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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杜克武

时间:2024-07-01 07:34: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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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该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新增加内容,虽然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方式为裁定,但对一些具体问题没有作详细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现有规定的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从上述三个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和不同,也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第一,转换文书的不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使用的是通知方式告知当事人,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使用裁定的方式通知到当事人。第二,转换用语不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使用的是“转为”,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使用的是“转入”。虽然规定上使用的语言不好明确区分其意思上的差别,但从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来看,“转为”有已经转为的意思,属于完成状态,而“转入”所站的角度在转换之前,属于尚未完成状态。因此,“转入”和“转为”所反应的程序转换时间点和决定转换的审判组织有所不同。第三,决定转换程序的主体不明确。以上三个法律规定均未对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做出具体规定,有的法院是承办法官直接决定转换,有的法院是经院长审批后通知当事人,还有的法院直接由合议庭做出转换决定后通知当事人。决定主体的不确定,势必会带来程序转换的适用尺度不一致。第四,转换程序规定不完善。民事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属于法院对民事案件适用何种程序问题做出的决定性结论,其审批程序应该避免随意性,因此,有待司法解释对审批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二、程序转换的条件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条件问题,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只是做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这一原则性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也只是规定“案情复杂”这一仍然较为笼统的概念性条件,都没有对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条件作描述性规定,给转换程序的操作留有很大的任意性空间,也给程序转换的把握增加了难度。从总体上来说,如何确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条件应考虑一下因素。

  1、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案件的难度有一部分是来自于当事人及一些有关人员的的特殊性,首先是当事人下落不明和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决定了案件的难度,这也是目前法定的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形。其次是当事人在诉前或者诉讼中不断上访或者情绪较为激动的,还有的涉及农村基层组织,虽然群众不是诉讼主体,但涉及到该集体组织群众利益的。以上诉讼主体或者有关人员的特殊性,往往会增加案件的难度,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诉讼标的物与当事人生产、生活联系的紧密型或者重要性程度,都决定案件的难度。特别是涉及房产、大型生产工具,还有的涉及农村土地、水面、山林等纠纷,审理难度会很大,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案件类型的特殊性。目前,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大量社会矛盾都涌入法院,这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势必会出现一些新的案件类型。比如保险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等企业内部纠纷等,这些案件类型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案件难度,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案件影响的广泛性。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发达的社会,我们所审理的案件有可能就会被媒体关注,有的甚至还会在地方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显示法院对这种影响较大案件的重视,也是为了对案件审理的慎重,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司法实践的探讨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需要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笔者就民事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决定主体、转换程序、审判组织、转换时间节点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程序转换的可操作性问题。

  1、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问题

  既然民事案件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属于法院对民事案件适用程序所作出的决定,就应该按照审判权限以及案件性质来确定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从需要转换程序的规定来看,都是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有的还是当事人不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情形。总体上来说,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都是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所以更要慎重从事。首先,要排除原适用简易程序的独任审判法官自行决定转换程序。如果让承办案件的独任审判法官自行决定转换程序,会出现程序转换的随意性,也失去对程序转换的监督。其次、可以考虑合议庭作为决定程序转换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也可以看做是对合议庭在程序转换过程中的授权。如需转换程序,可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转换程序进行合议后做出决定。最后,最好是考虑院长作为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绝大多数的程序性问题都是由院长来决定和审批的,笔者认为,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也不例外地属于程序性问题,应该由院长作为决定主体。。

  2、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操作程序问题

  程序转换属于法院对案件适用程序的变动,虽然具体操作由主审法官执行,但该变动的决定权应该属于本院院长。基于该程序控制理念,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该分两个阶段来操作。首先是内部审批程序的操作。当承办法官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时候,先由承办法官提出并填写申请转换程序审批表,逐级报请庭长、院长(含分管院长)审批,并由院长指定合议庭成员以及该案的审判长(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当然担任审判长且无须指定),院长对程序转换予以审批完毕即为程序转换的最终确定。然后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时制作民事裁定书发送给当事人,同时向当事人发送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按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该案。

  3、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时间节点确定

  任何诉讼程序的操作,都应该是由有权决定该诉讼程序的主体做最终决定,该决定时间一般作为生效时间节点。既然民事诉讼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是本院院长,那么,本院院长的审批时间即为该案程序转换的时间节点。也就是说,院长审批同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该案的一切程序都应该按照普通程序办理。明确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时间节点,对转换程序如何操作、转换文书如何署名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4、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裁定书的署名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裁定书的署名,体现的是以何种审判组织形式制作裁判文书告知当事人的问题。虽然转换程序的决定权在本院院长,但首先就要排除院长署名,因为院长审批只是内部决定程序,院长并不是该案的审判工作参与者,还是要由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来署名。其次要区分的是,到低是由原简易程序的承办法官署名制作民事裁定书,还是由转换程序后的合议庭成员署名制作民事裁定书,这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我们就来看看由哪种审判组织署名制作民事裁定书更具有合理性。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制作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的时候,案件的程序转换已经得到院长的审批,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已经转变为普通程序。(2)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独任审判员已经不是该案的合法审判组织,该案的审判组织已经转变为合议庭。(3)独任审判员署名制作民事裁定书,会让当事人误解该程序转换是独任审判员自行决定转换程序,具有随意性。(4)从案件审理过程的协调性来看,承办法官以独任审判员的署名方式制作民事裁定书,与案件适用的普通程序不一致,且与法院向当事人发送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普通程序法律文书相冲突。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看,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过程中,民事裁定书的署名应该是变更审判组织以后的合议庭成员,而不应该是转换程序之前的独任审判员。

