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2024-06-03 23:5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正)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陕政令 [1998]51号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8年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程安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贮运、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实施发展散装水泥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包装、贮运、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根据“鼓励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计划。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建设、铁路、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征收的有关规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城区,公安、城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



第七条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制定、调整公布有利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额。



第八条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扩建或改建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改建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20%以上,方能进行设计和建设。达不到上述要求,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须逐步实行散装水泥技术改造,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的设施和设备,对销售的散装水泥,应确保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城市建设使用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建设的项目),凡使用水泥总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应主要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逐步减少使用袋装水泥。本办法实施一年后,凡进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配置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施、设备;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条件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有无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施、设备作为其投标资格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须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征收6元。



(二)水泥经销商或用户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按每吨20元标准征收。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外省入陕的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工程项目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预缴限制袋装扶持散装水泥保证金(以下简称“限袋扶散保证金”)。限袋扶散保证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计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收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和限袋扶散保证金实行分级解缴。



(一)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解缴。



(二)限袋扶散保证金按工程项目的企业隶属关系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财政部门应按年专项资金总额提留5%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作为全省发展散装水泥的统筹资金。



第十九条 限袋扶散保证金(连同利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根据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总量和比例,予以全部退还、部分退还或不予退还。使用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用量超过50%的,保证金全部退还;低于5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掉保证金的5%,退还剩余部分;低于30%的,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有效发票,按照前条规定,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限袋扶散保证金退还手续。对不予退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出具正式文书,说明理由。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划转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其具体使用范围:



(一)水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工艺设施,购置、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用户购置、维修散装水泥运输、贮存等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应用技术开发;



(四)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



(五)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技术培训、人员奖励等;



(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应报省政府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拒缴或迟缴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时间每日加收专项资金3‰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预交限袋扶散保证金,综合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给予建设项目主管领导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责令限期归还,财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买方借贷款不能之由无权要回定金

奚正辉


  2010年4月9日,买方刘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向闫先生购买上海市海川路一套公寓房,买卖双方签署了《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转让总价为100万,7日内签署买卖合同并支付总房款的50%,在过户当日支付剩余的全部房款并交房。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定金伍万元。
卖方购买的该房屋是期房,还未取得小产证,双方无法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0年4月14日,双方签署了中介公司拟定的《定金合同》。当日,买方又支付了定金45万元,卖方把全套钥匙交付给买方装修房屋。
  2010年5月12日,买方发函提出因为贷款政策变化要求解除合同,归还全部定金,卖方没有同意。2010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全部定金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买方贷款不能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对二套、三套房贷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政策异常严厉,很多购房人都因为贷款不能无法履行买卖合同。买方认为因为政策出台,导致其贷款不能,属于情势变更,买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认为本案中买方签署的《委托购买意向书》与《定金合同》都没有提到买方要贷款,从约定的付款日期可以推定是一次性付款,因为贷款通常是要等他项权证办出后才放款,本案约定是过户当日支付剩余的全部房款。鉴于买方无需贷款购买该房屋,故买方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争议焦点二:定金的比例
  卖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小产证已经办出,愿意按原来约定将房屋出售给买方,是买方因为政策出台担心房价下跌不想购买该房屋,买方违约事实清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要求没收全部定金。
  法院认为:买方累计支付了定金50万元,定金占到总房价的50%。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故卖方只能没收定金20万,其余30万因为超过20%无效,理应返还给买方。


奚正辉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关于批转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批转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的通知

1995年12月15日,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批转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中募委字〔1995〕19号)和《关于“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中募委字〔1995〕17号)已经民政部同意,现发转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是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的形式募集来的。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因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对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认真贯彻《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社会福利资金的回收、管理、投放、使用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二、严格遵守《办法》和有关政策对社会福利资金资助方向的规定,切实把资金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和帮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社会福利资金,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加强对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对资助项目的评审,检查落实资金的使用情况;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自觉接受内审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

