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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17:4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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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实施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革委(已变更)


青岛市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实施办法
市革委(已变更)



前言

石油产品是发展国民经济和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为了节约用油,保证各方面的合理需要,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鲁革发〔1978〕34号文件制定的《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实施办法》制定我市试行实施办法:

一、统一收购

我市所有石油生产单位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润滑脂(简称成品油),以及专营、兼营石油加工厂生产的再生成品油,一律由山东省青岛石油采购供应站统一收购,工厂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理。
生产厂要按照国家计划,根据工农业生产需要安排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青岛石油站可根据情况派驻厂员、协助工厂搞好生产,办理产品收购。

二、统一分配

所有成品油,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商业部门按计划实行调拨、分配。各需要部门不得向生产厂直接采购。各级石油经营部门(包括基层供销社)必须严格执行销售计划,未经省主管分配部门的批准,不准动用库存突破销售指标。
石油分配部门对省分配我市的销售指标可留一部分机动,但不得超过本品种销售计划的百分之四。

三、定量供应

所有成品油,一律实行核定定量,凭证供应。
1.定量要根据需要和资源可能,按照农、轻、重次序,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汽油:对农业生产、林业生产、交通运输(客货运),外事活动、医疗急救、公安消防、邮电、重点工矿企业生产和重点建设工程等用油,要尽量保证基本需要;对一般生产用油,要从紧安排,对非生产用油,要严格控制。
柴油:对农业、渔业、牧业、林业、航运、内燃机车、军工、重点工矿企业生产和重点建设工程,地质勘探等生产用油和科研用油,要尽量保证基本需要,对其他生产用油,要从紧安排;对柴油机发电,电厂点火用油要严格控制,严格控制农用拖拉机搞营业性运对其他搞专业性运输的
拖拉机,也要严格控制,压缩供应。工业生产不得烧用柴油,已经批准的工业绕柴油户,要逐户审查,分别情况、限期改烧其他燃料,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停止供应,严禁助燃和生活上烧用柴油。对把柴油转售给社员、职工群众烧用的,不论机关、团体、厂矿企业或生产队,一律收回购
没证件,停止一定时期供油,并酌情减少供应定量。
润滑油:汽油机油和柴油机油,按汽、柴油定量核定比例供应;其他润滑油,根据资源和生产需要,定量分配供应。汽油机油和柴油机油核定的定量比例,基层供应单位应保证兑现,不准层层扣留或挪作他用。对各种单一滑油,除特殊情况,经市节约石油办公室审查批准减免者外,必
须严格执行“交旧供新”办法。不交旧油不供新油。对于超额完成润滑油回收任务的单位,应给予适当鼓励。
2.对所有单位用油的机具、设备、车辆,都必须核定定量,一年一定,分季安排。定量要根据历史先进水平核定。现根据《山东省石油定量供应试行参考标准》制定了《青岛市石油定量供应试行标准》(附后)。石油分配部门根据标准和每季资源情况分季进行具体安排。并列表下达
石油站据此供应。
3.用油单位按核定的定量、凭证向指定地点、分期购油。跨区供应的,按跨出地区的定量,划转指标,凭证供应。
4.购油证由县以上商业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供应单位填发。

四、计划编制和申请程序

1.各用油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均应于季前五十天向青岛石油站编报季度申请计划,并附详细核算资料。
市商业局年度、委度申请计划的编制办法,根据省商业局规定执行。
2.用油单位应向青岛石油站提供耗油机具、设备、车辆等项资料,青岛石油站进行调查核实,作为核定定量的依据。
用油单位新增耗油机具、设备,凭规定的有关证明向石油站办理登记。减少、停用或报废机具,应在十天内如实向石油站,办理减少定量手续,对隐瞒不报者,发现后应扣减供应量或停止供油。
用油单位因任务增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油量时,应在当季第二个月的十至二十五日内,向市商业局申请追加指标;如情况变化原分配指标有剩余时由石油站统一调剂使用,不得自行转让。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用油单位要加强思想教育,建立健全用油制度,加强定额管理,实行单机考核,推广节油经验,做好车辆改机节油工作,努力降低单耗水平。要制定单耗水平,要制定节约计划,经常督促检查,定期评比。对节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耗油机具技术状况? 涣迹挠凸撸朔蜒现氐牡ノ缓透鋈耍信澜逃奁诓扇∮行Т胧┘右愿慕馄谌圆患尚д撸头峙洹⒐┯Σ棵趴勺们榭奂豕┯α俊Rψ龊萌蠡偷幕厥展ぷ鳌8骷妒途棵牛岣叻裰柿浚龅焦芄⒐苡谩⒐芙谠肌?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青岛市石油定量供应试行标准
一、汽油

