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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8 09:2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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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抗旱技术指导和全年全程科技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抗旱技术指导和全年全程科技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通知》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抗旱促春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扎实落实农业部党组各项工作部署,全力做好当前抗旱技术指导和全年全程科技服务工作,支撑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科技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今年粮食和农业生产,高度重视当前的旱情和抗旱工作。在抗旱救灾和春耕生产的重要时节,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春节前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亲临河北、河南、山东、安徽等地考察旱情,对夏粮抗旱夺丰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抗旱救灾的政策措施。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精神,全面部署了春季田间管理和春耕备耕工作,对扎实做好科技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广大农业科技管理人员、专家和技术员,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扎实落实农业部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抗大旱、抗长旱、抗连旱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科技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始终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扎实做好抗旱技术指导作为当前科教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高度重视冬春连旱对夏粮生产造成的威胁,迅速行动起来,掀起抗旱科技服务热潮,着力推进科学抗旱,最大限度减小旱灾影响,为抗旱保苗提供坚实技术和人才支撑,为夺取夏粮有个好收成做出应有的贡献。

  要立足当前,着眼全年,进一步发扬敢打硬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行动,继续深入基层,更加贴近农民,有效应对异常复杂的气候条件和各种不利因素影响,扎扎实实开展全年全程的科技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科技增产增收的贡献率。

  二、迅速抓好科技服务各项重点工作

  (一)细化技术方案。按照“技术方案细化到县、技术明白纸细化到乡、技术人员进村入户”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苗情、病虫情和墒情等监测,科学分析旱情和不同季节农作物以及畜禽等生产情况,大力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针对不同地区、种养模式、农时季节,研究制订分区域、分品种、分季节等针对性强的技术方案。围绕主导产业,遴选推介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筛选轻简实用、节本增效等生产管理技术,通过技术明白纸、科技光盘等形式,分发到基层农技员和广大农民手中。当前要针对不同区域的受旱程度和苗情长势,按照“抗旱保墒,浇水保苗,镇压划锄,促根壮蘖”的技术路线,组织发动专家在持续监测分析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抗旱技术指导方案,确保技术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尤其是受旱严重的地区,要把早浇返青水、早施返青肥、促进冬小麦正常生长发育等作为技术指导的重要内容,细化技术方案和各项服务措施。

  (二)到位技术指导。按照“专家定点联系到县、农技人员包村联户”的总体要求,大力组织动员专家和农技人员,下乡进村,深入生产一线,查苗情、查墒情、查病虫情、查养殖情,因时、因地、因苗、因墒等落实好生产管理措施,努力抓好全年全程的科技服务工作。各省要普遍实施万名科技人员包万村行动,确保村村都有农技人员指导,大力推进农技人员与村、户的责任对接,指导农民科学抗旱、科学发展农业生产。产业技术体系专家要主动开展巡回指导,围绕农民实际需求,开展“手把手、面对面”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切实把技术送到千家万户,落实到田间地头。要把高产创建田、园艺标准园等作为科技服务的样板田、示范田和农民田间学校的实训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让农民现场学、照着干。农技人员要在关键环节主动入户、突发事件及时入户、技术咨询随时入户,确保全年、全程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全面提高技术的入户率和到位率。尤其要加大一喷三防、土地深松、节水灌溉等关键增产技术的推广力度。

  (三)开展技术培训。着力抓好全年全程的技术培训,通过集中办班、田间学校、现场指导、跟踪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机手、防疫员、植保员、沼气工、农民技术员、农业创业人员以及农村经纪人等培训,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素质,强化现代农业建设人才支撑。当前要重点围绕抗旱保苗夺丰收,尽快启动培训工作。一是培训农户。重点培训以小麦为重点的抗旱保苗和春播春管技术。二是培训抗旱服务人员。重点培训抗旱农机手和服务队,提高抗旱能力与效率。三是培训基层农技人员。结合当地抗旱技术方案,迅速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农技人员业务水平和应急服务能力。