中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1995年12月1日)
民政部:
1994年12月,民政部颁发了《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下达以来,各地对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更加重视,管理也比过去有了加强,总的情况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历史上存在的一些老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使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纪律,严禁挤占、挪用和对外借贷福利资金
关于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募委和民政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第十四条规定:“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和中募委也一再强调,福利资金同救灾款一样是“高压线”,不准乱碰乱动。但这几年中,仍有一些地方违反上述规定,主要表现有:民政厅局以暂时借用的名义,占用福利资金;以“有偿资助”的名义,将福利资金借给直属企业,实则有借无还,长期挪用;将非福利项目虚报为福利项目,用福利资金资助;在“增值”的名义下,将福利资金借给社会上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这些做法,不仅严重违背有关规定,而且极易导致舞弊和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我们认为,为了严肃纪律,今后应明确规定:(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借贷福利资金给外单位和个人。(二)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福利资金。(三)对福利企业的资助,目前仅限于技改贴息一种形式。过去按“有偿资助”向福利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要进行一次清理,清欠出来的资金要迅速回归社会福利资金帐户。过去借贷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必须限期收回。
二、作出规划,加快福利资金投放速度
随着福利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各级民政部门掌握福利资金的数量也逐步增加,通过制订规划和计划,减少资金投放的盲目性,增加资金投放速度和整体效益,已经成为现实的课题。据近两年的统计,全国只有一半左右的省、区、市能将当年筹集福利资金的70%投入使用,另一半的地方投入率达不到70%,有的甚至只有30-50%。我们认为,社会福利资金当年投入率达到70%,是一项基本的考核标准。建议各地在做好第九个五年计划的基础上,统盘考虑并制订出本级福利资金使用规划,逐年按计划执行,既避免盲目性,也保证每年投入率。
三、严守资助范围,统一项目名称
《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为了便于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又对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的项目范围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一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资助都是没有根据的,都是违反纪律的,必须坚决制止。
为了便于管理和享受国家有关的政策优惠,我们建议,今后各级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资助项目时,应选用下列规范名称: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乡镇敬老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社区服务中心、 社会福利中心、老人公寓。如果不按上述名称立项申报,上级募委会不予受理资助。
四、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审批
《办法》第四章对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1月18日,民政部《关于有奖募捐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5〕16号)中,又公布了部和中募委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各地凡未有评审委员会的,应抓紧成立,其人员可参照部评审委员会的构成”。但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地方没有建立评审委员会,福利资金的使用仍由厅局和募委的有关领导说了算,个别的甚至由个人说了算,这种状况应迅速改变。我们建议,各地必须在明年一季度内建立评审委员会,凡未建立评审委员会的,中募委不再受理该地资助申请。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全国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审批资助,应注意以下原则:(一)把老的福利、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造提高列为重点。(二)项目的布局要合理,功能应注意综合性。(三)项目规模档次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社区服务项目要名实相符。(五)资助与福利彩票的发行业绩和资金结算相挂钩。
鉴于民政部、中募委项目评审会每年在“五一”、“十一”前后召开,各地的资助申请,应于每年二月底和七月底前报送中募委,以便安排考察和初审。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省级募办应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专管或兼管资金使用的业务工作。
五、规范申报内容,健全资助项目档案
根据近几年的实践,我们认为,今后下级向上级申请项目资助,其申报材料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兴办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规模和功能,效益预测,主体资金的落实情况和到位情况,工程进度计划等。(二)基建工程需有当地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批件。(三)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书。(四)本级募办对项目的实地考察报告。(五)本级评委会审查结论及申请资助额度。
福利资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一)上级募委会资助的正式批文。(二)拨款情况记录。(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四)建筑工程的外型图片。(五)福利资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六、加强检查监督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我们建议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凡用社会福利资金资助的项目,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的业务处室,每年应对受助项目的进度、效益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民政部和中募委。(二)驻民政系统的各级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参加同级评审委员会。各级审计机构每年都应对同级福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下级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我们建议,自1996年起,每年由部审计局统一组织力量,在全国选择三分之一的省、区、市,进行一次认真的抽查审计。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募委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
(1995年10月11日)
民政部:
有奖募捐工作开展以来,预计到1995年底,全国累计发行福利彩票将超过100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31亿元,投入使用23亿元,资助社会福利项目5万多个,帮助近万家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中,中募委本级直接到750个项目资助了4.8亿元。所有这些工作,主要是在“八五”期间实施和完成的,为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每年直接受益的群众(主要是民政对象)达五、六百万人。但是,工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在“九五”期间加以改进。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对“九五”期间的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资助重点和总体目标应相对明确和稳定。
“八五”期间,全国曾将原有福利事业单位的危房改造列为资助重点予以强调,经过这几年的努力,结合这些单位的“达标升级”活动和布局调整工作,现已完成了对40万平方米的危房改造。但是,据我们掌握,现有的福利、优抚事业单位至少仍有几十万平方米的危房急待改造。原因是:第一,过去掌握的危房总面积数统计不全,明显小于实际存在数;第二,过去确定危房的标准偏严,不少未被列为危房的老房,近几年又成了危房;第三,原用统计未将优抚事业单位包括在内;第四,近两年一些地方热衷于上新建项目,上规模大档次高的项目,对危房改造有所忽视,使资助重点事实上发生“移位”,该办的事没有办。总之,现在仍有不少福利、优抚事业单位房屋、设施老旧不堪,更谈不上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
我们认为,“九五”期间,对现有福利、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造,特别是危房改造,仍应列为资助重点。民政部、中募委在项目评审时,要确保这个重点,还要要求和引导地方各级募委和政府增加这方面的投入。我们建议确定这样一个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完成社会福利和优抚事业单位的危房和改造,争取达到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都有一所综合性福利院(没有的可在县、市所在镇的敬老院或光荣院的基础上改建)。有条件的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
二、规范对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
根据全国社区服务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近两年中募委和地方募委都有相当数量的社会福利资金用于资助社区服务项目,从总的情况看,效果是好的。“九五”期间,各省、市这方面的积极性仍会很高。我们认为,发展社区服务必须坚持社会福利属性的原则,强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社会效益,制止和纠正个别社区服务设施偏离社区服务宗旨的现象。我们建议,今后凡有福利资金资助社区服务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档次高低,必须有50%以上的面积直接用于社会福利服务功能。凡经查实借“中心”之名办宾馆、招待所的项目,一律不予资助。同一市、县,凡是现有社会福利和优抚事业单位危房改造任务没有完成之前,原则上不考虑对这类“中心”的建设给予资助。
三、调整扶贫福利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投放办法。
经部长办公会决定,自1992年起,有云、贵、川、藏、甘、青、新、宁、蒙、桂、琼、皖、赣,1993年又增加陕、晋,共15个经济欠发达省、区,每年在“交二返一”的额度之外,由中募委另外特别资助各35万元,由当地民政厅自行支配,用于扶植当地民政经济的发展,以期缩小这些地方与内地发达地区的差距,并通过这笔资金的“滚动使用”和逐步积累,实现工作机制由“输血”向“造血”的转化。三年来实践的结果,效果很不理想,多数地方这笔资金“滚动”不起来,个别地方实际上白白把这笔资金糟蹋掉了。另外,自行支配的方式,也存在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和问题。“九五”期间,我们建议改善这一做法,把资助额度提高到每年每家50万元,但使用方向改为资助本省区内贫困县区的福利事业项目的改造或建设,操作方法也改为“地方选项申报、评委会审项把关、中募委定额定项资助”。这样做,可以实实在在为当地群众办些实事,真正为缩小地区差别作些贡献。
四、适当提高“三项康复”和“特教”的资助额度。
“八五”期间,为实现国务院审定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五年工作纲要》确定的目标,民政部分别与中残联、国家教委商定,每年由中募委向中残联“三康办”提供专项经费220万元,由中残联安排使用;每年由中募委向“弱智儿童特殊教育”(简称“特教”)提供经费300万元,分别由国家教委和民政部安排使用。这两项工作,“三项康复”(全称为“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聋儿语训”)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特教”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鉴于“九五”期间“三项康复”工作力度还要加大,弱智儿童的入学率仍处于较低水平,我们建议“九五”期间,每年对“三项康复”的资助额由22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对“特教”的资助额由300万元提高到350万元。考虑到目前儿童福利院房屋、教育、康复条件还比较差,额度增加后,应有一定比例直接用于各地儿童福利院的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殊教育。具体安排,由部有关司同中残联和教委另外商议。
五、福利企业技改贴息的额度每年仍以1000万元为宜。
中募委配合民政部抓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自1988年迄今,已投入贴息资金4233万元(近几年实际贴息支出每年大体在850万元左右),共争取到各类银行贷款19.3亿元,完成改造项目2300多个,效果比较好,管理办法也逐步完善。“九五”期间,我国福利企业的宏观发展思路已由数量的发展转向素质的提高,技改任务的重要性会进一步突出,但由于资金有限,参考“八五”期间的情况,我们认为,每年1000万元的贴息额度不宜削减,也不必增加,更不宜硬性规定按固定比例用于技改贴息。同时,部和中募委应继续坚持不对福利企业直接借款的方针。
六、增加必要的专项支出。
根据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我们建议“八五”后期实际上已经实施的几项资助,改为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固定予以资助:
1、革命伤残军人现代假肢换装补助费,每年200万元,5年共1000万元。优抚司负责根据各省伤残人员分布情况,提出计划和预算,社会福利司负责审定假肢厂上报的安装计划,经部长办公会讨论后实施。更换假肢补助费由中募委在当年额度内按补贴标准报销。
2、流浪儿童救助设施改造经费,每年200万元,5年共1000万元。根据各省(市)自身条件成熟情况,落实改造一个项目给予酌情补贴的办法,定出具体资助的项目,待配套资金落实、工程确已动工后,由社会事务司主办,经中募委会签后,以部名义下文拨款。
3、孤残儿童助医工程补助经费,每年500万元,5年共2500万元,用于民政系统收养的孤残儿童的矫治和手术康复。由社会福利司负责按民政部和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核实、汇总实际发生的补贴费用,在当年额度内分批到中募委报销。
4、受灾地区城乡社会福利事业恢复重建补助费,每年500万元,5年共2500万元。由各有关省民政厅和募委办上报城乡福利事业单位受灾情况,待当年全国灾情明朗后,由部救灾救济司和中募委办公厅提出分配方案,提交民政部和中募委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募委直接拨款到有关省(市、区)募委会。
七、发挥项目资助的奖励作用促进发行。
1994年结束后,经部领导批准,中募委动用370万元福利资金,对1994年彩票销量超过3000万元的地(市)和超过500万元的县(区),分别奖励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在当地搞福利事业项目,引起全系统轰动,各地你追我赶、争创佳绩,极大地促进了发行工作。
我们深感这是一个广泛调动基层积极性,把大家的注意力从“伸手要钱”转向“自己挣钱”的好办法,建议“九五”期间,每年从返还资助后剩余的资金中提取10%的比例,用于奖励资助发行工作先进的地(市)、县(区)搞福利事业项目。
以上建议如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