营 业 机 具 计 算 单 位 定 量 标 准
一类营业车
辆/年 10.5吨--12吨平均11·5吨
载重车 〃
客车 〃 8.5吨--10.5吨平均9吨
二类营业车
载重车 辆/年 8.5吨--10.5吨平均9吨
小汽车 〃 2--2.5吨平均2.25吨
厂矿企业
一类载重车 辆/年 5--7吨平均6吨
二类载重车 〃 4--6吨平均5吨
客 车 〃 1.5--2.5吨平均2吨
机关团体
载重车 辆/年 1.5--2 5吨平均2吨
客车 〃 1--2吨平均1.5吨
小汽车 〃 0.5--1.2吨平均0·85吨
特种车
消防车 辆/年 1.5--2.5吨平均2吨
救护车 〃 1.5--2吨平均1.8吨
摩托车
一类营业车 辆/年 0.25--0.35吨平均0·30吨
二类营业车 〃 0.25--0.30吨平均0·28吨
非营业车 辆/年 0.10--0.15吨平均0·12吨
汽油机 台(3--5马力)/年 0.40--0.80吨平均0·6吨
二、柴油
载重车
一类营业车 辆/年 8--9吨平均8.5吨
三类营业车 〃 6--8吨平均7吨
厂矿企业
一类营业车 辆/年 5--7吨平均6吨
二类营业车 〃 4--5跽平均4.5吨
机关团体 〃 1.5--2.5吨平均2吨
内燃机
农业 马力/年 70--110公斤平均90公斤
工业 〃 50--110公斤平均80公斤
板车 〃 50--110公斤平均80公斤
拖拉机
农业 马力/年 70--100公斤平均85公斤
工业 〃 40--80公斤平均60公斤
手扶 台/年 0.6--1.0吨平均0·8吨
船 舶
客货轮 马力/年 260--300公斤平均280公斤
渔轮 〃 250--450公斤平均350公斤
其他 〃 200--260公斤平均230公斤
三、润滑油
(一)汽、柴油机具使用的内燃机油,按消耗的汽、柴油供应量2~3%的比例供应。
(二)小化肥生产所需润滑油(包括压缩机油、冷冻机油、机械油等)按每吨合成氨耗油2~5公斤,平均3·5公斤定量供应。
(三)其他润滑油根据资源和不同对象不同工作条件定时分配供应。
(四)专用油料要首先保证专用设备的需要。四、煤 油
照明用油按户核定定量,五口之家每月供应0.5公斤,节日可视情况临时增加定量。机关、团体、学校集体单位,其他生产用油视资源情况按计划分配供应。说 明
(一)汽油载重车定量按四吨单车计算,柴油载重车定量按八吨单车计算。客车按四吨客棚车计算。
(二)摩托车的营业车包括邮电、通讯单位之摩托车。
(三)溶剂汽油参照历史耗油水平,视需要和资源情况定量供应。
(四)本标准未包括的机械、设备等,参照历史先进耗油水平,视需要和资源情况,定量分配供应。



1978年6月1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减负[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把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推向深入,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财政部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一是对《通知》规定应予撤消的 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二是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三是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四是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通知》要求,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须依法进行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只能设一个,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联合设置,收费按比例分成。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决定。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出台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为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或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

(五)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精神,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

(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各地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三、实施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目录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一阶段工作力争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现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首先要摸清情况,进行分类登记汇总。在此基础上,凡属《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费站点,要坚决取消,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一阶段工作争取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收费站点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提出报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验收。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内完成。

四、狠抓落实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建立责任制度,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且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各级领导要深入到企业中去,了解真实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真抓实干,敢于碰硬。对工作成效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违法违规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站的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检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项目是否全部取消了,必须撤消的收费站是否撤消了,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处理了,企业、车主的负担是否减轻了。各地要结合行风评议、执法监察,人大、政协的监督调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群众、企业举报等社会监督,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监督网络。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章)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绍兴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积极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质量管理标兵奖主要授予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及从事质量教学、科研、管理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标兵奖每年评审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
  
  第八条 奖项按“组织”和“个人”两类,分设“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
  第九条 为强化市长质量奖培育创建,激励组织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设立“绍兴市质量进步奖”。
  第十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年不超过3家,获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人员每年不超过2人,获质量进步奖的组织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定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和个人的名单。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
  2.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3.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4.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批准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并委派评审观察员,监督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5.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定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6.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7.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8.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对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2.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和个人实施现场评审;
  3.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3.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4.掌握科学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沟通能力和书写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4.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和严重质量问题,未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未发生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一般性事故;
  7.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个人申报质量管理标兵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质量工作6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5.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未违反
  第十五条第6项规定要求。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个人评审标准另行制定《绍兴市质量管理标兵奖评价细则》。
  第十八条 组织或个人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总评分不得低于615分,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下发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二十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基础上,组织按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申报组织或个人分别填报《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绍兴市质量管理标兵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监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二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和个人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用户评价。评审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并形成用户(顾客)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价。评审办对资料评审得分、现场评审得分、用户(顾客)评价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总评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结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审查表决。评委会在听取评审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听取候选组织法人代表和候选个人的陈述及提问后,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市长质量奖的初选授奖名单。
对进入表决环节但未入围初选授奖的组织,可授予“绍兴市质量进步奖”。对新入围初选授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采取差额投票产生方式。
  第二十七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入围组织和个人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组织和个人,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质量进步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
  第三十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家奖励50万元,获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人员奖励5000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或个人的信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实施、推广卓越绩效管理,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获奖组织每年3月底前应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获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每年对获奖组织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结果与初选授奖名单一起公示,确保获奖组织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三十六条 组织获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1.发生第十五条第6项禁止事项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3.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获奖组织发生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对获奖个人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行为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荣誉称号。被撤销荣誉的组织和个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八条 奖项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绍政发〔2007〕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质量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