  (四)强化抗灾减灾。应对好各种自然和生物灾害已成为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关键,必须切实把抗灾减灾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在科技服务上,要集成各种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分灾害、分区域、分品种、分生产环节的技术应急方案,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在技术培训上,要及时调整培训大纲,充实培训教材,切实将抗灾减灾作为农民培训的重点任务;在科研攻关上,要认真分析我国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灾害,梳理技术需求,及时充实科研选题,着力加紧科研攻关,强化科研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要加强受灾品种的产业经济研究,提出不同阶段的供需预测,增强产业发展的预见性。

  三、切实保障各项工作尽快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的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科技服务。有关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把科技服务工作列入重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制定工作方案。各省要提前启动实施阳光工程培训,利用2月中旬至5月中旬这三个月的时间,开展各级各类农业技能培训,特别是有针对性的抗旱技术培训。要统筹示范县与非示范县的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使县及县以下基层农技人员普遍接受1次以上技术培训。全国农技推广示范县要结合项目大力推行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制度,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农业部将统筹安排当前抗旱和全年全程的科技服务工作,根据需要适时派遣司局长带队的工作组检查督导和指导,并将各地各单位科技服务成效作为相关倾斜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机制。要不断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机制,推进科研、教学、推广等系统的紧密衔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和各综合试验站要把开展科技服务作为重点工作,在为农服务中了解生产实际、发现科技需求、解决实际问题、服务农业生产。各部属科研单位、共建农业高校及有关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组织专家开展挂县强农、院县(校)共建等科技服务活动,组织好本单位有关专家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服务、指导和培训。全面构建“专家组+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通道,推进良种良法良机的融合。

  (三)加大宣传。要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加大投入,确保各项科技服务措施落实到位。要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和表彰奖励等,进一步激励和引导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科技服务工作。要充分挖掘、宣传扎根基层、服务农民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个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开展系列宣传,扩大科技服务工作的影响力。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联系人:纪绍勤、张振华、刘红强