  以上是笔者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从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转换条件以及程序转换的操作实务三个方面对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的一些看法,希望与大家一起继续探讨,不断提高民事诉讼程序转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5〕1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重点企业:
按照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制定了《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现予印发。为鼓励节约能源,今年增加了入统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的调控目标。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



一、全市工业主要调控目标
(一)入统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4%以上;
(二)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增长15%以上;
(三)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16%以上;
(四)入统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3%以上;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以上。
二、指标分解及考核分组
为确保2005年各项调控目标如期完成,根据2004年全市工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实际,经过综合分析、测算、平衡后,确定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部分重点企业具体考核目标(见附表)。各县(市)区要将所承担、可分解的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所属企业。列入目标考核单位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17个县(市)
第二组:7个区
第三组:国资委、中小企业局、信息产业局、商务局、粮食局、民政局
第四组:50家直报重点企业
三、评分办法
对全面完成任务目标的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具体办法是:以上五项指标,每项指标均设基础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分。
(一)工业增加值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二)实现利税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三)实现利润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四)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降低幅度比目标值每增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20分。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六)工业增加值、利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三项指标实行绝对值加分的办法。四项指标均按绝对值从大到小,17个县(市)前八名分别加8、7、6、5、4、3、2、1分,7个区前四名分别加4、3、2、1分。
四、指标分管责任部门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工业增加值、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指标;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实现利税指标;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财政局负责实现利润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
五、考核奖励
(一)对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分组按总得分排列名次,由市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其中:第一组前六名、第二组前三名、第三组前两名,由市政府给予重奖。
(二)对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的重点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荣誉表彰,物质奖励由各企业按照市工业经济促进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对承担和分管调控目标的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考核工作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及时、准确反映全市工业调控目标进展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各项指标的统计计算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具体负责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以统计局数字为准,每季度通报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年终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评比表彰。考核结果及奖金额度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单位,一经查出,追回所得荣誉和奖励,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本意见由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 入统工业企业增加值
增长(%) 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增长(%) 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 入统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全市合计 14 15 16 3 18
长安区 15 16 17 3 18
桥东区 15 16 17 3 18
桥西区 15 16 17 3 18
新华区 15 16 17 3 18
矿 区 15 16 17 3 18
裕华区 15 16 17 3 18
开发区 15 16 17 3 18
井陉县 15 16 17 3 18
正定县 15 16 17 3 18
栾城县 15 16 17 3 18
行唐县 15 16 17 3 18
灵寿县 15 16 17 3 18
高邑县 15 16 17 3 18
深泽县 15 16 17 3 18
赞皇县 15 16 17 3 18
无极县 15 16 17 3 18
平山县 15 16 17 3 18
元氏县 15 16 17 3 18
赵 县 15 16 17 3 18
辛集市 15 16 17 3 18
藁城市 15 16 17 3 18
晋州市 15 16 17 3 18
新乐市 15 16 17 3 18
鹿泉市 15 16 17 3 18
国资委 14 15 16 3 18
中小企业局 14 15 16 3 18
信息产业局 14 15 16 3 18
商务局 14 15 16 3 18
粮食局 14 15 16 3 18
民政局 14 15 16 3 18



单位 工业增加值增长(%) 实现利税
增长(%) 实现利润
增长(%)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石家庄卷烟厂 14 15 16 3 18
华能上安电厂 14 15 16 3 18
辛集猎魁皮革公司 14 15 16 3 18
石家庄钢铁公司 14 15 16 3 18
石药集团 14 15 16 3 18
平山敬业集团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炼油厂 14 15 16 3 18
三鹿集团 14 15 16 3 18
西柏坡电厂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焦化集团 14 15 16 3 18
华药集团 14 15 16 3 18
神威药业 14 15 16 3 18
石家庄印钞厂 14 15 16 3 18
双环汽车有限公司 14 15 16 3 18
常山纺织股份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高营企业集团 14 15 16 3 18
实力克液晶材料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热电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诚信 14 15 16 3 18
宝石集团 14 15 16 3 18
石家庄以岭药业 14 15 16 3 18
赵县兴柏集团 14 15 16 3 18
河北平山县化肥厂 14 15 16 3 18
光华企业集团 14 15 16 3 18
河北银港人造板公司 14 15 16 3 18




