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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车案相关问题探析/张义

时间:2024-07-12 21:2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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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环撞车案件诉讼主体较为复杂,处理结果经常会涉及多个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情形及同一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限额在多个受害人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

连环撞车案相关行为人侵权性质

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连环撞车案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连环撞车事故中各行为人事先存在意思联络,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共同故意,则其构成共同侵权,各行为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实践中常见的连环撞车案件,各行为人事先不存在意思联络,事故的发生仅仅是肇事行为的直接结合,而且并非每一肇事车辆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这种情形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而不益认定为共同侵权。

诉讼主体确定及责任负担

连环撞车案件往往涉及多辆机动车,机动车大部分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的被告是否完备、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列为被告,系法院处理连环撞车案件的难题之一。

举例说明,A车撞并行的B车和C车,后B车撞D车,D车撞E车,C车撞在路边的护栏上,撞后,五车并未挤压在一起,A车的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C、D、E车司机均无责任。如果在该事故中,B、C、D、E车上的乘车人员受伤,其分别应当以哪个车辆的责任人员为被告——对此,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仅将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确定为被告,有的将全部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确定为被告。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均欠妥当。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事先无联络的连环撞车案件,各行为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所有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不妥。其次,按照我国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仅有责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责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亦应按照无责赔付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仅仅列有责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亦不妥。

对于连环撞车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可以从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力两方面考虑:(1)对事故负有过错的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2)对事故不负有责任但对损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的机动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无责行为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应以该行为人对该损失的发生存在原因力为限,如果将承担无责赔付义务的保险公司范围无限放宽,可能有利于受害人的权利实现,但却加重了事故中无责行为人的负担,不符合交强险制度的设计精神。原告就其损失诉至法院,应分析其主张的损失产生于连环撞车中的哪一次碰撞,这一次碰撞涉及哪几辆车,其中哪几辆车的行为人对该损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

但是,在此情形下,是仅仅将无责行为人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还是将无责行为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全部列为被告?笔者认为,应当将两者一同列为被告。无责行为人之所以作为被告,是因为其驾驶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可能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司机对事故发生不负责任,但该事故认定仅仅是案件的证据之一,存在被推翻的可能,只有该机动车相关责任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才能查明案件发生经过,才能确定该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上述案件中的诉讼主体的确认正确的做法为:(1)B车的乘车人员受伤后,应当起诉A车和D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B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系由A车、B车和D车三车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D车和E车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与B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关联;(2)C车的乘车人员受伤后应当起诉A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C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系由A车和C车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与B车、D车和E车之间的碰撞无联;(3)D车的乘车人员受伤后,应当起诉A车、B车和E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D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系由B车和E车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A车虽与D车无直接碰撞,但本次事故系因A车而起,A车司机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侵权人之一;(4)E车的乘车人员受伤后,应当起诉A车和D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E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系由D车和E车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造成的,B车和D车的相互碰撞和相互作用与E车乘车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关联,A车虽与D车无直接碰撞,但本次事故系因A车而起,A车司机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侵权人之一。

交强险赔付限额的分配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及我国交强险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侵权人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连环撞车案件中可能发生多个受害人受损的情形,如果多个受害人的损失之和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则按照各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即可,但如果多个受害人的损失之和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就涉及到交强险赔付限额的合理分配问题。

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赔付对象的人数来平均分配交强险赔偿限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赔付对象分项赔偿项下的比例,来确定各赔付对象的分项赔付数额,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方法较为合理,因为第二种处理方案虽然比第一种繁琐,但其保障了实质公平,是较为可取的理性方案。

