件,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等,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仍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
2.正在审理中的重大案件和司法统计报表可用传真机传递,但不得使用微波电话线路传递。
3.为保证传真机的正常使用,对传递文件量要加以控制,传递的文件应是急件和简要的文件;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
4.私人文件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不要将传真机做复印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