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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有问题,法学教师没问题/龙城飞将

时间:2024-07-08 09:0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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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有问题 法学教师没问题
——江南孤雁《我在刑法学习中遇到的N个问题》的思考,再论中国刑法学课程应当一分为二

龙城飞将


  我国的法学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网友江南孤雁是某高校法学院刑法学教师。最近,他给法学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布置了一道作业,题目是“我在刑法学习中遇到的N个问题”,他将收集上来的答案陆续公布在自己的博客中。他在文章的结尾写道:“我国大学的法科教育该如何进行呢?一名合格的法学教师该如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呢?当我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而学生们普遍胆怯地低下那本应高昂的头颅时;当我看到学生的作业中有那么多的令人不如意时;当我看到年轻的法科学子迷茫的眼光时,我的心中充满了疑问:我国的法律教育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呢?”
  江南孤雁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许多博友热议。留言中有怪老师教学时太显示自己才能,旁征博引,脱离主题,有怪学生基础不扎实,学习不专心等。也有人提出疑问:法学教师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与上述的各种观点不同,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大学刑法学教育时没有把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这两者分开。为此,我写过一篇短文,题为《中国刑法学课程应当一分为二》 。
我认为,不是法学教师出了问题,而是法学教育本身有问题。刑法学组成体系的问题是主要的,教师的教学方法、教材内容等问题是次要的。

  现行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刑法教育使用的教材一般叫做《刑法学》。刑法学教材从结构看,又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的,刑法划分为总则与分则,刑法学划分为总论和各论。从内容体系来,主要以我国现行的刑法基本结体为其体系,又加上一些犯罪学理论的内容。总之,是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与一些刑法理论的总和。
  这样的刑法学结体,在教学中会产生一些问题。老师往往会侧重于知识的传授,多从法理、国外刑法的原理等方面进行介绍。学生则更现实一点,他们希望刑法学课程能够帮助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在同一本教科书内,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有,又不全有。这就产生老师作为供应方与学生作为需求方不匹配的矛盾。由此可见,学生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答案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更大的问题在于,在这样的体系下学习我国的刑法学,若教师传播知识多了,就会冲淡刑法的根本规定,到了刑法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用法理代替法律、用国外刑法代替中国刑法的现象。不但学生容易产生这种现象,就是许多专家名人也经常犯这样的错误。以至于当人们研究一个具体的案例,平民百姓拿刑法的规定来进行论辩时,有着法律专业教育的“专家”们往往对他们嗤之以鼻,说他们不懂法律。在他们看来,用外国法律解释中国法律、用法理解释法律、用英美法系处理民事纠纷适用判例法的习惯来解释中国的刑法、用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法律、用省一级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或通知代替两高的司法解释,这样才叫懂法律。而直接用中国的刑法解释中国的刑事问题却成了不懂法律。实际上,这是个别专家的口水代替法律,口水之治代替法治,是非常危险的。

我国现行的刑法学可以分为
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两门课程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实质上并没有将刑法的法律与刑法的法理分清楚。
  我认为,我国目前的刑法学可以分为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刑法法律学直接解释中国刑法法条的具体含义,隐藏在其背后的法理,所支持与压抑的利益主体等。法律学要求人们理解并遵守现行法律,不能以法理代替法律。刑法法律学的传授,可以帮助学生了解中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其原理,能够帮助其通过司法考试,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也可以刑法为工具。
  刑法法理学则可以旁征博引,引用国外好的刑法,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法条进行评价,进行刑事立法研究等。同时,还可以引进国家刑法各个流派的观点,对中国现行刑法进行研究与探讨。刑法法理学也许可以作为大学法学院中独立的一门课程进行教授,研究生和博士生可能还作为研究课题进行专题研究。

刑法法律学的特点及可以包含的内容

  刑法法律学的特点是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而且这种解释只限于帮助学生理解法条的规定,一定不能按照书的作者自己的理解或观点随便解释。
  刑法法律学包含的内容主要分为刑法总论与分论两个部分。总论解释刑法的总则部分,分论解释刑法分则的各项罪名。此外,还可以有一些我国刑法发展的历史的简要叙述,以及旧刑法与新刑法修改的内容的对比,说明修改的理由和原因等,帮助学生加深理解。