(张 义 展晓文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8年4月17日

         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3部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1、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中央与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所得部分,原则上全部返还各市(行署)、县(市);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所得部分不再与市(行署)分成。
  上述返还分成比例将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而调整。
  国库各分支库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办理分成,全部上划省分库,由省分库汇总,每季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成比例统一办理分成。”
  2、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行署)、县(市)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纳入本级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级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以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和市(行署)、县(市)地矿主管部门补助经费;市(行署)、县(市)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本级地矿主管部门行政经费。”
  3、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个体、合伙、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2、第三条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船舶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
  3、第十一条修改为:“乡镇船舶的船员经港航监督机关考核发证后,方可驾驶船舶。”
  4、第五章修改为“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删去,增加二条作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船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目标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检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情况,并与村民委员会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负责组织乡镇有关人员定期对乡镇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协助港航监督机关对乡镇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以及船员宣传贯彻交通安全法规,搞好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教育;
  (二)负责检查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督促乡镇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和检验、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对乡镇船舶和乡镇渡口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和处理违章行为;
  (五)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信息反馈,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统计资料的上报工作。”
  5、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乡镇船舶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对经营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对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撤除所设渡口;
  6、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合并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渔业船舶和乡镇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
  1、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由黑龙江航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工作。”
  2、第六条修改为:“营运检验包括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全文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约请有关部门研究了整顿涉外价格的问题。会
后由有关单位抽调人员,作了调查研究。最近,我们又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
1980]32号《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告》的精神
,提出了加强涉外价格管理的措施。现将当前涉外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意见
报告如下:
一、当前涉外价格的情况和主要问题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活动频繁,旅游事业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来华外
宾和回国探亲旅游的人大量增加。为了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中央和国务院领导
同志对涉外价格问题,作过许多指示,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进行了大量工作,总的情
况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但是由于大家缺乏经验,不了解国外情况,互相商量不够
,也出现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现象;加之管理涉外价格的机构不健全,督促检查
不够,所以当前涉外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主要的是:有些单位乱收费,乱要钱
,乱提价;有些项目,设备条件差,服务质量和劳动效率低,同所要的价格水平和收
费标准不相称;有些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一次提高幅度过大,外宾宴席毛利率偏高
,宣传解释工作也做得不够,等等。这些问题,外宾反映强烈,有损于我国的社会主
义声誉,不利于旅游事业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统一思想认识
整顿涉外价格,最重要的是统一思想认识。要改变那种认为外国人有的是钱,不赚
白不赚,收费越高越好的错误思想;要算经济帐,更要算政治帐;要局部服从全局,
但也要照顾有关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定利润,
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结合起来,才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旅游服务
工作做得更好,争取更多的外汇,为加速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
大力提高服务质量,作到质价相符,是整顿涉外价格的重要方面。我们是发展中
国家,设备条件暂时差一些,多数外宾是会谅解的;服务态度不好,别人就不会谅解
了。现在外宾、华侨等人对我们这方面的意见很多,各有关接待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首先必须认真改善服务态度,同时抓紧改善经营管理,更新服
务设施,增加服务项目。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职工的对外政策教育和纪律教育,建立
必要的规章制度,评奖要与服务态度紧密结合,表现好的给予奖励,差的给予批评。
对个别违犯纪律,屡教不改的人要给予应得处分,调离接待外宾的工作岗位。
三、加强涉外价格的集中统一领导
国务院国发[1980]22号文件规定:“涉外价格的调整,必须与有关部门商
量,与同级物价部门联合下达,否则无效”。“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地区都要组成涉
外价格领导小组。重要的涉外价格措施,要经过领导小组审议”。这些规定,各有关
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涉外价格任务较多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管理涉外价格机
构和人员。要组织力量对涉外价格进行检查整顿。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分别情况,严
肃处理,坚决纠正乱要钱、乱收费和乱提价的现象,把涉外价格稳下来。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
(一)关于旅游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现行的标准不作变动,在旅游淡季可适当予以
降价和优待。旅游部门正准备扩大服务项目,缩减零星附加费用,以适当减少旅游者
的支出。
有些单位为了多作买卖,主动给旅游部门送“回扣”,有的地方,旅游部门对外
宾买东西和吃地方风味,向有些单位收取“回扣”。这种作法,在单位之间,引起了
很多矛盾,也影响对外宾的服务,各方面反映不好,今后不许再搞。
(二)关于飞机票价。我国民航的国际航线,不断发展,但我们的设备条件和服
务质量同外国民航比,缺乏竞争能力,以致客源严重不足。为了争取客源,增加外汇
收入,民航总局拟对我国际航班国外段的票价,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百分之二十至五
十的折扣;外宾、华侨等人,既乘坐我国际航班国外段,又乘坐国内段的,国内段部
分的票价也给予一定的优待。旅游淡季来华的旅行团,或旅游冷线上的票价,也可给
予适当的优待。具体办法由民航总局与旅游总局商定。
(三)关于外宾乘坐火车的票价。铁道部对外宾客运票价,经国务院批准,从今
年起提高了百分之七十五,外宾反映强烈。据铁道部资料,现行我国火车对外宾客运
票价,除略高于苏联外,比其他国家均低,因此可以不降价,但要尽快改善设备条件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四)关于游览参观门票。外宾、华侨等人游览参观公园、文物点、体育比赛、
以及游泳、滑冰等的门票,应按国务院国发[1980]22号文件的规定贯彻执行

(五)关于文物、工艺品的生产管理和价格管理问题。目前文物及其复制品、仿
制品和手工艺品、现代字画的生产,缺乏统一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联系,因而价格
比较混乱。大家认为,文物和文物复制品应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牵头,手工艺品和
文物仿制品应由轻工业部牵头,现代字画应由文化部牵头,迅速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
制定生产管理和价格管理的办法,联合下达执行。(注解:手工艺品价格已经放开,
改按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六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见本卷第728页)和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国务院
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宴席价格。目前我国宴席价格偏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进口海产品
作价过高,有些饭店毛利率掌握较高,是个重要原因。我国出口又进口的海产品,要
留足国内供应外宾需要的数量以后再出口,进口国外的海产品,海关已同意适当减低
关税,由国家水产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联合下达。宴席毛利率
,应按现行规定从低掌握。
(七)加强旅游参观点的市场管理。有的地方旅游参观点,无证商贩和一些不三
不四的人,拦阻外宾、华侨等人兜售现代字画、古玩、水果、药材等等;有的甚至向
外宾、华侨等人散布流言蜚语,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此要坚决取缔。
(八)对外侨的价格政策。居住我国,取得我国户口,不享受外宾生活待遇,在
我国工厂、机关和农村生活、工作的外国侨民,他们乘坐火车、飞机、轮船以及买东
西、吃饭、住旅馆、看病等等,仍应同过去一样,与我国人民群众一样对待。
(九)关于对外宾的劳务收费。对外宾提供的各种劳务,其收费标准在工时计算
上,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准随意宽打多算,变相提高价格。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