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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航主管部门等单位制定的《常州市培育航线航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2:0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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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航主管部门等单位制定的《常州市培育航线航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航主管部门等单位制定的《常州市培育航线航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2号


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航主管部门等单位制定的《常州市培育航线航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培育航线航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常州机场发展,积极培育常州机场航线航班,充分调动航空运输企业在本市经营的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培育航线航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本市发展,补贴航空公司新开航线航班和包机公司、旅游公司承包经营的临时航线航班;奖励航空销售代理机构销售常州机场进出港航班机票,以进一步提升常州机场竞争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常州机场按照1:1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暂定期限为5年,期限内资金额度为每年1200万元,年度内资金未使用完的可延续到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开航线航班是指始发或经停常州机场,连续营运不少于一个航季,每周不少于三班的航线航班。
  对新开航线航班的补贴由常州机场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公司或旅游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五条 新开客运航班的补贴标准为:执行航班的机型座位为100座以上(含100座)的,每个航班补贴1至1.5万元;执行航班的机型座位为30座以上(含30座)、100座以下的,每个航班补贴0.5至0.8万元。
  第六条 新开货运航班连续营运半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个航班补贴0.6至0.8万元。
  第七条 新开航线航班从第一个航班起,每半年为一个结算期,由常州机场按照补贴标准给予相应额度的补贴。
  第八条 对航空销售代理机构销售常州机场进出港航班机票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常州机场拟定,报市民航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每个结算期末,由常州机场按规定支付补贴和奖励资金,并将明细资料报市民航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审核结算。市财政部门将先行拨付部分资金作为常州机场支付补贴和奖励的周转资金。
  市民航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取得专项资金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应据实向常州机场提供相关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和奖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常州机场依法追回。
  第十一条 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18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分为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重大事故和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事故等四个等级。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建立健全举报网络。

第二章举报和受理

第五条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传真、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机构对第一次举报的材料进行受理,登记举报材料;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
(三)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举报受理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
(四)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将事故举报及处理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汇总。
第十条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相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对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按事故等级分四级。
(一)一般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
(二)较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
(三)重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5000元。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资金,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通知举报人到自治区安监局领取奖励或向自治区安监局提供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个人账号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同一生产安全事故,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受理机构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的举报;
(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受害者的投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3日起施行。


  摘要:以非监禁刑为主要特征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的出现与发展对刑罚执行制度影响深远。我国紧跟时代步伐,于2011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经过长期的理论论证和实践经验总结,我国又于2012年正式颁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和改进了对特殊罪犯的管理和惩治方式。

前言

2003年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它激发了我国对社区矫正的思考,也引导理论界和实物界进一步深入探究刑罚执行问题。社区矫正的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我国对社区矫正的审视和思考,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是对社区矫正的制度性确定,更有助于我们系统地把握此项制度。

一、社区矫正概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罚的指导思想发生重大变化,即产生了帮助罪犯复归社会的指导思想。[①]于是,社区矫正应运而生。一般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社区矫正是由美国率先推行的,由于其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因此,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业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的内涵

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社区矫正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社区矫正中,国家机关承担着指导者、决定者、监督者和具体执行者的角色。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是由特定的机关负责执行特定的工作。在我国,社区矫正的指导者、决定者、监督者和具体执行者是特定的,指导者是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者是司法机关,而监督者则是公安机关。

2、对象的类型化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特殊类型的罪犯。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只有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的罪犯才可以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其特殊性便在于上述几种罪犯的罪行较轻或者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良好表现;其本质是罪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人身危险性极大地降低。

3、矫正的地域性

顾名思义,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而非监禁场所进行的。社区矫正强调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行为上甚至是精神上的矫正。执行社区矫正的场所是在社区之中,罪犯可以在自己居住或者长期居留的社区环境中参与社区矫正,完成审判机关判决的事项,或者进行社区矫正机构指定或者鼓励的事项。

(三)社区矫正的起源

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传统的机构式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犯罪处遇方式。[②]而新的处遇方式是需要全新的社会理念作支撑的,在20世纪50年代逐步兴起的罪犯再社会化思潮正是这样一种社会理念。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主张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司法实践。

1、社区矫正的探索——犯罪寄宿所的建立

19世纪初期,美国就出现了构建社区矫正的伟大尝试,但却鲜有成功案例。19世纪中叶,第一个罪犯寄宿所艾萨克·E·霍珀之家的建立,可以说是社区矫正的里程碑。此后,30年内类似的寄宿所在费城、芝加哥、旧金山和新奥尔良相继出现,都由私人社团出资并管理。

2、社区矫正的构建——缓刑、假释制度的形成

社区矫正的另一形式——缓刑——也是在美国发起的。1841年约翰·奥古斯塔斯到波士顿治安法院的囚犯羁押处要求把酗酒犯释放出来交给他看管,此后的18年里,奥古斯塔斯一直持续从事义务监督活动直到去世为止,以保释缓刑的方式总共接收了1946名罪犯。

社区矫正的又一形式假释,是在1876年由美国纽约州埃尔米拉教养院开始实施的。早期的假释是对保持良好行为至少1年时间的犯罪人的奖励。以后各州纷纷推广假释制度,直到1900年,20个州有了假释法;到1922年,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都通过了假释立法。

3、第一部社区矫正法的颁布

美国作为社区矫正司法实践的先行者,其在立法方面的成果尤其不容忽视。20世纪30年代中叶后,美国行刑领域称谓发生重大变化,“刑罚领域”更名为“矫正领域”。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行刑理论和实践发生重大变化。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出台,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的诞生。

(四)我国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