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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22 04:1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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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16号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受冷暖空气共同影响,5月2日至4日,四川盆地东部、重庆、贵州东部、湖北、河南东部和南部、安徽、江苏中北部、湖南、江西北部和南部、广西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雨,其中河南南部、湖北中东部、湖南北部、安徽中北部和江西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暴雨。部分地区可能伴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进入5月,我国大部分地区短时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将明显增加。此外,孟加拉湾强气旋风暴NARGIS将于5月3日在缅甸登陆,受此影响,预计3日至5日云南南部地区有中到大雨。5月2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准备工作。

根据5月2日国务院应急办发出的《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强降雨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

3.督促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行业、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视情况暂时停止运营。

4.督促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加强防雷电工作,加强检查,做好防范工作。

5.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防范,尤其是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6.有关电网公司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由滑坡等灾害造成线路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

7.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10月26日,对外经贸部

第一条 为推进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实施现场综合治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使现场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以现场优化促进企业整体优化,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全国对外经贸各进出口企业(不包括所属工业企业、仓库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现场管理是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在现场的有机结合、落实和综合体现,其主要内容是要用科学的管理制度、营销业务流程、标准和方法,对现场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对经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使人流、物流、信息流合理、高效地运转,达到优质、低耗、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现场是指经营现场、工作现场和生活现场。本试行规范主要应用于经营现场,包括进出口业务经营现场和辅助经营现场。
第五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经营有序
(一)业务指挥统一
1.各项承包指标、经营目标和考核标准分解落实到部门、处室、科、组、个人,并订有考核奖惩办法。
2.市场调查有组织、有计划,定期提出主要进出口商品市场预测分析报告:巩固老市场、开拓新市场有规划、有措施。
3.营销业务决策层次分明、职权明确,指挥高度统一。
4.各部门商品进销、存订有全面平衡的年度综合计划;订有分别来源单位、资金占用年、季、月度进货作业计划,订有分国别地区、商品出(进)口、收(用)汇、换汇成本(价格)的外贸作业计划,以及实施各项计划的协调、检测、修订的规程和办法。
5.有关劳动、资金、成本、物耗、费用等努力推行定额管理;凡能进行定量考核的岗位都能订定明确的定量考核办法。
6.营销业务经营与辅助经营各环节环环扣紧,分别订有联系协作办法、制度。
(二)劳动组织优化
劳动组织能适应经营运行机制和营销发展需要,层次分明,分工合理,人员配备符合有机结合和胜任、精干要求;人员管理有一套引进、培训、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三)现场人员精干
各工种人员有一套岗前和在职培训的制度;重要岗位人员符合素质标准要求;以外销员为主体的涉外人员熟悉党和国家的外事外贸方针政策,具有与职务相称的国际贸易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掌握专业商品常识,熟悉国外市场与客户,国际知识比较广博,谈判智能比较高强。
(四)岗位职责明确
各层次、各岗位都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订有岗位工作规范和工作质量标准;考核办法具体明确。
(五)单证流转有序
1.制定商品流转程序图;各种业务的内部流转单据形式与内容规范化、流转制度化,迅速有序;货、帐、卡相符。
2.以进出口合同为主体的各种业务合同的签订、执行进程、变更、撤销、纠纷处理和归档保管等订有规定程序和跟踪管理办法。
3.各种业务函电、文件、资料的收受、处理、传递、会签、发送等有规定程序、职责权限、时限和归档检索办法。
4.信用证、有价证券的收授、审核、修改、制发内部流转单据以及结汇单证的制备等订有具体制度或规程;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使用和登统有规定程序和办法。
5.单证工作加快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
(六)库存经济合理
商品和各种原材料库存根据进出口规模和效益目标保持合理经济;逐步推行定额管理。
(七)各种消耗降低
建立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的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科、组核算,订立售前测算和控制出口成本的办法,降低商品流通费和管理费用的支出;及时回收货款,消除坏帐、呆帐。
二、纪律严明
(一)操作纪律
1.现场各工种操作规程或工作细则比较齐全,内容具体明确;并相应订立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贯彻执行。
2.各部门的关键岗位推行素质标准考核合格上岗。
(二)劳动纪律
1.劳动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合理、具体明确并得到严格执行。
2.遵守工作、作业时间,不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串岗、不擅离职守、不喧哗打闹、不围聚闲聊,不干私活;下班时清理好办公桌面、器具和周围环境。
3.根据实际情况订立驻外、出差人员工作纪律或工作规定。
(三)外事纪律
1.与外商直接交往中严格遵守涉外守则和请示汇报制度;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严守保密规定。
2.与外商谈判时谨慎谦虚,不卑不亢,讲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3.不酗酒、不涉“黄”,不私下授受礼品钱物。
4.参加出国小组和交易会回来,填写书面汇报表式;与外商谈判,作好谈判记录。
(四)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保密规定,严守企业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2.对协作单位人员态度和蔼热情、文明礼貌,对工作不无故拖延、推诿、扯皮。
3.不利用职权和协作关系,谋私;不私拿、私用、私送礼品和样品。
4.在合适地点位置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接受其他部门和外单位的监督,对意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对方。
