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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6 07:5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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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92号


《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维护特区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力三轮车营运实行加强管理、总量控制、限制并逐步淘汰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力三轮车营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力三轮车营运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已按规定向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领取人力三轮车营运证、标志牌的经营者(包括个体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并经核定人力三轮车的经营年限,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在特区范围内从事营运活动。
第六条 核定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等单位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七条 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应当采用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审定的统一车型,车辆必须符合技术安全要求。
第八条 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能适应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
第九条 人力三轮客运车载人不得超过2名,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1名;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人力三轮客运车,每次载运学生不得超过4名。
人力三轮货运车载运货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厢0.2米,长度前后共不得超出车厢1米。
第十条 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得转让、转租、转借人力三轮车营运证和标志牌,不得将人力三轮车转借或出租给他人经营。
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应当在人力三轮车明显位置安装人力三轮车标志牌。
第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应当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客货、敲诈勒索、刁难乘客和货主。
第十三条 人力三轮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保证乘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的,予以取缔,对查扣的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依法予以销毁;
(二)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定型车辆或擅自拆装、改装统一定型车辆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运输服务人员营运时不按规定载客或载货的,处以50元罚款;
(四)经营者转让、转租、转借人力三轮车营运证和标志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将人力三轮车转借或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对运输服务人员处以100元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六)未在人力三轮车明显位置安装人力三轮车标志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七)运输服务人员在营运时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刁难乘客和货主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收回该车的营运证和标志牌。
第十五条 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收回的人力三轮车营运证,不再重新发放,由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登记,定期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私自出售、转让人力三轮车运输发票的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涂改、伪造、转让、转租、转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9〕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利用国内外资本,大力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引资结构,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考核对象

  第四条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审报告、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和实地核对等方法,对考核对象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开展年终考评。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各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包括: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包括: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

第三章 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

  第六条 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等责任单位的考核采用评分制,由基本分与重点工作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100分,重点工作附加分满分20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设置如下(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一)基本分。

  1.组织领导(20分)。主要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在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组织专门工作力量、拨付专项经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等方面的工作完成情况。

  2.项目推进(50分)。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和目标,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推动重大招商项目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3.活动组织(15分)。重点考核各责任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方面的实际举措,主要包括组织有规模和影响的推介活动、产业专题招商活动、重大宣传推广活动以及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等。

  4.日常管理(15分)。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日常信息报送情况、专项材料报送情况,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以及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组织的各项招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重点工作附加分。

  1.凡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加计5分;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加计10分。

  前款所称"实质性引进"指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凡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的加计5分,项目落户加计10分。此项加分与第一项可同时使用。

  前款所称"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分别为:商务部公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企业"、"服务业500强企业"。

  3.考核各责任单位日常接待企业来访和为企业服务的情况,全年无投诉事件发生,加计3分。

  第七条 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税区园区管理机构等采用评分制考核的责任单位,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优秀,总分在60分-84分之间为合格,总分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领导小组分工,完成了《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职责的,考核即为合格;除完成规定的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招商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招商项目信息的,即为优秀。

  第九条 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配合工作,年内未接到投资者有效投诉的,考核即为合格;积极配合招商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有关招商引资信息的,即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责任与奖励办法

  第十条 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定期、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具体情况,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认定材料和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

  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于保障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考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1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

考核计分标准

考核分项
考核内容
分值分配

组织领导

(20分)
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
4分

组织专门工作力量
4分

拨付专项经费
4分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分

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
4分

项目推进

(50分)
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
20分

完成落户重大项目数
15分

完成重点跟进重大项目数
10分

完成一般联络重大项目数
5分

活动组织

(15分)
组织产业专题招商活动
5分

组织重大宣传推广活动
5分

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
5分

日常管理

(15分)
日常信息报送情况
5分

专项材料报送情况
4分

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
3分

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开展工作情况
3分

附加分

(20分上限)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前期工作
5分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10分

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5分

引进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项目落户的
10分

全年无有效投诉事件发生
3分



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天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驻津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本文统称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市经协办和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经协办)按照各自职责,对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第五条 国家各部委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经协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国家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市经协办提出申请,由市经协办审批。
第七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地企事业单位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我市有关区县经协办提出申请,由有关区县经协办审批。
第八条 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实行统一规范名称,均称为“×××驻天津办事处”。
第九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一经批准成立,并分别由市或区、县经协办核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后,即可挂牌办公。

第三章 机构的职能和管理
第十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是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津的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可从事如下工作:
(一)发展地区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派出地区、部门和单位与天津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合作项目的落实,完成合作项目的汇总统计。
(二)传递、交流国内外政务、经济、科技、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三)负责对派出地区和部门其他驻津单位的联络、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派出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管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津的接待服务工作。
(五)完成派出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管单位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在津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地方法规、规章,接受我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驻津办事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我市有关部门应支持外地驻津办事处的工作,主动搞好服务。
第十三条 我市对外地驻津办事处实行分级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和市经协办审批的,由市经协办联系、管理;经区、县经协办审批的,由区、县经协办联系、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户籍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其级别为厅局级的,准许进我市集体户口20人;县处级的准许进我市集体户口15人。省辖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驻津办事处,准许进我市集体户口5人。其他驻津办事处,除因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特批户口指标外,一律向驻地
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
(二)申报集体户口,须凭我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处的文件和市经协办的证明,到市劳动、人事和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关系确认和落户手续。
(三)凡经我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户口指标,均为常住天津市集体户口。该户口一律落到驻津办事处内。如驻津办事处撤销或职工调离,须将户口迁出天津。
(四)不享受我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户口指标的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津办事处,凡在津投资、纳税或购置房产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根据我市有关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申报蓝印户口。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津办事处,可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刻制公章、设立银行帐户、建房、购房、安装电话等手续。
第十六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入托、上学的,经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出具证明,并遵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就近在我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借托、借读至高中毕业。
第十七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工作人员因公赴边境地区,应持有关证件,经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审核同意后,到公安机关办理赴边境手续。
第十八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均不得直接进行经营活动,但经派出机关同意,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办妥相应手续,可开展代理业务。如收取服务费,要持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的证明,到我市财政部门备案,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税收法规照章纳税。
第十九条 外地驻津办事处的办公地点和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报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备案。机构撤销时,亦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每年度末,由市和区、县经协办根据管理权限,对外地驻津办事处进行年检。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不具备条件、不参加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注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我市原有有关驻津机构管理的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