  联系电话:010-59192266、59193081、59193019

  E-mail:kjstgch@agri.gov.cn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果洛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果政办〔2008〕103号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果洛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果洛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果洛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果洛州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州级储备粮”)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加地方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责任和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1]118号),省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下达州(地、市)级粮食储备指标的通知》(青计经贸[2002]13号)、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果洛州州级储备粮的批复》(果政函[2002]0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储备粮管理。
  第三条 州级储备粮粮权属州人民政府。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条 州级储备粮总规模和储存库点、储存品种,按果洛州人民政府相关决定执行。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发改委管理州级储备粮,由州粮食储备公司承担储备任务,储备粮食贷款向州农发行申请,贷款利息及费用由州财政局从州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储备、轮换标准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州发改委:(一)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州级粮食储备建议,按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与有关部门协商后,落实州级储备粮的品种和布局。
  (二)监督检查州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提出轮换方案交有关部门商议,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州财政局、州农发行下达轮换计划。
  (三)核实和处理州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
  (四)调查处理州级储备粮管理中发生的问题。
  州财政局:负责对州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拨州级储备粮正常费用、利息、轮换费用及差价补贴;核销州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等财务管理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果洛州分行:根据州粮食储备公司储备粮贷款申请,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州级储备粮经营所需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相应的监督管理。
  州粮食储备公司:(一)严格贯彻执行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负责州级储备粮的安全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州级储备粮帐实相符、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向州发改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四)负责执行州级储备粮的收储、保管、抛售、轮换等任务,及时向州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提出轮换建议。
  (五)按照批准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州级储备粮的定期、定量轮换,确保储备粮常储常新;
  (六)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州级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六条 根据我州实际情况,各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州级储备粮库点单位,州粮食储备公司与其签定代为保管协议,支付各库点单位保管费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州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州级储备粮财务、会计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做到“三符”(帐表、帐帐、帐实相符),“三专”(专仓、专人、专帐)、“四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仓库管理常年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保证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八条 州粮食储备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等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粮食储备,不得变更或顶替。
  第九条 经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存库点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仓储设施有困难的储存库点,州级储备粮可与周转粮同仓混存,但必须专垛存放,建立专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库点单位要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储备粮的安全保管,根据州粮食储备公司要求强化奖惩措施,保管人员名单上报州发改委备案。
  第十二条 州粮食储备公司及各库点单位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虫害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按时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州级储备粮采取动态管理,储备总规模中应保证总量10%的日常市场供应量,要加快推陈储新。原则上州级储备粮轮换期为1年,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储备粮入库时应附检测报告复印件,出库前应进行抽检,标准依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
  第十四条 州级储备粮调进、轮换、陈化处理的品种检测,以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的化验报告为准。
  第十五条 州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和轮换费用等由州财政“果洛州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储备粮贷款利息按照农发行贷款利率计算。储备粮补贴0.10元/公斤,其中储备费用0.04元/公斤,包括储备粮的正常损耗及运输、装卸损耗等;仓储维修费用0.02元/公斤;管理费用0.03元/公斤,为人员工资补贴;销售奖励基金0.01元/公斤。轮换费用0. 02元/公斤,以上各项费用由州财政局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预拨给州粮食储备公司在州农发行开设的帐户上,年终清算。其中补贴、费用可根据州粮食风险基金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州级储备粮的轮出以供应退耕还林(草)补助粮、政府救济救灾粮和应急粮、生态补助粮及自主轮换等多种渠道实现。
  (一)州粮食储备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退耕补助粮、救济灾粮和应急粮、生态补助粮等用粮计划,各库点单位按要求做好供应、出库、结算和解缴等工作。
  (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量为储备总量的10%,由州粮食储备公司自行计划轮换,轮换时各库点单位要将销粮款及时解缴至州粮食储备公司,州粮食储备公司负责将粮款交存农发行专户。
  以上各项销售,均按实际出库量拨补各库点单位轮换费用。
  储备粮轮出后要及时补库,粮源的采购、调拨、检测等事宜均由州粮食储备公司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州人民政府批准抛售储备粮时,抛售差价按出库价和划转价实际差额结算,差价补贴由州人民政府另行安排拨付。
  第十八条 州级储备粮销售期间,州财政局继续拨付销售期间的保管费用和利息。
  第十九条 州级储备粮正常损耗、水分、杂质减量和运输、装卸损耗、实行定额管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保管自然损耗。指正常粮食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检化验损耗用的样品,以及搬倒中零星撒落等所产生的损耗。保管年自然损耗率为0.2%,保管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0.1%计耗,不足半年的不计损耗。
  (二)水分杂质减量。指储备粮保管过程中,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引起的自然减量,保管一年以上减量只核销一次,保管不足一年的水份杂质减量折半计算。
  (三)运输、装卸损耗。指粮食从发运单位最后发粮点到接收单位最初接收粮点之间的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地出现零星撤落、抽样耗费、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所产生的定额损耗以内的减量。定额损耗按运输里程的不同为0.1—0.34%。装车、卸车后需要短途运输的,要增加计算短途运输损耗,其定额损率0.1%,粮食卸车后检斤前每增加一次作业,相应增加计算一次装卸损耗,其定额损耗率为0.03%。
  第二十条 因人力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核实后,上报州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州粮食储备公司必须切实加强对州级储备粮管理,建立责任制度,把储备粮严重短库或发生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承担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库点单位和个人,由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州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州粮食储备公司要按照轮换盈余的30%和费用补贴的5%比例提取轮换风险准备金,专户储存,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第二十四条 经检查州粮食储备公司及库点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追究库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较大损失或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擅自改变储存库点的;
  2、擅自动用储备粮的;
  3、未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
  4、以次充好隐瞒虚报的;
  5、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
  6、私自更换品种,赊销储备粮及欠短款的;
  7、因管理不善,发生短粮,造成损失的;
  8、未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的;
  9、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严重超过定额损耗的;
  10、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的,不能按时完成轮换计划的;
  11、发生自然灾害时,挽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12、拒不执行计划及不按时解缴销售粮款,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较大损失指粮食量在1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均按《青海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转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