刑法法理学的特点及可能包含的内容

刑法法理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可能包括下述内容:

  犯罪学:
  亦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犯罪学于19世纪末诞生于欧洲大陆,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将犯罪学应用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现象、犯罪行为、犯罪原因以及治理对策。研究方法除传统的犯罪动机等理论之外,可以使用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各学科的成果和方法进行研究。比如美国大法官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就有专门的章节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犯罪成本、社会控制犯罪的成本等。
  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西方的观点取狭义,拟将犯罪学或称犯罪原因学与犯罪对策学分为不同的两个部分或者两个学科。

  预防犯罪学:
  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学科,也可以称为刑事政策学。犯罪对策是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以至全体公民,为预防乃至减少犯罪现象而采取的一切宏观、微观的政策、策略、措施、方法的总和。
预防犯罪学的内容可以包括刑罚学、犯罪的社会预防、罪犯改造学、受害人补偿学、刑事和解研究等内容。
  可以用不同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比如用心理学方法研究犯罪的学科可以称为犯罪心理学,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的称为犯罪经济学,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的称为犯罪社会学,用历史学方法进行研究以及犯罪历史发展的可以称为犯罪历史学。
  再比如,用分类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称为犯罪分类学。犯罪分类学,或者使用一个时髦的词汇,犯罪谱系学,是犯罪学的具体深化研究,分不同类型的研究,比如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跨国犯罪等,亦可以用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犯罪进行研究。

刑法法理学流派:
  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他们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是必须很深刻。法学流派的“流”,非流行的流,流派的本质是超俗而非庸俗。法学流派只有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最终默默地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在解释现象中蕴含其实用性,才能真正成其为一种流派。
  现在西方法学理论通常将法学划分出三大经典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由此可以发展出自然法刑法学、实证法刑法学和社会法刑法学。当然,再细一点划分,可以出现法经济学刑法学、自由法学刑法法、新黑格尔主义刑法学、新康德主义刑法学、功利主义刑法学等。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5〕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领导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地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其它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配合协调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专项监管,对其它行业(企业)实施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协调或接受委托开展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9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列为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经委:负责经委系统企事业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责任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科技编入年度计划,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积极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研究科技发展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剧毒物品、烟花爆竹等规定由公安部门实施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
  市监察局: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市司法局: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编制安全生产财政预算。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时、休假制度,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和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勘探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牵头新设立矿山的联合踏勘和审查,负责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公共安全项目建设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中落实有关安全标准,与市行政执法局共同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建设系统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市交通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相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贸易粮食局: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及危险物品经销单位的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大中型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农业机械、农用车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及相关建设工程、渔船捕捞作业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林业生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供销社:负责农药等危险物品经营流通环节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含所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企业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依法处理,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害人员的医疗抢救和技术、设备支援工作。
  市工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的企业登记严格把关;督促指导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罚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金华电业局:负责所属电网、电力设施和电力企业及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涉及的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开展污染事故对环境安全的影响和事故引发污染的监测监控。
  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市场(含娱乐场馆等)、相关文物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体育局:负责各类大型体育活动及体育场馆(活动中心)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金华站: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督促指导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
  市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气象(候)灾害预警预报,负责防雷减灾、防雷设施和系留气球(低空漂浮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行政主体实施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
  市民政局:参与重特大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社会性宣传工作,督促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市总工会:负责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生产劳动中安全健康休息等合法权益,参与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及其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
  市检察院:负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团市委:负责青少年宫等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青年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金华军分区:负责协调驻金部队协助和参加地方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武警市支队:协助地方开展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的领导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本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分管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安排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定期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迅速、如实地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对系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系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督促其整改。
  (二)全面了解系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各类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鼓励系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各类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改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系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及时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本辖区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民政部 劳动部


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民政厅(局)、劳动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民政局、劳动局:
改革和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应付养老高峰的压力,落实计划生育的国策,有重大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城乡社会保险事业的宏观管理,根据1990年国务院111次总理办公会议? 赜诔钦蛏缁岜O罩饕衫投扛涸稹?农村社会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经研究,现具体分工如下:
凡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负责,凡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 含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各地城镇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请分别按照劳动部和民政部的安排进? 小?


1991年4月11日