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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问题/陈梅

时间:2024-07-12 16:4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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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而取保候审保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保证条件,并出具保证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保的人。它是取保候审的方式之一,也就是“人保”,其作用就是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

新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保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被保证人有违反第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就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其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承担的责任是罚款和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出现被保证人违反刑诉法第69条的规定,随传不随到、甚至多次传唤也不到庭的现象;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

1、立法上的缺陷:对于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严格。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较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也就是说,对于弃保行为,最多是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实体上的法律责任。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执行机关如何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却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效果不好,弃保潜逃数量较多。

2、在确立取保候审保证人时,对其资格和担保能力审查不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供担保人时,往往将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的人作为担保人提出,审查机关一般都偏重于二者之间亲情而忽略了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对被担保人的影响力,致使部分保证人缺少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担保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对担保的性质认识不足。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误认为担保只不过是走过场图形式,对其本人及被保证人没有什么约束力。

  笔者认为,应加大对脱保人员的惩罚力度:目前我国对脱保行为的制裁措施不足以使其严格守法。我国立法可考虑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单独构成犯罪。如刑法可规定潜逃罪或逃保罪、藐视法庭罪,与原来的罪实行数罪并罚。只有这样才会使遵守取保候审制度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脱保者被抓获时,还是只就原被指控犯罪承担法律责任,而几乎不额外承担任何有威慑性的法律后果,那么有关取保候审制度就很难发挥约束力。那么要使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落到实处,除严格对其资格和担保能力审查,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之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我国立法可考虑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单独构成犯罪。如刑法可规定帮助逃保罪、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罪等,达到法律的统一与完善。只有将被取保候审人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制度完善,才能使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法院)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业经2001年7月23日市政府第11届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境内外风险投资资金,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各类股权投资,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本市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是非金融性的、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性企业。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风险投资公司委托管理风险资本,为其推荐、评估投资项目的企业。

  第四条 风险投资也可以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风险投资相关业务,为风险投资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机构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七条 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三人以上,并具有经认定的从业资格;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和相关从业记录;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三人以上,并具有经认定的从业资格;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直接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  

  (二)受托经营管理其他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资本;

  (三)提供投资、融资咨询服务;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受托管理风险投资项目;

  (二)受风险投资公司委托,经营其风险资本,进行项目选择、投资及管理;

  (三)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项目推荐和评估等服务;

  (四)提供投资、融资咨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自公司登记之日起,按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公司向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或提供担保额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公司投资或担保总额70%以上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按规定享受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享受前款规定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可以全额投资。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技术产权交易、股票市场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其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禁止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业务。

  第十八条 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负责风险投资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并协助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风险投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已经部党组讨
论通过。请部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此意见,进一步确定抓
源头工作的具体项目和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部实际,
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阶段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国务院
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部署,结合
劳动保障工作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从规范、约束行
政权力运作和加强管理入手,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有效对策,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执纪,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抓实抓好,在党的十
六大召开以前切实取得新的成效。

(二)阶段目标。

——按照中央纪委抓源头治理腐败的总体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深入调查
研究,找准本部门的源头问题,作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规划。

——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权力的运作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人、财、
物管理三个方面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和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把抓源头反腐败工作推向深
入,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 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当前我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重点是:

(一)行政审批

1、工作重点:
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权力使用不当或出现以权谋私
现象。

2、预防和治理措施:

(1)严格规章制度。对审批制度尚不健全的审批项目,要建立集体决策或专家评审
制度等,完善相关标准和工作程序,要从制度上防止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消除个人
或少数人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条件。
(2)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的行政审批项目,
研究探索实行分权和制约办法,建立以权制权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3)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各项行政审批工作中依法行政。
加强交流,推广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工作经验,使劳动保障部门各级行政审
批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1、工作重点:
抓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落实,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
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2、预防和治理措施:
(1)严格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
规定,把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2)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建立一套完善的、健全的、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从制度上保证基金的
安全。
(3)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除政府行政部门监督外,设立由缴费人(企业及职工代
表)、工会、受益人(参保人)和社会有关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监督基金管
理的运营状况。
(4)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专项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动社会
保障基金管理工作。

(三)人、财、物管理。

1、工作重点:
重视和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岗位轮换;加强财务和资产管
理,建立约束机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2、预防和治理措施: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协商决定、经济事项的
审批与经办分离、账款分离等制约机制。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事业费
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办法》,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
度体系。
(2)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做到所有行政性收费都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
金也都上缴财政专户,列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3)严格执行预算。我部已经开始编制部门预算,今后要进一步细化预算并严格
执行,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增加预算的透明度,杜绝经费开支的随意性。预算要经
过部党组审批,未列入预算的开支一律不予安排,预算执行过程中大宗大额商品或
劳务的购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
则。
(4)加强监督检查。每年除自觉接受审计署等监督机构对我部进行的季度审计、
年度审计以外,我部要加强内部监督,对部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检查,
对核拨的预算经费要及时追踪问效。
(5)加强对权力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一是要严把进人关;二是有针
对性、有计划地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责
任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三是了解和掌握权力部门和人员的情况,根据职能和业
务特点,对易发、高发不廉洁行为和违法违纪的部门、环节实施有力监督;四是对
重要工作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换、交流和离任审计制度。

三、 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从改
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对照目标检查落
实情况,不断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切实在组织领导上保证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狠抓任务落实。行政审批源头治理工作按照业务司(局)职责
分工各负其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源头治理工作由基金监督司和社保中心负责;
财务和资产管理源头治理工作由规划财务司牵头,部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
各负其责;人事管理源头治理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牵头,机关厅(司)协助,事业单位
按照管理权限各负其责;纪检、监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各项任
务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把抓源头反腐败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
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
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