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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1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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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明确对已纳过流转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相关流转税的请求》(中国电信[2002]324号),要求对其原已纳入核算缴纳过营业税的收入,在按新的会计方法重新转入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制定了重组改制的整体规划,拟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四省(市)电信业务资产重组设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然后通过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3年内实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总体上市。按有关规定,会计核算方法将由重组前执行的邮电行业会计制度改变为重组上市后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包括电话初装费收入、工料费收入及电话卡售卡收入等,下同)进行账务调整,并在以后年度再次分期确认为收入。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总参谋部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事、劳动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据各地反映,目前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 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编内和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固定职工( 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下同)退休、退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以及国发[1978]43号文件规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退休、退职后,由各地民政部门管理;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接收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军队企业系统的退休、退职人员,仍
由原单位管理。
三、军队队列单位的编内职工退休、退职时,经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军务部门,根据档案材料,核实证明其确属编内职工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四、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编外职工,必须是已经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有当地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工手续的。如果招工手续不全,必须有足以证明本人确是国家固定职工的档案材料,才能办理退休、退职。



198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