(五)民主管理
重大决策民主化,干群关系融洽;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职工遵守纪律自觉性高,团结互助。
三、服务要求
(一)出口商品优质
1.有明确的适应国外市场客户使用需求的质量目标和标准。
2.质量管理组织健全,全员质量意识强烈,质量控制、质量责任规章制度执行严格。
3.商品进销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点明确、有效;计量检测准确科学。
4.订有实际可行的售后质量跟踪、反馈措施办法,售后服务及时周到。
5.新商品、新款式、新规格、新品种开发有规划、有措施。
6.商标注册及时,法定手续证件完备,覆盖面适应营销发展需要。
(二)营销服务优良
1.对外业务函电处理有规定时限、符合程式、内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通顺、字迹清晰无错讹。
2.对外洽谈一般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有目的、有纪律、有信息反馈,增进客户关系。
3.广告宣传、寄样报价、售前售后服务主动及时,规定具体要求。
4.对外合同条款合理完整、内容准确具体,表面整洁无涂改。
5.交货及时,运输快速安全,履约率高。
6.装船结汇单证填制规范、工整、清晰,传送迅捷。
7.国外客户品质异议和索赔处理及时、有规定程序和记录,陪补率不断下降。
(三)贸工(贸科、贸农)协作良好
1.按照国际市场导向组织货源,建立稳固的货源基地。
2.积极、主动、经常与工业(农、技)生产单位联系,互通信息,促进生产单位提高质量,根据合同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作良好。
3.对在国外开办的企业和联营企业的管理办法有实效。
4.经济合同规范化,责任分明,执行良好。
5.推动和参与生产单位引进先进工艺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产品增加品种花色、更新换代、提高档次。
6.与商检、运输、银行、海关等部门配合协调。
四、信息准确
(一)信息组织健全
1.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公司信息中心为枢纽的综合信息管理网络。
2.信息流程图科学合理,商情与业务结合良好。
3.开发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数据处理,硬件、软件、人员、管理办法配套、协调。
(二)基础工作扎实
1.各种外源流入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存储条理化、规范化。
2.各类业务工作原始记录、台帐、卡片、报表等资料比较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表面整洁、传递及时有序并装订成册、检索便捷。
3.业务统计资料齐全、清晰,统计准确、及时。
(三)现场信息反馈及时
日常函电、对外洽谈、出国小组、交易会、展销会以及市场客户动态、合同执行进程、经营计划进度等各种信息能及时反馈和迅速、正确处理,制度落实。
(四)档卷管理规范
各种文件、资料、业务信息立卷归档分类清楚、摆放整齐、保管妥善、调阅方便、管理规范化。对有密级的文件,要注意保密和安全。
五、环境整洁
(一)布局合理
1.各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文娱流动场所、生活区以及安全、水电、通讯、宣教设施等整体布局比较合理,适应经营业务流程最佳路线需要,有利内外联系,符合安全要求。
2.各办公室等内部布局合理有序,办公桌椅、柜橱、器具用品、照明灯具、电扇空调、热水瓶、衣架等按照定置图摆放。
(二)环境雅观
1.各工作区和生活区通道畅通无阻,不置放柜橱箱包,不堆杂物,不停车、不搭建。
2.横幅、标语、告示、黑板、图表、宣教园地等位置适宜和固定、醒目、整齐雅观、有时效。
3.各种设备、器具、消防器材、车辆等定置存放,有定置标志。
4.门、窗、壁、地面、柜橱、桌椅等完好无缺,无乱贴、乱涂、乱钉、乱挂、乱扯线。因地制宜搞绿化点。
(三)清洁卫生
1.各工作区、生活区和通道、走廊、显示窗明、壁洁、地净;办公桌椅、柜橱、器具用品、照明灯具、电扇空调、热水瓶、衣架等保持清洁无积尘。
2.盥洗间每日打扫,保持整洁卫生,无恶臭、无垃圾杂物、无污垢污水。
3.废纸、废物、垃圾等固定点堆放要与周围隔离,每日清理打扫干净。
(四)标志明显
1.布局标志:公司总入口处和各层楼面在合理位置设立公开对外的各部门、科室、通道和各种设施的平面示意图或指示牌。
2.部门标志:各部门、科室、场所、生活设施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规范醒目的标牌。
3.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电力设施、煤气管具、检测设备、化学材料等按照不同要求设置各类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
(五)文明办公
1.办公室色调雅宜,工作环境良好,不存放有碍室容、空间、面积的私人物品。
2.办公柜橱内、办公桌面与桌内文件、单据、资料帐卡等分类定置存放,取用方便,无脏、乱、差现象,无散失、不泄密。桌面不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3.办公人员衣着整洁大方,待人态度和蔼,精神振奋。
4.各办公室和包干区建立安全防火清洁卫生值班检查制度,执行有记录。
六.设备完好
(一)电脑、传真、电传、复印机、打字机、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等建帐、立卡、编号,实行定置管理。
(二)各种设备建立文明操作和定机定人定期检查保养的管理制度,保持运行正常。
(三)建立传真、电传、国际长途以及程控直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六条 公司领导层和各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定期深入现场联系群众、了解实情,检查、指导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自觉和主动为现场做好各种服务。
第七条 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可根据本试行规范精神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公司的现场管理和考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八条 本试行规范自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之日起执行。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1995年6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已于1995年3月8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的规定,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
(二)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齐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注1)的;
(三)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注2)的。
第四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三)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四)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第五条 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一)无食品标签的;
(二)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应当明示销售,未明示销售的,比照本规定第三条给予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者拒不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反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应当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者拒不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1)

基本原则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注2)

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I或亳升,L或升。
(摘自: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