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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3:2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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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5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
宜春市公安局

为策应“三大战役”,繁荣城市经济,推进赶超发展,聚旺城区人气,推动中心城区人口倍增计划实施,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鼓励进城创业落户。凡在中心城区投资办企业、经商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持工商、税务登记证明进城落户。
二、鼓励各类人才落户。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采取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允许本人先进城落户,待确定暂时或固定住所后,其直系亲属可随之进城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受聘就业前,本人户口可挂靠在中心城区亲属处,正式受聘就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单独立户。
三、鼓励进城就业落户。凡进城就业者,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后,经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正式落户。
四、鼓励投资购房落户。凡在中心城区购置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凭所购房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预付款发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进城落户。
五、鼓励进城就学落户。在中心城区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投靠其亲友登记为城市常住人口;考入宜春学院、职业学院、技工学院(含民办)等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根据本人愿意,可迁至中心城区落户;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录取就学的本市新生,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需“农转非”的,准予其在中心城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鼓励投亲靠友落户。夫妻、父母(含祖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父母病故后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受年龄限制,可直接进城落户。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机关公证,其中心城区的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随之进城落户。
七、鼓励失地农民落户。中心城区的“城中村”农民及土地被征的城郊农民,可申请进城落户。
八、鼓励自理粮者落户。对中心城区原已立户为自理粮户口者,经本人申请,可直接改为城区非农户口。
九、鼓励集体抱团落户。开设工业园区从业人员落户“绿色通道”,允许以入园企业为单元,为居住在同一厂区集体宿舍内的从业人员设立集体户口。
十、鼓励简化手续落户。袁州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婚迁、购房、调动工作、夫妻投靠等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无需前往本区户政管理部门申办,可直接到中心城区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进城落户申请人原户口在宜春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不必到原户籍地开具户籍证明,受理派出所可从人口信息网络系统中查询获得申请人户籍原始资料,经落户申请人确认无误,直接作为迁入凭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进展情况,现决定对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部分国际收支统计活动采取限额申报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通过金融机构发生国际收支交易、金额在300美元以下(含300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的,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
二、各有关金融机构仍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三、在未开发完成“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之前,各有关金融机构须逐日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对外付款信息逐笔进行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须按月装订成册,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封面应注明:经办银行所在地区及其标识码、经办银行
及其标识码、装订日期、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并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将装订成册的限额内对外付款记录报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各金融机构可免于填报“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但必须将限额内的对外付款信息按规定每日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规定另发)。
四、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仍按有关进出口核销的规定填写相应的核销单。
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转发至所辖外资金融机构。
六、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及注释
附件: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
填写日期: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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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务编码 |对公|对私| 国别(或地区) | 原币种 |金额| 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复核人:
注:
1.本表由各有关金融机构按格式(A4纸张)自行印制一式两份:一份按规定装订成册报外管局,一份由银行留存(留存期限为24个月);
2.“银行业务编号”系指银行内部使用的业务流水编号;
3.“对公”、“对私”两栏视付款人的性质,在相应的栏目下打“√”;
4.“国别(或地区)”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的三字母或三数字代码;
5.“原币种”一栏应填写对外付款所用币种的国际标准3位英文缩写;
6.“金额”一栏应填写原币种金额,精确到个位;
7.“内容摘要”填写该笔付款的用途,按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公或对私)填写编码。



1996年7月18日
案情简介:
在处理无单放货纠纷这类比较常见的海事海商案件时,关键是海事海商律师如何完成无单放货的举证。其中,如果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交还提单则丧失无单放货诉权。
以一个案件为例,托运人宏胜公司委托亚斯齐公司托运一批货物,亚斯齐公司出具提单,并由长荣公司实际承运,因产品产地证明不符,银行拒绝信用证结汇,国外买家以质量问题为由与宏胜公司达成退还协议,有德斯特罗退运。货物退回后宏胜公司主张货物并非其发运的货物,因此主张追究亚斯齐公司无单放货赔偿。

案件分析:
根据原告出运的货物为整箱货、用于装载出运货物的集装箱在到达目的港后不久即被拆箱返回、全套正本提单于2004年9月22日被银行退回、原告与贸易买方欧赛公司达成退运协议以及退运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欧赛公司等一系列事实表明,被告亚斯奇公司在货物到达意大利威尼斯后即实施了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被告亚斯奇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涉案货物在到港后始终处于其控制之下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成立。
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给海关的退运情况说明和退运协议可以得知,原告在要求被告长发公司退运之前已经知道涉案货物被欧赛公司提取的事实,但原告并未就此追究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责任,而是因货物的规格和质量问题与欧赛公司另行达成了退运协议,并将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单退还给了被告亚斯奇公司,委托另一被告长发公司联络办理了涉案货物的退运手续,而退运合同的托运人就是欧赛公司。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交还正本提单以及与欧赛公司达成退运协议的行为,表明原告已经认可了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同时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性质,也致使原告因交还了正本提单而失去了向被告亚斯奇公司主张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权利依据,而此后的退运是根据原告与案外人欧赛公司贸易上的需要而进行的。在退运合同中,被告亚斯奇公司并非退运合同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其也无须对退运合同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法院关于无单放货诉请丧失认定非常明确,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但提单持有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表明了提单持有人放弃依据提单正本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权利,承运人就其无单放货的责任可以免除。
正本提单持有人在明知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情况下,仍向承运人交还正本提单,是属于事后追认无单放货的行为,因此不能主张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