单位 工业增加值增长(%) 实现利税
增长(%) 实现利润
增长(%)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河北吉藁化纤 14 15 16 3 18
石家庄东方热电 14 15 16 3 18
石家庄三九啤酒 14 15 16 3 18
新化股份公司 14 15 16 3 18
灵寿正元化肥 14 15 16 3 18
鹿泉钢铁公司 14 15 16 3 18
东华化工公司 14 15 16 3 18
久乐公司 14 15 16 3 18
国祥制冷设备公司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燃气集团 14 15 16 3 18
博深工具 14 15 16 3 18
鹿泉鼎鑫水泥 14 15 16 3 18
城胜特种铜材公司 14 15 16 3 18
赵县利民淀粉集团 14 15 16 3 18
藁城化肥总厂 14 15 16 3 18
石家庄市联碱厂 14 15 16 3 18
辛集澳森钢铁 14 15 16 3 18
新世纪焦化有限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太行机械 14 15 16 3 18
三环阀门公司 14 15 16 3 18
辛集化工集团公司 14 15 16 3 18
石家庄泵业集团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煤矿机械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电机 14 15 16 3 18
三五零二厂 14 15 16 3 18



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计量局


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

1986年5月20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计量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量局颁发的《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为促进医药工业企业的技术基础建设,提高企业的计量工作水平,结合医药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医药产品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医药产品的安全有效,医药工业企业的计量工作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各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计量工作,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充实计量技术装备,要在厂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配合,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第三条 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考核内容包括:计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计量检测水平和计量技术素质等四大项。按项考核评分,按得分确定计量工作等级。

第二章 计量管理
第四条 医药工业企业必须设立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统一管理的计量机构,机构的名称与形式由企业决定。大中型企业必须由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的干部担任计量机构的负责人,小型企业可由一名中层干部负责计量工作。企业计量人员的配备应与生产和经营管理相适应,能满足企业计量工作的需要。
计量机构在厂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开展计量工作。其职能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计量法令、法规和计量文件,制订本企业计量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建立计量管理体系和制订企业计量发展规划;
2.统一管理生产、工艺过程、能源、质量检验、经营、科研、安全、环保和生活等计量器具;
3.负责建立和管理标准器具,保证量值传递的可靠、准确;
4.负责计量器具技术工作,提高计量器具装备水平,开展计量器具技术交流活动;
5.组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测,为出具计量数据,提供可靠保证;
6.统管计量人员的考核和培训;
7.在企业内部对计量器具的使用进行监督,处理企业内外的计量纠纷;
8.推广应用新型计量器具,高标准的检测手段。
第五条 分管计量工作的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熟悉国家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要把计量工作提到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议事日程,纳入厂长方针目标和责任制的范围。
第六条 企业的计量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门从事各项计量工作的计量管理人员、检定测试人员、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安装调试人员。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企业应制订计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1.企业计量管理办法(包括职责权限与经济责任制);
2.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包括流转、周检、检定修理、安装、定额考核、维护保养、发放、报废、赔偿制度等);
3.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4.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5.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6.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7.企业计量室工作制度;
8.计量工作奖惩制度。
第八条 企业应有下列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1.计量原始记录包括原始的检斤、抄表记录;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原始记录;在用计量器具定期抽检结果、违章事件处理等方面的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保存期必须在一年以上,具体由企业规定。
2.计量技术档案指计量器具的说明书、合格证、有效检定书、检定与维修记录、测试报告、设计安装图等,企业应有计量器具的总台账、历史记录卡等档案。

第三章 计量器具配备率与检测率
第九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按经计(1983)244号文《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进行配备、实施和考核。
第十条 工艺过程和质量检验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工艺规程(法定标准或加工图纸)要求,选配精度等级、测量范围符合要求的合格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配备率、检测率,应根据生产过程工艺控制、能源及物资管理、经营管理、质量检验、安全环保等对计量的需要,按科学、完善的配备、检测点数编制的网络图为准。网络图要标明检测点位置、性质、计量器具型号、量程、检定周期及精度等项目,网络图要逐步按《工业企业计量网络图设计规范》要求绘制,配备的计量器具其测量能力指数MCP值与企业申请的计量等级应达到的级别相一致。

第四章 计量技术素质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必须适应生产需要,企业应根据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及时调整检定周期,以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为保证量值传递的正常进行,企业必须提供符合计量工作要求的场所,为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使用,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检制度,有检定单位发给的检定合格证书。超期不检和无检定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五章 计量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订的“评分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合格后向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定级或升级;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按下列标准划分等级:
1.综合评分在7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为25分以上,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为三级,授予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2.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为30分以上,经济效益较好的为二级,授予二级计量合格证书;
3.综合评分在9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为35分以上,经济效益显著的为一级,授予一级计量合格证书。
二、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计量管理部门颁发,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由国家计量局颁发。
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
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七条 计量合格证书有下列效力:
1.新建、扩建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才允许验收开工生产;
2.现有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地方的产品评优与参加地方质量管理奖的评选活动;
3.凡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可参加评选先进单位,六好企业,参加产品评国优活动、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质量奖评选等;
4.凡生产医药计量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其产品才允许出厂;
5.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将由国家计量局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可使用“计量信得过”的标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已定级企业的计量工作,有权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如发现低于定级水平,有权要求企业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降级或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